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蕭靖(補教10年教學經驗、內部稽核師、執業會計師、大學教授)
壹、概述
一、目的與核心原則
(一)目的:
達成全球會計準則之趨同係IASB之主要目的之一。為達成此目的,理事會與FASB已就能於相對短期內解決且能於主要計畫外處理之差異,執行短期合作計畫,以減少IFRS與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間差異。IFRS 8係IASB考量FASB於1997年發布之第131號公報「企業部門及相關資訊之揭露」(SFAS 131),並比較其與IASB於1997年發布之IAS 14「部門別報導」而產生。IFRS 8「營運部門」係對企業營運部門以及企業之產品與勞務、營運地區及主要客戶之資訊揭露訂定規範。
(二)核心原則:
企業應揭露有助於其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其所從事經營活動之性質與財務影響,及其營運所處經濟環境之資訊。
注意:合併報表與部門營運報表之不同:
合併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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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部門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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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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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的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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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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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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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間交易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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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間交易不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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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範圍
(一)企業之單獨或個別財務報表:
1.該企業之債務或權益工具已於公開市場(國內或國外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包括當地及區域性市場)交易。
2.該企業欲於公開市場發行任何形式之工具,而向證券委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或正處於申報之程序中。
(二)集團之合併財務報表:
1.該集團母公司之債務或權益工具已於公開市場(國內或國外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包括當地及區域性市場)交易。
2.該集團母公司欲於公開市場發行任何形式之工具,而向證券委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申報合併財務報表,或正處於申報之程序中。
註:1.未被要求適用IFRS 8之企業,若選擇揭露未遵循IFRS 8之部門相關資訊,則不得稱之為部門資訊。
2.財務報告若包含IFRS 8所規範之母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及母公司之單獨財務報表,則部門資訊僅須於合併財務報表中提供。
三、定義
準則用語定義如下: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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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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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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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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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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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企業之組成部分:
該組成部分從事可能賺得收入並發生費用(包括與同一企業內其他組成部分間交易相關之收入與費用)之經營活動。
該組成部分之營運結果定期由該企業之主要營運決策者複核,用以制定分配資源予該部門之決策及評量其績效。
該組成部分已有單獨之財務資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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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營運部門可能從事尚未賺得收入之經營活動,例如創業期間之營運雖未賺得收入,亦得為營運部門。
2.並非企業之每一部分皆為營運部門或營運部門之一部分。例如,公司總部或某些功能性部門可能未賺得收入或賺得之收入僅為企業活動偶發之收入,則非屬營運部門。就IFRS 8之目的而言,企業之退職福利計畫並非營運部門。
3.「主要營運決策者」一詞係指所具之職能,不必然為有特定職稱之經理人。此職能係指分配資源予企業營運部門並評量其績效。企業之主要營運決策者通常為執行長或營運長,但亦可能為,舉例來說,執行董事團隊或其他人員。
4.企業編製報告時,可能以多種方式表達其經營活動,若主要營運決策者使用超過一組之部門資訊,其他因素可能有助於辨識由一組組成部分所構成之企業營運部門,包括每一組組成部分經營活動之性質、有無經理人對其負責,以及呈送董事會之資訊。
5.一般而言,營運部門設有一位部門經理人直接對主要營運決策者負責,並定期與其保持聯繫,討論部門之營業活動、財務結果、預測或計畫。「部門經理人」一詞係指所具之職能,不必然為有特定職稱之經理人。主要營運決策者亦可能為一些營運部門之部門經理人,單一經理人亦可能為一個以上營運部門之部門經理人。若組織內有超過一組以上之組成部分符合定義,但部門經理人僅對其中一組負責,則由該組組成部分構成營運部門。
6.經理人負責之兩組以上重疊之組成部分。此結構有時稱為矩陣型組織。例如,於某些企業中,有些經理人對全球不同產品及勞務線負責,而其他經理人則對特定地區負責。主要營運決策者定期複核兩組組成部分之營運結果,且已有該兩組組成部分之財務資訊可用。於此情況下,企業應參照核心原則以決定何組組成部分構成營運部門。
7.IAS 14曾對部門收入、部門費用、部門營運結果、部門資產及部門負債予以定義。IFRS 8並未定義這些用語,但要求說明每一應報導部門如何衡量部門損益、部門資產及部門負債。
貳、應報導部門
一、應報導條件
企業應對同時符合下列每一營運部門分別報導其資訊:
(一)依規定辨識出之營運部門或自兩個以上部門彙總而得之部門。
(二)超過量化門檻者。
二、彙總基準
若營運部門具有相似之經濟特性,通常會呈現相似之長期財務績效。例如,若兩個營運部門之經濟特性相似,則可預期有相似之長期平均銷貨毛利。若兩個或多個營運部門之彙總與IFRS 8之核心原則一致、該等部門具有相似之經濟特性且該等部門在下列所有方面均相似,則得彙總為單一營運部門:
(一)產品及勞務之性質。
(二)生產過程之性質。
(三)其產品及勞務之客戶類型或種類。
(四)用於配銷其產品或提供其勞務之方法。
(五)監管環境之性質(若適用時),例如銀行、保險或公用事業。
三、量化門檻
企業應分別報導符合下列任一量化門檻之營運部門資訊:
(一)該營運部門之報導收入(包括對外部客戶之銷售及部門間銷售或轉撥)達所有營運部門收入(內部及外部)合計數之10%以上者。
(二)該營運部門之報導損益絕對值達下列兩項絕對值較大者之10%以上者:
1.無報導損失之所有營運部門之報導利益合計數。
2.有報導損失之所有營運部門之報導損失合計數。
(三)該營運部門之資產達所有營運部門資產合計數之10%以上者。
釋例1
忠孝公司X1年度之營運部門收入、損益及資產如下:
部 門 部門收入 部門損益 部門資產
水 泥 $120,000,000 $772,000,000
$200,000,000
紡 織 85,000,000 40,000,000 150,000,000
食 品 54,500,000 (15,000,000) 100,000,000
汽 車 12,000,000 8,000,000 175,000,000
出 版 25,000,000 (6,000,000) 30,000,000
電 腦 9,000,000 (300,000) 10,000,000
小 計 $305,500,000 $798,700,000 $665,000,000
試求:
請根據上述資訊,決定忠孝公司應報導之營運部門。
解析:
收入測試:
部 門 營運部門收入 測試值 是否重要
水 泥 $120,000,000 > $30,550,000 是
紡 織 85,000,000 > 30,550,000 是
食 品 54,500,000 > 30,550,000 是
汽 車 12,000,000 < 30,550,000 否
出 版 25,000,000 < 30,550,000 否
電 腦 9,000,000 < 30,550,000 否
小 計 $305,500,000
損益測試:
部 門 營業利益 營業損失 測試值 是否重要
水 泥 $172,000,000 > $12,000,000 是
紡 織 40,000,000 > 12,000,000 是
食 品 $15,000,000
> 12,000,000 是
汽 車 8,000,000 < 12,000,000 否
出 版 6,000,000 < 12,000,000 否
電 腦
300,000
< 2,000,000 否
小 計 $120,000,000 $21,300,000
資產測試:
部 門 部門資產 測試值 是否重要
水 泥 $200,000,000 > $66,500,000 是
紡 織 150,000,000
> 66,500,000 是
食 品 100,000,000
> 66,500,000 是
汽 車 175,000,000
> 66,500,000 是
出 版 30,000,000 < 66,500,000 否
電 腦 10,000,000
< 66,500,000 否
小 計 $665,000,000
結論:應報導營運部門為:水泥、紡織、食品、汽車。
四、量化門檻例外規定
(一)未符合任何量化門檻之營運部門,若管理階層認為與該部門相關之資訊對財務報表使用者有用時,亦可被視為應報導部門而分別揭露。
(二)企業僅於營運部門具有相似之經濟特性且符合大多數彙總基準時,得將未符合量化門檻之營運部門相關資訊與未符合量化門檻之其他營運部門相關資訊合併,以產生一應報導部門。
(三)若營運部門所報導之外部收入總額小於企業收入之75%,則應辨識額外之營運部門作為應報導部門(即使其未符合量化門檻),直至應報導部門之收入至少達企業收入之75%為止。
(四)非屬應報導之其他經營活動及營運部門之相關資訊,應合併並揭露於「所有其他部門」類別,並與其他調節項目分別列示。「所有其他部門」類別所包含收入之來源,應予以說明。
(五)管理階層若判斷前一期被辨識為應報導部門之營運部門仍持續具重要性,即使已不符合量化門檻,本期應持續分別報導該部門之資訊。
(六)營運部門若本期依量化門檻而被辨識為應報導部門,除必要資訊無法取得且編製成本過高外,即使該單一部門於前期未符合量化門檻,為比較目的所列之前期部門資料應予重編,以反映此一新應報導部門為一單獨部門。
(七)企業分別揭露之應報導部門數量可能有實務上之限制,超過此數量則部門資訊可能顯得過於詳細。IFRS 8雖未明訂限制,報導之部門數量增加至十個以上時,企業應考量是否已達實務上之限制。
參、應報導部門揭露
一、原則
企業應揭露有助於其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其所從事經營活動之性質與財務影響,及其營運所處經濟環境之資訊。於綜合損益表列報之每一期間,揭露下列資訊:
(一)一般性資訊。
(二)報導之部門損益(包括屬於報導部門損益之特定收入與費用)、部門資產、部門負債及衡量基礎之資訊。
(三)部門收入總額、報導部門損益、部門資產、部門負債及其他重大部門項目調節至相對應之企業財務報表金額。
註:企業應於每一財務狀況表列報之日,將應報導部門財務狀況表之金額調節至企業財務狀況表之金額,前期之資訊應依規定重編。
二、揭露資訊之內容
(一)一般性資訊:
企業應揭露下列一般性資訊:
1.用以辨識企業應報導部門之因素,包括組織之基礎(例如管理階層是否依據產品與勞務、地區、監管環境之差異,或綜合各種因素以組織該企業,以及各部門是否予以彙總)。
2.每一應報導部門產生收入之產品與勞務類型。
(二)損益、資產與負債之資訊:
1.企業應報導每一應報導部門損益之衡量金額。若部門資產及部門負債之金額係定期提供予主要營運決策者,企業應報導每一應報導部門資產及負債之衡量金額。下列特定金額若包括於經主要營運決策者複核之部門損益衡量金額;或雖未包括於部門損益之衡量金額,但定期提供予主要營運決策者,亦應揭露每一應報導部門之下列資訊:
(1)來自外部客戶之收入。
(2)來自與企業內其他營運部門交易之收入。
(3)利息收入。
(4)利息費用。
(5)折舊與攤銷。
(6)依IAS 1「財務報表之表達」97段之規定所揭露之重大收益與費損項目。
(7)企業採權益法處理之對關聯企業損益及合資損益之權益。
(8)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利益。
(9)折舊與攤銷外之重大非現金項目。
2.企業應將每一應報導部門之利息收入與利息費用分別報導,除非部門收入大部分來自於利息,且主要營運決策者主要仰賴淨利息收入評量部門績效及制定分配資源予該部門之決策,於此情況下,企業得報導部門利息收入減除利息費用後之淨額,並揭露此事實。
3.下列特定金額若包括於經主要營運決策者複核之部門資產衡量金額;或雖未包括於部門資產之衡量金額,但定期提供予主要營運決策者,則企業應揭露每一應報導部門之下列資訊:
(1)採權益法處理之對關聯企業投資及合資投資之金額。
(2)非流動資產之增加金額,不包含金融工具、遞延所得稅資產、退職福利之資產及由保險合約產生之權利。
(三)調節:
企業應提供下列所有項目之調節:
1.應報導部門收入總額至企業收入。
2.應報導部門損益衡量總額至企業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利益)及停業單位損益前之損益。惟企業若將諸如所得稅費用(所得稅利益)等項目分攤予應報導部門時,則企業得將部門損益衡量總額調節至扣除該等項目後之企業損益。
3.應報導部門資產總額至企業資產總額。
4.依規定而報導部門負債者,應報導部門負債總額至企業負債總額。
5.應報導部門所揭露之每一其他重大項目資訊之金額總數至企業相對應金額。
所有重大調節項目應分別辨識及說明。例如,由於會計政策不同而將應報導部門損益調節至企業損益所須之每一重大調整金額,皆應分別辨識及說明。
(四)重編:
1.企業若改變其內部組織結構導致應報導部門之組成改變,除該部門之前期相對應資訊無法取得且編製成本過高外,應重編前期相對應資訊(包括期中資訊)。資訊是否無法取得且編製成本過高之決定,應針對每一個別揭露項目。應報導部門之組成改變後,企業應揭露是否已重編前期部門資訊之相對應項目。
2.企業若改變其內部組織結構導致應報導部門之組成改變,且若未重編前期部門資訊(包括期中資訊)以反映此改變,除必要之資訊無法取得且編製成本過高外,企業應於改變發生之當年度揭露當期按舊基礎及新基礎劃分部門之部門資訊。
三、企業整體揭露
(一)產品及勞務資訊:
企業應報導每一產品及勞務或每一組相似產品及勞務來自外部客戶之收入,除非必要資訊無法取得且編製成本過高,此時應揭露該事實。所報導之收入金額應以編製企業財務報表所用之財務資訊為基礎。
(二)地區資訊:
企業應報導下列地區資訊,除非必要資訊無法取得且編製成本過高:
1.來自外部客戶之收入:
(1)歸屬至企業所在國家之收入總額。
(2)歸屬至產生企業收入之所有外國國家之收入總額。
若來自單一外國之外部客戶收入重大時,應分別揭露該收入。企業應揭露將外部客戶收入歸屬至個別國家之基礎。
2.非流動資產(不包含金融工具、遞延所得稅資產、退職福利之資產及由保險合約產生之權利):
(1)位於企業所在國家之非流動資產總額。
(2)位於企業持有資產之所有外國國家之非流動資產總額。
若位於單一外國之資產金額重大時,應分別揭露該資產。
(三)主要客戶資訊:
企業應提供對主要客戶依賴程度之資訊。若來自與單一外部客戶交易之收入占企業收入金額之10%以上,企業應揭露此事實、來自每一主要客戶之收入,以及報導收入之部門名稱。企業無須揭露主要客戶名稱或每一部門報導來自該客戶之收入金額。就IFRS 8之目的而言,報導企業所知處於共同控制下之企業集團,應視為單一客戶。惟在評估政府(包含政府代理機構及相似單位,不論為地方性、國家性或國際性)及報導企業所知處於該政府控制下之企業是否應視為單一客戶時,需要判斷。於評估前述事項時,報導企業應考量於該等企業間經濟整合之程度。
釋例2
台北公司X1年營運部門資料如下:
部 門 收 入
(包括部門間銷貨) 銷貨成本 營業費用 可辨認資產
A $2,920 $1,592 $2,842 $15,760
B 584 298 239 1,000
C 1,024 558 560 3,178
D 440 320 283 522
E 790 285 322 582
F 1,802 1,117 464 780
總管理處 160 868
$7,560 $4,170 $2,870 $12,690
其中部門間銷貨資料如下:
銷貨部門 購買部門 售 價 銷貨成本 購買部門
X1年底未售存貨
C D $240 $180 $148
A D 1580 1460 1290
E B 1420 1350 1120
試作:
(一)採用收入、損益、資產10%測試,決定台北公司X1年度之應報導部門。
(二)決定是否須再增加應報導部門?
(三)揭露台北公司應報導部門有關收入、損益及資產之資訊。
解析(一)
1.收入10%測試:
部 門 部門收入 企業外 部門間 測試基準 是否為應報導部門
收入 收入
A $2,340 $1,580 $2,920 $756 是
B 584 ─ 584 756 否
C 784 240 1,024 756 是
D 440 ─ 440 756 否
E 370 420 790 756 是
F
1,802 ─ 1,802 756 是
$6,320 $1,240 $7,560
2.損益10%測試:
部門損益=部門收入-銷貨成本-營業費用
部 門 部門利益 部門損失 測試基準 是否為應報導部門
A $486 ─ $93.7 是
B 47 ─ 93.7 否
C ─ $$94 93.7 是
D ─ 163 93.7 是
E
183 ─ 93.7 是
F
221 ─
93.7 是
$937 $257
3.資產10%測試:
部 門 部門資產 測試基準 是否為應報導部門
A $15,760 $1,182.2 是
B 1,000 1,182.2 否
C 3,178 1,182.2 是
E 582 1,182.2 否
F 780 1,182.2 否
$11,822
結論:應報導營運部門為:A、C、D、E、F。
(二)收入75%測試:
企業收入的75%=$6,320 X 75%=$4,740
應報導部門自企業外部客戶獲得之收入
=$2,340+$784+$440+$370+$1,802=$5,736
> $4,740(企業收入的75%)
結論:無需再增加應報導部門。
(三)部門間未實現銷貨毛利:
A:($580-$460)X $290/$580=$60
C:($240-$180)X $48/$240=$12
E:($420-$350)X $120/$420=$20
合計:$60+$12+$20=$92
台北公司X3年度營運部門資訊揭露如下:
A C D E F 其 他 調整/沖銷 合 併
企業外收入 $2,340 $784
$440 $370 $1,802 $584 ─ $6,320
部門間收入 580 240
─ 420 ─ ─ $(1,240) ─
收入合計 $2,920 $1,024 $440 $790 $1,802 $584 $(1,240) $6,320
部門損益 $486 $94 $163 $183 $221 $47 $252* $482
部門資產 $5,760 $3,178 $522 $582 $780 $1,000 $776*
$12,598
*補充計算:
-$160-$92=$252
$868-$9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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