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1號─「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簡介

撰文◎江山(會計師、內部稽核師、高普考快審人員考試及格)

  最近幾十年來,隨著全球貿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造就了許多多國籍企業。而這些多國籍的企業可能為了做上、下游產業垂直整合,或為了分散風險等因素,往往會經營各種不同領域的事業。編製財務報表的重要目的之一,即是藉由忠實完整表達企業的營運活動,以作為各種外部團體作經濟決策之用。然而,若企業涉足各種產業,卻僅提供合併各產業經營績效、財務狀況的財務報表,並不容易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及預測企業所從事經營活動與所處經濟環境之性質與財務影響。基於以上原因,部門別財務報導的編製需求便應運而生。

  我國目前之部門別財務報導規範,係見於第20號公報「部門別財務資訊之揭露」,該號公報係參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SFAS)第14號 “ Financial Reporting for Segments of a Business Enterprise ” 所制定。惟美國已於1997年發布第131號公報 “ Disclosures about Segments of an Enterprise and Related Information ” 以取代第14號公報,但我國並未隨之修正。近年由於我國準則之制定已偏向國際會計準則,因而以國際會計準則為藍本,陸續修訂或制定多號重要公報(如第3439號公報)。在部門別報導也不例外,由於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已於2006年參考美國第131號公報而發布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8號 “ Operating Segments ” ,以取代之前所發布之國際會計準則(IAS)第14號“ Reporting Financial Information by Segment ”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便以其為藍本,於今年(2009)發布了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1號「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以下簡稱第41號公報)以取代第20號公報,並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民國1001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但亦得提前適用)。本文之目的,即在簡介第41號公報之規定。

壹、核心原則(Core Principle)與公報特色
  國際會計準則的特色之一,在於其係原則導向(Principle-based),重視專業判斷與核心原則之運用,而盡量減少過於細瑣的規則(Rule)。第41號公報之核心原則為「企業應揭露有助於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企業所從事經營活動與所處經濟環境之性質及財務影響之資訊」。另,第41號公報與我國第20號公報最大不同之處,在於其辨認企業部門的方式,係採所謂的管理方法(Management Approach),將「部門」定義為從事可能獲得收入並發生費用之經營活動,營運結果定期由該企業之營運決策者複核,以制定分配與該部門資源之決策,並評估該部門之績效,且具個別分離財務資訊之企業組成單位。這種區分方式,與公司內部管理報告一致,不再以過去以產品別、勞務別與地區別來劃分部門,造成會計報告與企業實際劃分部門有所出入,不但可能沒有意義,且增加編製成本。

貳、公報重要規定(請讀者搭配P76流程圖以加深瞭解)
一、適用範圍
()企業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所編製之個別財務報表:
1.企業之債務或權益證券已公開發行。
   2.企業欲公開發行任何形式之金融商品,而向證券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或正處於申報之程序中。
()母公司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所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
1.企業之債務或權益證券已公開發行。
2.企業欲公開發行任何形式之金融商品,而向證券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或正處於申報之程序中。
()企業若已於其合併財務報表揭露部門資訊,則其個別財務報表得不揭露部門資訊。其原因為避免因兩報表所辨認之應報導部門不同,造成財務報表使用之誤解。
二、營運部門(Operating Segments)之定義
()係同時符合下列特性之企業組成單位(Component):
1.從事可能獲得收入並發生費用(包含與企業內其他組成單位間之交易所產生者)之經營活動。但企業若值創業期間,尚未產生收入,但確實有經營活動者,不受此款規定之限制。
2.營運結果定期由該企業之營運決策者(Chief Operating Decision Maker)複核,以制定分配與該部門資源之決策,並評估該部門之績效。
3.具個別分離之財務資訊。
()其他規定:
1.依以上標準,則企業之每一部分不見得符合營運部門之標準。例如:企業總部、會計單位、人事單位即因未獲得收入或所獲得之收入並非企業主要活動所產生,而不屬於營運部門。
2.「營運決策者」係指所具之職能為分配資源予各營運部門並評估其績效之職能,不需為具特定職稱的經理人,其通常為企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營運長,也有可能是執行董事團隊或其他人員。
3.若上述三項特性尚無法明確辨認企業營運部門,例如:企業可能以不同方式編製報告表達其經營活動,因而有一組以上之部門資訊,則須考量其他因素,例如:是否其中有一組所有部門皆有負責之部門經理人。
4.若企業為所謂的矩陣型組織(Matrix Form Organization),亦即二組或多組重疊的組成單位均各有其負責之經理人。例如:某些企業對全球不同產品或勞務設有個別經理人負責,而對不同地區亦設有其他經理人負責,且兩組組成單位均符合營業部門特性,則企業應依核心原則決定何組組成單位構成營業部門。
三、應報導部門(Reportable Segments
  並非所有符合營運部門定義之企業組成單位均應納入部門別報導。第41號公報規定,僅有在同時符合以下兩條件時,才應報導該營運部門之資訊(成為「應報導部門」):
()符合營運部門定義或依公報規定能彙總為單一營運部門者。所謂彙總條件(Aggregation Criteria),係指若兩個以上之營運部門,其彙總符合核心原則,具有類似之經濟特性(Economic Characteristics,例如:長期平均毛利率類似),且下列考量因素均類似,則得彙總為單一營運部門:
1.產品或勞務之性質。
2.製造過程之性質。
3.產品或勞務之客戶類型或種類。
4.配銷產品或提供勞務之方法。
5.監理環境之性質(若可適用時)。例如:銀行、保險或公用事業。
()達到公報之量化門檻(Quantitative Thresholds)之部門。所謂量化門檻,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部門收入(包括對外銷售及部門間銷貨與轉撥)達企業所有營運部門收入(包括對外銷售及部門間銷貨與轉撥)合計數之10%以上者。
2.部門損益之絕對值達下列兩項絕對值較大者之10%以上者:
(1)無虧損各營運部門之部門利益合計數。
(2)有虧損各營運部門之部門損失合計數。
3.部門資產達企業各營運部門資產合計數之10%以上者。
然而,營運部門若未符合上述量化門檻,但管理當局認為該部門資訊對財務報表使用者有用時(例如:管理當局若判斷前一期應報導部門仍持續具重要性),亦可成為應報導部門。
四、應報導部門之數量
()依上段規定,應報導部門至少包括以下三種:
1.符合量化門檻之單一營運部門。
2.符合彙總條件,且符合量化門檻之數個營運部門。
3.管理當局認為其部門資訊對財務報表使用者有用之營運部門。
()然而,由於依第41號公報規定,所報導營運部門對外銷售之收入合計數若小於企業收入之75%,則應增加應報導部門數(即使未符合上述量化門檻之條件),直至符合75%之條件為止。因此至少還有下列二類可成為應報導部門:
1.具有類似經濟特性且符合本文貳()1.之多數考量因素時,可將該數個營運部門合併為一應報導部門,無須考慮量化門檻。
2.符合營運部門特性之企業組成單位。
()另外,雖然第41號公報未規定應報導部門之數量,惟若應報導部門數量超過10個時,企業應考量是否已達實用上之限制,因為應報導部門數量過多,資訊可能顯得過於瑣碎。最後,未報導之其他經營活動及營運部門之相關資訊應合併揭露於「其他部門」類別(請注意:此並非應報導部門)。
五、揭露
()一般性資訊(General Information):
辨認企業應報導部門之因素,以及每一應報導部門收入來源之產品與勞務類型。
()損益、資產與負債之資訊(Information about Profit or Loss, Assets and Liabilities):
企業應報導每一應報導部門,有提供給營運決策者據以複核績效及作資源分配之損益、資產及負債項目之衡量金額。以損益科目為例,可能包括:
1.來自企業外部客戶之部門收入。
2.來自企業內部其他營運部門之收入。
3.利息收入。
4.利息費用。
5.折舊與攤銷。
6.重大之收益與費損項目。
7.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所認列之投資損益。
8.所得稅費用(利益)。
9.折舊與攤銷外之重大非現金項目。
()關於衡量部分之揭露,有以下規定:
1.營運決策者於評估部門績效及決定如何分配資源時,若僅使用一種方法衡量營運部門損益、資產或負債,則應以該衡量方法報導部門損益、資產或負債。營運決策者若使用超過一種方法衡量營運部門損益、資產或負債,企業之部門報導金額應採與衡量企業財務報表相對應金額最為一致之金額衡量。
2.企業應提供每一應報導部門損益、資產及負債衡量金額之說明,且至少應揭露下列資訊:
(1)應報導部門間所有交易之會計基礎。
(2)應報導部門損益與企業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損益衡量金額差異之性質。
(3)應報導部門資產與企業資產衡量金額差異之性質。
(4)應報導部門負債與企業負債衡量金額差異之性質。
(5)應報導部門損益之衡量方法如與前期不同,其改變之性質及影響。
(6)應報導部門不對稱分攤之性質及影響,例如:企業可能分攤折舊費用予某部門,卻未分攤相關折舊性資產予該部門。
3.調節資訊(Reconciliations):企業應提供下列項目之調節資訊:
(1)應報導部門(以及其他部門)收入合計數調節至與企業收入金額相符。
(2)應報導部門(以及其他部門)損益合計數調節至與企業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損益金額相符。若企業將所得稅費用(利益)分攤予應報導部門,則企業得調節部門損益合計數至與企業稅後損益金額相符。
(3)應報導部門(以及其他部門)資產合計數調節至與企業資產金額相符。
(4)應報導部門(以及其他部門)負債合計數調節至與企業負債金額相符。
(5)應報導部門(以及其他部門)之其他重大項目資訊揭露之金額合計數調節至與企業相對應項目之金額相符。
所有重大調節項目應分別辨認及說明原因(例如:會計政策不同)。
4.前期報導資訊之重編(Restatement of Previously Reported Information):企業若改變其內部組織架構,導致應報導部門之組成方式改變,除該部門前期相對資訊不易取得且編製成本過高外,企業應重編前期相對資訊(包括期中資訊),且應揭露此事實。若企業因前述原因未重編前期相對資訊,除必要資訊不易取得且編製成本過高之外,企業應於改變年度揭露當期於舊基礎及新基礎下之應報導部門資訊。
5.企業整體資訊之揭露(Entity-wide Disclosures):由於依第41號公報之規定所報導之營運部門資訊,可能並非依不同產品及勞務,或不同營業地區為劃分營運部門基礎。例如:企業的某應報導部門,可能包含許多不同之商品或勞務收入,或者有一個以上之應報導部門於相同地區營運,因此第41號公報規定應額外揭露以下三種資訊:
(1)產品別及勞務別之資訊(Information about Products and Services):企業應報導每一產品及勞務或每一組類似產品及勞務來自外部客戶之收入。前述報導之金額應以用於編製企業財務報表之財務資訊為基礎。惟必要資訊不易取得且編製成本過高而未報導者,不在此限,但應揭露該事實。
(2)地區別資訊(Information about Geographical Areas):來自企業本國及外國之外部客戶收入,及位於企業本國及外國之非流動資產(金融商品、遞延所得稅資產、退休辦法下之資產及保險合約之合約權利除外)。若企業來自單一外國之外部客戶收入或位於單一外國之非流動資產金額屬重大時,則應單獨揭露來自該單一外國之收入或該非流動資產。若企業於報導上述地區別資訊時,其必要資訊不易取得且編製成本過高而未報導者,則得不揭露必要資訊,但應揭露該事實。企業報導之金額應以用於編製企業財務報表之財務資訊為基礎。
(3)重要客戶資訊(Information about Major Customers):企業若與單一外部客戶交易產生的收入總額占企業總收入10%.以上,則須揭露來自該重要客戶之收入總額及所屬報導部門名稱。惟企業無須揭露每一重要客戶名稱或每一部門來自該客戶之收入金額。此外,對已知屬共同控制下之聯屬企業,應視為單一客戶;且對已知屬同一政府(中央、地方或國外)控制下之政府單位或企業,應視為單一客戶。

參、辨認應報導部門之流程圖

資料來源:我國第41號公報



參考資料
1.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8, Operating Segments, 2006. IASB.
2.洪雅雯,2008,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1號「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草案之簡介,會計研究月刊,第275期(10月):98104

3.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1號「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2009,台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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