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負所得稅制的美意看EITC的可行性

撰文◎藍一鴻(補教名師、典試委員高足)

、前言
  馬蕭在公元2008年總統大選前所提租稅政策~「勞動所得退稅補貼的468方案」(即是EITC),係指日後有工作收入的低所得家庭,不但不會加以課稅,反而還會發給不等金額的退稅補貼,藉此協助這些經濟弱勢的近貧家庭得以脫離貧困。誠然,「468方案」的核心概念主要是在於工作所得租稅抵扣的「負所得稅」(Negative-income Tax),只是,該項的「468方案」在將全國貧窮線向上推升的同時,是否能夠確實地達到救濟貧窮的目的,這一點是有待進一步的評估;連帶地,就「468方案」本身所設計的諸如平均一家四口為例,年薪資達36萬元為其基本所得、採行13%的補貼水準以及最高一年46,800元的補助上限等等的「負所得稅」概念內涵,這些規劃原則都是可以討論、詰辯;再者,從濟貧、扶貧到救貧乃甚至於最後的脫貧,租稅抵扣的原意如果是旨在於促進工作本身的意願,那麼,每個月有相當近4,000元額度補貼的「468方案」,自然還是要去面對關乎於誘因結構性條件底下之工作意願、工作能力、工作機會、工作收入以及工作穩定而來之所得維持與經濟安全等等的貫通性思考。

  本文分別就EITC之由來,美國實施的背景與成效,EITC設計的特色、優劣詳述如后,並兼論負所得稅之經濟效果及EITC對勞動參與率與工作時數的影響,最後評估馬蕭提出的「468方案」在我國目前的可行性。

EITC之意義與目的
  美國的勞動所得租稅抵減制度(Earned Income Tax Credit,簡稱EITC)結合降低稅賦與補貼薪資兩種功能,對所得總額在一定範圍內的家庭給予一定比率的稅額抵減,且依據不同家庭規模與扶養小孩的數目給予差別給付,普遍被視為最能直接協助育有小孩且為低收入家庭的低薪勞動者。
  美國在西元1975年正式實施EITC的目的乃是為了協助低所得的工作家庭,尤其是須扶養小孩的低所得家庭,能夠脫離貧困。它是一項結合「降低稅負與補貼薪資」二種功能的措施,亦是負所得稅(Negative Income Tax)概念的具體實現。
  而負所得稅(N.I.T)一詞,係西元1962年美國貨幣學派始祖弗利得曼(M. Friedman)在其論述中推廣而聞名於世,其本質並非租稅而是社會福利措施,係由政府補貼所得差額以維持家戶的最基本生活所需。人民繳納錢財給政府稱為稅,而政府送錢給人民則稱之為「負稅」,藉以避開救助的施捨標籤。負所得稅初始目的除了在提升貧窮者的工作意願之外,並希望利用所得稅申報繳納退款制度,整合與取代彼時美國繁複、效率不彰的社會救助制度。
、美國實施EITC之時代背景與成效
  西元1975年美國開始實施薪資所得抵減制(EITC),到了1978年乃通過明列於稅法之中。且1978年的立法也增加了單一抵減額階段(Flat Range)的部分。
  經過10年的轉變,美國稅法中的抵減由於沒有加以物價調整指數化,其實際價值大幅的下降,故在1986年的租稅改革法案(Tax Reform ActTRA86)中,將1987年的最大抵減數指數平減調整等值於1975年的水準。1991年時,首次出現抵減的訂定孩童數大於2名以上的家庭,可獲得的抵減遠遠高於家中只有1個孩童的家庭。其後,薪資所得抵減制(EITC)發生重大的改變,1993年的預算案(Budget Bill)中,柯林頓(Clinton)總統設立了一個目標,全職的工資加上薪資所得抵減制(EITC)及食物券(Food Stamp)應該足以將貧窮家庭的淨所得提升到貧窮線以上。因此,為達成此目標,薪資所得抵減制(EITC)再度的擴大且增加其抵減幅度。至1994年,則是薪資所得抵減制(EITC)首次將無孩童的家庭也納入適用此制度。
  按照美國當時實施EITC的概念,是一個符合資格條件的家庭,其每多賺取一元勞動所得,政府便相對給予一定比率的稅額抵減,例如10%,亦即為1角。換言之,如果勞動所得為1萬元,則其便可獲得1千元的抵稅額。此時,若其本來的所得稅應納稅額為400元,則不但此400元可以完全抵免而不用繳,另外還可以從政府拿到所剩600元的差額。前者為實際稅負的減輕,後者則是對勞動薪資的補貼。當然,為了避免適用過於浮濫,政府在規劃此制度時,須審慎的設定一些必要的門檻與條件。根據當時美國政府的作法是,符合EITC申請資格的家庭須具備幾項資格(Mean Test,資產調查或財力測試)方能申請:
須有勞動所得且調整後所得總額低於某一門檻(隨不同家庭規模訂定不同標準)。
扶養的小孩須符合年齡、關係及居住等相關規定。
非勞動所得例如股利、資本利得、權利金、租金等的總額不得超額、不得超過設定的標準。
  所得總額有門檻規定,表示EITC的對象鎖定在低收入貧窮家庭,須有勞動所得才能享受抵減稅或補助,且對非勞動所得予以限制,表示EITC的目的在於透過鼓勵工作就業來協助貧窮家庭脫困;而針對不同家庭規模與扶養小孩的詳細規範,則表示EITC的範圍更兼顧及小孩人數多寡不同下,家庭經濟負擔能力與需求的差異。這種既能解決貧窮又能提升工作誘因的兩全做法,實施迄今,已成為美國福利改革的基石,普遍獲得社會的肯定與支持。

EITC制度的設計特色及優缺點
EITC制度中特別設計了一項緩衝機制:第一階段,在勞動所得達到某一金額之前,工作家庭增加的每一元勞動所得,皆可依前述獲得一定比率的抵稅額,此一階段稱為「抵稅額遞增階段」(Phase In);第二階段,當勞動所得超過該設定的金額後,抵稅額便維持固定,不再增加,此一階段稱為「抵稅額固定階段」;第三階段,若工作家庭的勞動所得繼續增加,則其享受的抵稅額開始逐漸下降,直至等於零為止,此一階段即稱為抵稅額遞減階段(Phase Out)。透過此緩衝機制,將貧困工作家庭對EITC可能養成的依賴度(道德危機)降到最低。這點與傳統社會福利支出的做法有明顯的不同,而此亦正是EITC的主要特色與優點。
正面效應(優點):
EITC制度主要是透過聯邦與地方所得稅制的設計,提供貧窮家庭可償退(Refundable)的租稅扣抵,及推介合適工作以挽救勞工家庭脫離貧困,並且防止因福利救濟所引起的降低工作誘因之弊端產生。2000年時美國約有430萬人受惠於此薪資所得抵減制(EITC)措施。其中有230萬人為兒童,且實施的結果發現支付的金額遠比傳統福利措施為低。
「勞動所得退稅補貼」制度(EITC),嚴格說起來並不是稅,而是一種移轉政府支出的社會福利制度,移轉的方式是租稅補貼,而非現金給與、實物補助或服務提供等。因此,它是社會福利結合所得稅制的綜合體,主要目的是保障低所得家庭的基本生活水準,並可降低一般社會福利體制的負面效應。
這些正面效應包括了:以「所得高低」為補貼標準,而非以老弱殘病等「身分別」為對象,讓社會福利不具標籤性;以「所得有無」為給付依據,沒有所得反而無法享受,具鼓勵勞動的積極意義,讓低所得者以自食其力的方式脫離貧困,進而減少純救濟型社會福利造成的低收入戶過度依賴政府、甚至失去工作意願的現象,提升社會福利的效益;以「所得變化」為核定準據,租稅補貼額度多寡隨當年度所得而定,有助推升貧窮線,更可即時回應新貧、近貧族的救助需求,強化社會福利制度的效率。
綜言之,負所得稅制是要讓社會福利從消極的濟貧、扶貧,走向積極的脫貧,具縮小M型社會下貧富差距持續擴大的美意。
負面效應(缺點):
EITC在美國實施多年,雖依隨著時空與環境的轉變,歷經數次的改革,然仍有其未臻完善之處。EITC主要的缺點為:
對於處於薪資所得抵減階段(Phase Out Range)與所得稅重疊的部分,造成結合後的邊際稅率提高。
薪資所得抵減制不利於雙薪家庭者,有著婚姻懲罰〔然而,EITC不必然產生婚姻懲罰,亦有婚姻報酬(Marriage Rewards)的產生,然前者的比例遠大於後者〕,由於EITC乃是以家庭為單位,故對於雙薪家庭存在著潛在的婚姻懲罰。
有不少家庭仍然是在貧窮線之下,對於處於薪資所得抵減遞增階段(Phase in Range)者,薪資所得抵減制(EITC)確實提供了一個正向的工作誘因,可是對於處於抵減遞減階段的家庭而言,卻也可能對工作時數產生負向的影響,並且會衝擊第二工作者的勞動參與。
其實EITC提出後並未廣泛為各國所採用,只有美國、新加坡及南韓等少數國家實施,星、韓更是這兩年才做;此外,觀察美國經驗可知,其在推升低收入戶所得水準的效果並不顯著,但確實保障了低所得者的基本福利,顯示負所得稅制並非脫貧的保證。這個結果並不令人意外,負所得稅制確具激勵勞動意願的功能,但所得水準的提升是勞動意願、就業機會及附加價值缺一不可,除須搭配整體經濟環境的改造,最重要的是個人職能的升級,還是要從最根本的教育制度著手。

、負所得稅之經濟效果
  對個別受補貼的勞動者而言:設休閒為正常財,則:
代替效果(S.E.):
負所得稅使休閒的機會成本降低,致休閒增加,而工作努力降低。
所得效果(I.E.):
因為休閒為正常財,故所得增加,致使休閒也增加,而工作努力也降低。
圖形分析(令休閒為正常財):
如圖,稅前預算限制式為AC,稅後預算限制式為DFB為收支平衡所得,當Y>B,所得稅為正,故AB>DB;當Y<B時,所得稅為負,故BF>BC(補貼額即兩者之垂直距離)。
E0為稅前均衡,休閒為E0'E2為稅後均衡,休閒為E2'E0E1為替代效果(S.E.),E1E2為所得效果(I.E.),兩者皆使休閒增加,而勞動誘因則顯著減少。
結論:
綜合二種效果,但休閒為正常財,可知皆使工作意願降低,但勞動者之工資所得未必因工作時間減少而降低(看E2的落點),但是其福利卻是上升的。

EITC對勞動參與率及工作時數之影響
EITC對勞動誘因影響:
如下圖,勤勞所得稅額扣抵制(即薪資所得租稅抵減制;EITC)對一個合乎規定的家庭創造了一個擴張的預算限制線,預算限制線從ADE外移到ABCDE(呈現梯形狀),如本文上述第四大段(肆、EITC制度之設計特色)可知,對於處在抵減遞增階段(Phase In)的人來說,他們是在AB線段上;抵減固定階段(Flat Range)的是位在BC上;抵減遞減階段者(Phase Out)則是位在CD線段。
EITC對勞動參與率的影響:
EITC藉著提高有效工資率,使得原本不工作的人進入勞動市場,且EITC不會使得那些原本就在勞動市場的人退出,所以EITC對於勞動市場參與率是很明確的只會增加,絕不會減少。EITC有別於傳統福利計畫的最大特點便是,它並不會使得那些原本就在勞動市場裡的低工資者退出勞動市場,這不像「負所得稅」(N.I.T)對那些沒有工作的人補助,所以使得低工資者退出了勞動市場。
EITC對工作時數之影響:
EITC對於抵減固定階段和抵減遞減階段的部分會有不一樣的影響,對於處在抵減固定階段的人來說,引進EITC只有發生所得效果,根據實證的資料顯示,對於抵減固定這部分的人而言,EITC可能會降低他們工作時數(標示2)。
對於那些處於抵減遞減階段的人來說,為了得到EITC,使得他們有誘因去降低他們的工作小時數。在此產生了一個對工作時數潛在的負面影響。EITC隱含了一個較低的有效工資率(相對於不參加EITC),產生了一種負的替代效果。此外,也有所得效果產生,如果是負的(即所得效果>替代效果),則就會更進一步的降低處於此階段的人減少他們的工作時數了(如標示3)。
處於抵減遞增階段部分的人而言,表示原本不工作者,進入勞動市場,工作時數由0增為正數(如標示1),此時替代效果大於所得效果,因此會增加他們的工作時數。
結論:
簡言之,EITC對於勞動參與率的增加是可以確定的;但EITC對於整體淨的工作時數影響卻是不確定,這將取決於制度下各個階段的人數多寡及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的相對強度而定。

、結論與評議(評估在我國的可行性)
衡量我國現行所得稅制度與社會救助制度,在討論EITC之時,首先應該釐清以下幾個觀念:
報稅所得並不等同於實際所得。
年度勞動所得並不等同於可支配所得。
年度所得並不等同於財富。
個人或家戶所得與財富並不等同於家族財富。
前兩點與綜合所得稅的範圍及稽徵稅率有關;後兩點則與申報戶的定義規模有關。因此EITC有其必要納入「排富條款」,也極可能仍需仰賴職司社會救助制度的社福行政體系協助認定。
推動負所得稅任誰都知道要設排富條款,否則錦上添花、難謂公平。然而我國所得與財產歸戶資料並不完整,更因中小企業家數眾多、地下經濟猖狂、減免逃漏稅浮濫,凡此實難呈現家戶所得全貌,如何認定真正窮人與富人,將是一項不可能任務。若僅遷就財稅資料中心現有報稅資料,區分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並在資本所得超過一定門檻則予排除適用,仍因資料失真而亳無意義。由於稅基腐蝕嚴重,唯獨薪資所得涓滴不漏,約占所得總額的75%,貿然實施對低工作所得者的負所得稅制,也只是高薪資所得者補助低薪資所得者而已;不但改善整體所得分配的功能有限,也嚴重打擊勤勞者的工作誘因,反而凸顯正常稅制改革必須優先於負所得稅制而推動。若能將證券與期貨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海外來源所得等均納入課稅,健全正常稅制,推動負所得稅制方具較合理的滋長環境。
此外,馬團隊設計的負所得稅補貼機制,呈現三角形態,有別於美國制的梯形:所得遞增階段的補貼率為13%,遞減階段的補貼降低率則高達39%,中間並無緩衝空間;亦即所得只要超過36萬,元每超過1塊錢,就減少0.39元的補助,相當於課徵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的重稅。就經濟學理言,遞增階段的補貼率應高,降低補貼之遞減率應低,整體配套較能發揮激勵工作效果。然而馬團隊的構想正好相反;進入職場的誘因不足,達到補助上限又無緩衝階段就快速降低,實在有違誘因設計原則,又如何寄望發揮激勵工作效果,進而達到脫貧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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