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
撰文◎蕭鋼柱(長榮大學資訊會計系講師)
壹、概述
一、目的
IAS 38之目的係對並未明確在另一準則規定之無形資產訂定會計處理,IAS 38規定僅於符合特定條件時,企業始應認列無形資產。IAS 38亦明訂如何衡量無形資產之帳面金額,並要求明訂無形資產之揭露。
二、範圍
IAS 38適用於無形資產之會計,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其他準則範圍內之無形資產。
1.企業於正常營業過程中為供出售而持有之無形資產(見IAS 2「存貨」及IAS 11「建造合約」)。
2.遞延所得稅資產(見IAS 12「所得稅」)。
3.IAS 17「租賃」範圍內之租賃。
4.員工福利產生之資產(見IAS 19「員工福利」)。
5.IAS 32所定義之金融資產。IAS 27「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IAS 28「投資關聯企業」及IAS 31「合資權益」所涵蓋之某些金融資產之認列與衡量。
6.企業合併所取得之商譽(見IFRS 3「企業合併」)。
7.IFRS 4「保險合約」範圍內之保險合約中,自保險人之合約權利產生之遞延取得成本及無形資產。IFRS對該等遞延取得成本有特定揭露規範,但對該等無形資產則無。因此,IAS 38之揭露規定適用於該等無形資產。
8.依IFRS 5「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分類為待出售(或包括於分類為待出售之處分群組中)之非流動無形資產。
(二)IAS 32「金融工具:表達」所定義之金融資產。
(三)探勘及評估資產之認列與衡量(見IFRS 6「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
(四)礦產、石油、天然氣與類似非再生資源之開發及開採支出。
註:1.某些無形資產可能包含於實體中或以實體形式存在,例如光碟(在電腦軟體之情況)、法律文件(在許可權或專利權之情況)或電影。對同時具備無形與有形要素之資產,於決定應依IAS 16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規定處理或屬本準則所規範之無形資產時,企業應運用判斷以評估何項要素較為重要。例如,一台經由電腦操控之機械工具,若無特定軟體則無法運作時,則電腦軟體為相關硬體整體之一部分,應將其視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同理其亦適用於電腦作業系統。當軟體並非相關硬體整體之一部分時,則電腦軟體應視為無形資產。
2.IAS 38適用於廣告、訓練、開辦、研究及發展活動之支出。研究及發展活動主要係引導知識之發展。因此,該等活動雖可能產出具實體形式之資產(例如原型),但該資產之實體要素乃次要於其無形之組成部分,即知識包含於實體要素中。
3.在融資租賃之情況下,標的資產可能有形或無形。於原始認列後,承租人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處理融資租賃下所持有之無形資產。在授權協議下對例如影片、錄影、劇本、手稿、專利權及著作權等項目之權利,排除於IAS 17之適用範圍,而包括在IAS 38之範圍內。
三、定義
準則用語定義如下: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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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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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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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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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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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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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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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性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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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之貨幣,及收取具有固定或可決定貨幣金額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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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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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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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符合下列條件之資源:
(1)因過去事項而由企業所控制。
(2)其產生之未來經濟效益預期將流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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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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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折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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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成本(或替代成本之其他金額)減除殘值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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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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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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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期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及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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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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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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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重大改良之原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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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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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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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為取得資產而於購買或建置時所支付之現金、約當現金或其他對價之公允價值,或於適用之情況下,依其他IFRS(例如IFRS
2「股份基礎給付」)之規定,於原始認列時歸屬於該資產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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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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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特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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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預期從資產之持續使用及於耐用年限屆滿時之處分中所產生之現金流量現值,或預期為清償負債而發生之現金流量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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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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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絡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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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具有下列所有條件之市場:(1)在該市場內交易之項目具有同質性。(2)隨時能以正常方式尋得有成交意願之買方及賣方。(3)價格資訊可為大眾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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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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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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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無形資產之可折舊金額於耐用年限內有系統地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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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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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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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除所有累計攤銷及累計減損損失後財務狀況表所認列之資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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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無形資產的要件與種類
一、無形資產的定義條件
(一)可辨認性:
資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係可辨認:
1.係可分離,即可與企業分離或區分,且可個別或隨相關合約、可辨認資產或負債出售、移轉、授權、出租或交換,而不論企業是否有意圖進行此項交易。
2.由合約或其他法定權利所產生,而不論該等權利是否可移轉或是否可與企業或其他權利及義務分離。
(二)可被企業控制:
1.若企業有權取得標的資源所產生之未來經濟效益,且能限制他人取得該效益時,企業可控制該資產。企業控制無形資產所產生未來經濟效益之能力,通常源自於法院可執行之法定權利。於缺乏法定權利時,證明控制較為困難。惟權利之法律上可執行性並非控制之必要條件,因為企業可採用其他方式控制未來經濟效益。
2.市場與技術知識可能產生未來經濟效益。若該知識受到如著作權、貿易協議之限制(若允許)或員工保密之法定責任等法定權利之保護,則企業可控制該等效益。
3.企業可能擁有具備技能之員工團隊,並能辨認經訓練後所提升之員工技能,從而產生未來經濟效益。企業可能亦預期員工將繼續提供技能予企業。惟企業通常無法充分控制自該具備技能之員工團隊及訓練所產生之預期未來經濟效益,致使此類項目不符合無形資產之定義。基於類似理由,特定之管理或技術能力不太可能符合無形資產之定義,除非使用及自其取得預期未來經濟效益係受法定權利保護,且亦符合定義之其他部分。
4.企業可能擁有客戶族群或市場占有率,並因致力於建立客戶關係及忠誠度,而預期客戶將持續與企業進行交易。惟在缺乏法定權利以保護或缺乏其他方式以控制企業之客戶關係及客戶忠誠度情況下,企業通常無法充分控制來自客戶關係及忠誠度所產生之預期經濟效益,致使該等項目(例如客戶族群、市場占有率、客戶關係及客戶忠誠度)不符合無形資產之定義。在缺乏法定權利以保護客戶關係之情況下,交換相同或相似無合約之客戶關係之交易(作為企業合併之一部分者除外),可提供證據顯示企業仍然能控制自客戶關係所產生之預期未來經濟效益。因該交換交易亦可對該客戶關係可分離提供證據,該等客戶關係符合無形資產之定義。
(三)有未來經濟效益:
無形資產所產生之未來經濟效益,可能包括銷售產品或勞務之收入、成本節省或因企業使用資產而獲得之其他效益。例如,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智慧財產權,可能降低未來生產成本,而不是增加未來收入。
二、無形資產的種類
(一)按是否可以辨認區分:
1.可辨認無形資產:無形資產須可個別辨認並與商譽有所區分,可以個別辨認之無形資產係指商譽以外之資產。(注意:商譽並非IAS 38所稱之無形資產。)
2.不可辨認無形資產:企業合併所取得之商譽,代表收購公司對無法個別辨認或無法分別認列且具預期未來經濟效益之資產所支付之價款。
(二)按無形資產取得方式區分:
1.單獨取得無形資產。
2.合併所取得之無形資產。
3.內部產生之無形資產。
4.政府捐助所取得之無形資產。
5.資產交換所取得之無形資產。
(三)按耐用年限是否確定區分:
1.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
2.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
(四)按資產類別區分:
無形資產類別係企業於營運中具類似性質及用途之資產分組。各類別之例子可能包括:
1.品牌名稱。
2.刊頭及出版品名稱。
3.電腦軟體。
4.許可權及特許權。
5.著作權、專利權及其他工業財產權、服務及經營權。
6.秘方、公式、模式、設計及原型。
7.發展中之無形資產。
若能提供更攸關之資訊予財務報表使用者,上述類別應再細分(彙總)為較小(較大)之類別。
參、認列及衡量
一、認列條件
將一項目認列為無形資產時,企業應證明該項目符合:
(一)無形資產之定義。
(二)同時符合下列兩認列條件:
1.可歸屬於該資產之預期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2.資產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註:1.企業應使用合理且可佐證之假設評估預期未來經濟效益之可能性,該等假設代表管理階層對在資產耐用年限內將存在之經濟情況所作之最佳估計。
2.在許多情況下,因無形資產之性質致使無法對該資產進行增添或部分重置。據此,多數後續支出可能僅維持現有無形資產所具之預期未來經濟效益,而不符合無形資產之定義及認列條件之規定。此外,將後續支出直接歸屬於特定無形資產,通常較歸屬至整體業務更加困難。因此,後續支出(即取得之無形資產於原始認列後或內部產生之無形資產於完成後發生之支出)僅於極少數情況下,方可認列為資產之帳面金額。品牌、刊頭、出版品名稱、客戶名單及實質上類似項目(不論外部取得或內部產生)之後續支出,於發生時一般均認列為損益。此係因此類支出無法與發展整體業務之支出區別。
釋例1
大銘公司X4年1月1日向政府登記取得專利權,登記支出 $15,000,法定年限15年,大銘公司預計使用這項專利生產產品10年,X6年初為保護專利權發生訴訟支出$2,400,結果勝訴。試求:
(一)作X4、X5、X6年分錄。
(二)該勝訴預計會增加未來效益,作X6年分錄。
(三)若X6年初為保護專利權發生訴訟,結果敗訴,原專利權也被政府撤銷,作X6年分錄。
解析(一)
X4.1.1 無形資產─專利權 15,000
現 金 15,000
X4.12.31專利權攤銷費用 1,500
累計攤銷─專利權 1,500
補充計算:專利權攤銷費用=$15,000/10=$1,500
X5.12.31專利權攤銷費用 1,500
累計攤銷─專利權 1,500
X6.1.1 訴訟費用 2,400
現 金 2,400
X6.12.31專利權攤銷費用 1,500
累計攤銷─專利權 1,500
(二)
X6.1.1 無形資產─專利權 2,400
現 金 2,400
X6.12.31專利權攤銷費用 1,800
累計攤銷─專利權 1,800
補充計算:
專利權攤銷費用=$1,500+$2,400/8=$1,800
(三)
X6.1.1 訴訟費用 2,400
現 金 2,400
X6.1.1 專利權註銷損失 12,000
累計攤銷─專利權 3,000
無形資產─專利權 15,000
二、原始衡量
無形資產應按成本進行原始衡量。
三、單獨取得
(一)認列原則:
1.一般而言,企業為單獨取得無形資產所支付之價款,係反映該資產所具之預期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可能性之預期。換言之,企業預期將有經濟效益流入,即使對於流入之時點或金額無法確定。因此,單獨取得無形資產一般均視為符合認列條件。
2.單獨取得之無形資產,其成本通常能可靠衡量。當購買對價係以現金或其他貨幣性資產之形式支付時,更能可靠衡量。
(二)單獨取得之成本:
單獨取得無形資產之成本包括:
1.購買價格(包含進口稅捐及不可退還之進項稅額),減除商業折扣及讓價。
2.為使該資產達到預定使用狀態之任何直接可歸屬成本。直接可歸屬成本,舉例如下:
(1)為使資產達營運狀態而直接產生之員工福利成本(依IAS 19之定義)。
(2)為使資產達營運狀態之專業服務費。
(3)測試資產是否正常運作之成本。
3.非屬無形資產成本之一部分之支出,舉例如下:
(1)推出新產品或服務之成本(包括廣告及促銷活動成本)。
(2)新地點或新客戶群之業務開發成本(包括員工訓練成本)。
(3)管理成本與其他一般費用成本。
四、透過政府補助之方式取得
在某些情況下,無形資產可能透過政府補助之方式免費或以名目對價取得。此可能發生於政府移轉或分配予企業無形資產(例如機場之起降權利、廣播或電視台之執照、輸入許可證或配額,或取得其他受限制資源之權利)。依IAS 20「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之規定,企業可選擇以公允價值原始認列無形資產及政府補助。若企業選擇不以公允價值原始認列該資產,則企業應以名目金額(IAS 20允許之另一種處理方法)加計為使該資產達到預定使用狀態之直接可歸屬支出,原始認列該資產。
五、資產交換
(一)一項或多項無形資產,可能係透過交換一項或多項非貨幣性資產,或一組貨幣性及非貨幣性資產而取得。以下討論雖僅提及一項非貨幣性資產與另一項無形資產間之交換,但亦適用於前述之各種交換。除a.交換交易缺乏商業實質,或b.換入資產及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均無法可靠衡量外,該無形資產之成本應按公允價值衡量。即使企業無法立即換出資產,換入資產仍應按上述方式衡量。若換入資產非按公允價值衡量,其成本應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
(二)企業決定交換交易是否具商業實質時,應考量未來現金流量因該交易所預期改變之程度。交換交易於下列情況下具有商業實質:
1.換入資產之現金流量型態(風險、時點及金額)與換出資產之現金流量型態不同。
2.因交換交易而使企業營運中受該項交易影響部分之企業特定價值發生改變。
3.前二項之改變相對於所交換資產之公允價值係屬重大。
六、內部產生之商譽
(一)內部產生之商譽不得認列為資產。
(二)在某些情況下,支出之發生雖為產生未來經濟效益,但其不會導致創造符合認列條件之無形資產。該支出通常被認為有助於形成內部產生之商譽。內部產生之商譽不得認列為資產,因其非屬企業所能控制且可依成本可靠衡量之可辨認資源(即非屬可分離,亦非由合約或其他法定權利所產生)。
七、內部產生之無形資產
於評估內部產生之無形資產是否符合認列條件時,企業應將資產之產生過程分為兩階段:
(一)研究階段。
(二)發展階段。
註:若企業無法自產生無形資產之內部計畫區分係屬研究階段或發展階段,則企業僅能將該計畫之支出視為發生於研究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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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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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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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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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力於取得新知識之活動。
2.對於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之尋求、評估及最終選定。
3.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替代方案之尋求。
4.對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可能替代方案之草擬、設計、評估及最終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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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或使用前之原型及模式之設計、建造及測試。
2.涉及新技術之工具、夾具、模具及印模之設計。
3.未達規模經濟可行性以供商業化量產之試驗工廠,其設計、建造與作業。
4.對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已選定替代方案,所為之設計、建造及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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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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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或內部計畫之研究階段)不會產生應予認列之無形資產,研究之支出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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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階段支出原則上認列為費用,但同時符合六條件時,認列為資產。(發展中支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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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於企業能證明下列所有各項時,始應認列自發展(或內部計畫之發展階段)產生之無形資產:
1.完成無形資產之技術可行性已達成,將使該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或出售。
2.意圖完成該無形資產,並加以使用或出售。
3.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4.無形資產將如何產生很有可能之未來經濟效益。除此之外,企業能證明無形資產之產出或無形資產本身已存在市場,或該無形資產若係供內部使用,企業能證明該資產之有用性。
5.具充足之技術、財務及其他資源以完成此項發展,並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6.歸屬於該無形資產發展階段之支出,能夠可靠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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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內部產生之品牌、刊頭、出版品名稱、客戶名單及實質上類似項目之支出無法與發展整體業務之成本區分。因此,該等項目不得認列為無形資產。
釋例2
長榮公司於X1年8月開始致力於發展一項新的技術。X1年8月1日至10月31共支出 $700,000,X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共支出 $70,000。長榮公司於X1年11月1日能證明該技術符合所有條件。X1年12月31日該生產技術之可回收金額(包含該技術可供使用前為完成該技術所需之未來現金流出數)估計為 $50,000。
試求:
作長榮公司X1年有關分錄。
解析
X1年10月31日之前所發生之支出
$700,000,因不符IAS 38之條件,故認列為費用,分錄如下:
X1.8.1~10.31發展費用 700,000
現 金 700,000
自X1年11月1日符合無形資產認列條件之日所發生之支出,認列該生產技術為無形資產,分錄如下:
X1.11.1~12.31發展中之無形資產 70,000
現 金
70,000
認列之尚未使用無形資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減損測試,故X1年底,長榮公司應認列 $20,000減損損失,將認列減損損失之前生產技術帳面價值 $70,000調整至可回收金額 $50,000,分錄如下:
X1.12.31 減損損失 20,000
累計減損─發展中之無形資產 20,000
釋例3
宏盛公司於X6 年5 月1 日開始致力於發展一項新的生產技術。相關資料如下:
1.X6 年5 月1 日至9 月30 日共支出 $300,000。
2.X6 年10 月1 日至11 月30 日共支出 $150,000。
3.承德公司於X6 年10 月1 日能證明該技術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該無形資產已達技術可行性,使該無形資產將可供使用或出售。
(2)意圖完成該無形資產,並加以使用或出售。
(3)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4)該無形資產將很有可能產生未來經濟效益。
4.X6 年12 月1 日宏盛公司向相關單位申請專利,支出規費 $20,000。
5.X6 年12 月31 日估計該專利之淨公平價值與使用價值分別為 $160,000 及$150,000。
6.其專利自X7 年初開始使用,預期有效年限為5 年。
7.X8 年1 月3 日因業務需要,而將上述專利與宏普企業交換另一市價 $180,000 之專利技術,該交易具備商業實質,且無現金收付。
試作:
(一)X6年12月31日宏盛公司在資產負債表上專利權之帳面價值為多少?
(二)X7年12月31日之攤銷分錄。
(三)X8年1月3日交換之會計處理。 【薦升(財稅行政)】
解析(一)
$150,000+$20,000=$170,000
< 可回收金額 $160,000
X6年12月31日宏盛公司在資產負債表上專利權之帳面價值為 $160,000
(二)X6年12月31日每年攤銷金額=$160,000/5=$32,000
X7.12.31攤銷費用 32,000
累計攤銷─專利權 32,000
(三)$160,000-$32,000=$128,000
處分專利權利益$180,000$128,000$52,000
專利權(換入) 180,000
累計攤銷─專利權 32,000
累計減損─專利權 10,000
專利權(換出) 170,000
處分專利權利益 52,000
肆、有限耐用年限資產與非確定年限資產
一、耐用年限
(一)意義:
1.耐用年限係指企業預期可使用資產之期間,或是企業預期可由資產取得之產量或類似單位。
2.企業應評估無形資產之耐用年限係屬有限或非確定。若為有限,則應評估耐用年限之期限,或評估構成耐用年限之產量或類似單位之數量。於分析所有相關因素後,預期資產為企業產生淨現金流入之期間並未存在可預見之限制時,該無形資產應視為非確定耐用年限。
3.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應以耐用年限為基礎。有限耐用年限無形資產應予攤銷;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則不得攤銷。
4.「非確定」一詞並不代表「無限」。無形資產之耐用年限,僅反映於估計資產之耐用年限時該資產維持在所評估之標準績效水準下所需之未來維護支出水準,以及企業達到該水準之能力與意圖。無形資產耐用年限係屬非確定之結論,不得依賴超過維持該資產於標準績效水準所需之規劃未來維護支出。
5.基於科技快速變遷之歷史,電腦軟體及許多其他無形資產易受科技過時之影響。因此,該等資產之耐用年限可能較短。
(二)耐用年限考量因素:
決定一項無形資產之耐用年限時,須考量許多因素,包括:
1.企業對該資產之預期用途,以及該資產是否能由另一管理團隊作有效管理。
2.該資產通常之產品生命週期,以及用於類似用途之類似資產,其估計耐用年限之公開資訊。
3.技術、科技、商業或其他類型之過時。
4.該資產營運所屬產業之穩定性,以及市場上對該資產之產品或服務產出需求之改變。
5.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之預期行動。
6.為獲取該資產預期未來經濟效益所需之維護支出水準,以及企業達到該水準之能力與意圖。
7.控制該資產之期間及使用該資產之法律或類似限制,例如相關租賃之到期日。
8.該資產之耐用年限是否取決於企業其他資產之耐用年限。
(三)展期期間:
1.因合約或其他法定權利所產生之無形資產,耐用年限不得超過合約或其他法定權利之期間,但依據企業預期使用資產之期間,耐用年限可能更短。若合約或其他法定權利之有限期間係可展期者,僅於有證據支持企業無須支付重大展期成本時,該無形資產之耐用年限始應包含該展期期間。於企業合併認列為無形資產之再取回權利,其耐用年限為給與該權利之合約之剩餘合約期間,不得包括展期期間。
2.無形資產之耐用年限可能同時受經濟及法令因素影響。經濟因素決定企業將收取未來經濟效益之期間,而法令因素可能限制企業控制取用該等效益之期間。耐用年限為根據該等因素所決定之期間中較短者。
3.存在下列因素時,顯示企業無須支付重大成本而能將合約或其他法定權利展期:
(1)證據(其可能係依據經驗)顯示合約或其他法定權利將展期。若展期附帶須第三方同意之條件,則應包含第三方將會同意之證據。
(2)證據顯示達成展期之所有必要條件將可符合。
(3)企業展期成本與因展期而預期流入企業之未來經濟效益相較並不重大。
4.若展期成本與因展期而預期流入企業之未來經濟效益相較係屬重大,則「展期」成本實質上代表於展期日取得一項新無形資產之成本。
二、有限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
(一)攤銷期間及攤銷方法:
1.有限耐用年限無形資產之可折舊金額應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攤銷始於該資產達可供使用時,亦即達到能符合管理階層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時。攤銷應止於依IFRS 5將資產分類為待出售(或包括於分類為待出售之處分群組中)之日或資產除列日,兩者較早之日期。所採用之攤銷方法,應可反映企業預期資產未來經濟效益之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靠決定,則應採用直線法。每一期間之攤銷費用應認列為損益,除非IAS 38或另一準則允許或規定而包含於另一資產之帳面金額中。
2.許多攤銷方法可用以將資產之可折舊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此等方法包括直線法、餘額遞減法及生產數量法。採用方法之選擇應以資產所含預期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為基礎,除該等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改變外,攤銷方法應每期一致採用。
3.攤銷通常均計入損益。惟有時某資產所含之未來經濟效益係用以產生其他資產,在此情況下,攤銷金額構成其他資產成本之一部分且包含於其帳面金額中。例如,用於生產過程中之無形資產之攤銷係包含於存貨之帳面金額中(見IAS 2「存貨」)。
(二)殘值:
1.有限耐用年限無形資產之殘值應假定為零,除非:
(1)第三方承諾於資產耐用年限屆滿時購買該資產。
(2)資產具活絡市場,並且殘值可參考該市場決定,該市場於資產耐用年限屆滿時很有可能存在。
2.有限耐用年限資產之可折舊金額係減除殘值後之餘額。不為零之殘值,意指企業預期於無形資產經濟年限屆滿前處分該資產。
3.資產殘值之估計應以處分時之可回收金額為基礎,即於估計日,將一項耐用年限已屆滿且於類似該資產使用狀態下運作之類似資產出售而可得之當時價格。企業至少應於每一財務年度結束日對殘值進行檢視。資產殘值之變動應按IAS 8「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之會計估計變動規定處理。
4.無形資產之殘值可能增加至等於或高於資產之帳面金額。在此情況下,該資產之攤銷費用為零,直至該資產之殘值後續減少至低於其帳面金額為止。
(三)攤銷期間及攤銷方法之檢視:
1.企業至少應於每一財務年度結束日檢視有限耐用年限無形資產之攤銷期間及攤銷方法。若資產之預期耐用年限與先前之估計不同,攤銷期間應隨之改變。若對資產所含之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已有變動,應改變攤銷方法以反映變動後之型態。該變動應按IAS 8之會計估計變動處理。
2.隨時間之經過,預期自無形資產流入企業之未來經濟效益型態可能改變。例如,攤銷採餘額遞減法可能明顯較採直線法適當。另一例為,若許可權所表彰之權利之使用因等待業務計畫其他組成部分之作為而延遲進行。在此情況下,可能直至以後期間方可取得自資產產生之經濟效益。
三、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
(一)處理原則:
1.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不得攤銷。
2.依IAS 36之規定,企業應於下列時點,依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之可回收金額與其帳面金額之比較,以測試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是否減損:
(1)每年。
(2)有跡象顯示該無形資產可能減損。
(二)耐用年限評估之檢視:
1.未攤銷之無形資產,其耐用年限應於每期進行檢視,以決定事項及情況是否繼續支持該資產為非確定耐用年限之評估。若否,耐用年限評估由非確定改為有限之變動,應按IAS 8「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之會計估計變動處理。
2.依IAS 36之規定,無形資產之耐用年限經重評估後變為有限而不是仍為非確定,此為顯示資產可能減損之跡象。因此,企業應依IAS 36所決定之資產可回收金額與其帳面金額之比較,以對資產進行減損測試,並將帳面金額超過可回收金額之部分認列為減損損失。
伍、揭露
一、一般揭露
(一)企業對無形資產(區分為內部產生之無形資產及其他無形資產)之每一類別,應揭露下列:
1.耐用年限係屬非確定或有限。若為有限,所採用之耐用年限或攤銷率。
2.有限耐用年限無形資產所採用之攤銷方法。
3.期初與期末之總帳面金額及所有累計攤銷(與累計減損損失加總)。
4.在綜合損益表中,包含無形資產所有攤銷之單行項目。
5.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列示下列各項:
(1)增添之金額,分別揭露源自內部發展所產生者、單獨取得者及由企業合併取得者。
(2)依IFRS 5規定分類為待出售或包括於分類為待出售之處分群組之資產,以及其他處分。
(3)進行重估價所產生之增加或減少,以及依IAS 36之規定,因認列或迴轉減損損失於其他綜合損益所產生之增加或減少(如有時)。
(4)當期依IAS 36之規定計入損益之減損損失(如有時)。
(5)當期依IAS 36之規定迴轉入損益之減損損失(如有時)。
(6)當期認列之所有攤銷。
(7)將財務報表換算為表達貨幣所產生之淨兌換差額,以及將國外營運機構換算為個體之表達貨幣所產生之淨兌換差額。
(8)當期帳面金額之其他變動。
(二)企業亦應揭露:
1.經評估為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該資產之帳面金額及評估為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理由。企業於提供該等理由時,應說明決定該無形資產為非確定耐用年限之重大因素。
2.對企業財務報表而言,所有屬重大之個別無形資產之說明、帳面金額及剩餘攤銷期間。
3.對透過政府補助之方式取得且以公允價值進行原始認列之無形資產:
(1)該等資產於原始認列時之公允價值。
(2)該等資產之帳面金額。
(3)於認列後該等資產係依成本模式或重估價模式衡量。
4.無形資產之所有權受限制之事實及帳面金額,以及供作負債擔保之無形資產之帳面金額。
5.為取得無形資產之合約承諾金額。
二、認列後採用重估價模式衡量之無形資產
若無形資產以重估價金額處理,則企業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依無形資產之類別揭露:
1.重估價之生效日。
2.重估價無形資產之帳面金額。
3.對重估價無形資產類別於認列後,若採第74段之成本模式衡量時應認列之帳面金額。
(二)與無形資產有關之期初與期末重估增值金額,說明當期之變動情形及該餘額分配予股東之所有限制。
(三)估計資產公允價值所採用之方法及重大假設。
三、研究及發展支出
(一)企業應揭露當期研究及發展支出認列為費用之彙總金額。
(二)研究及發展支出包括所有直接可歸屬於研究或發展活動之支出。
四、其他資訊
IAS 38鼓勵但不要求企業揭露下列資訊:
(一)已攤銷完畢但仍在使用之無形資產之說明。
(二)由企業所控制,但因不符合IAS 38所述之認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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