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53號「查核證據」之介紹
撰文◎江明哲(會計師、內部稽核師、高普考會審人員考試及格)
前言
審計係「審計人員以有系統的程序,對於受查者的經濟活動及經濟事項的有關聲明,客觀地蒐集證據,並對這些證據加以評估,以決定其符合既定標準的程度,且將查核的結果傳達給利害關係人之過程」。由此定義觀之,蒐集查核證據在決定會計師意見的過程中,扮演著承先啟後的關鍵角色。查核證據在品質及數量上令會計師滿意的程度,將左右查核意見的類型。在查核證據的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方面,我國審計委員會早已於民國73年8月1日發布第4號公報「查核之證據」以規範之。惟為因應我國財務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之情勢,審計準則公報之制定也因而轉向參考國際審計與認證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Auditing and Assurance Standards
Board,IAASB)所發布之國際審計準則(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ISA)。本文之目的,即在由考試之角度,深入介紹即將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53號「查核證據」(以下簡稱53號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