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34號公報第二次修訂條文討論稿看債務整理之會計處理
撰文◎江山(會計師、內部稽核師、高普考會審人員考試及格)
我國第34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係參照國際會計準則(IAS)第39號公報「金融商品:認列與衡量」(Financial
Instrument.:.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所制定,惟制定並公布生效時,將原始產生之放款與應收款排除在公報的適用範圍之外,與國際會計準則並不一致。其原因在於若將原始產生之放款與應收款亦納入第34號公報之範圍,則金融業勢必認列鉅額之資產減損損失(債務整理損失),為避免此一立即而影響重大的經濟後果,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仍沿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3號「財務困難債務整理之會計處理準則」。惟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已是大勢所趨,故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已於本年(2008)著手修訂第34號公報,將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納入公報範圍,並廢除第13號公報之適用。本文的目的,即在介紹此次「修訂條文討論稿」之重點規定。
壹、債務整理(Troubled Debt Restructuring)的定義
所謂債務整理,係指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致無法依約償付債務時,債權人同意給予債務人在正常情況下所不願給予之讓步,避免因立即求償反而蒙受較大損失。此處所稱的債務,通常係由放款或因營業所產生,如銀行借款、應付票據;在會計處理上,無論是債權人或債務人,係以攤銷後成本評價。
貳、債務整理之會計處理
(一)債務整理方式:
1.於債務整理時一次清償:可移轉資產或發行權益商品來清償。
2.修改債務條件:如減低利率、減少本金、債務展期(但同時要配合其他條件,因若僅展期而其他條件不變,此債務並無減少,即不符合債務整理之定義)、免除積欠利息等。
(二)一次清償之債務整理:
1.移轉資產以清償:
(1)債務人:
a.認列移轉標的之處分損益(公平價值與帳面價值的差額)。
b.根據債務帳面值與移轉資產公平價值之差額認列債務整理利益。
(2)債權人:將得到之資產以公平價值入帳,與債權之帳面值相比求得債權整理損失。
2.以發行權益商品清償:
(1)債務人:將債務帳面價值與發行權益商品之差額作為債務整理利益。若有發行成本,應作為資本公積之減項。
(2)債權人:同移轉資產以清償之會計處理。
3.修改債務條件之債務整理:
(1)債權人:債務整理就債權人而言,應視為原始債權的價值減損損失,且由於此類債權係以攤銷後成本評價,因此在計算減損損失時,亦應將協商後的現金流量以原始有效利率折現,其與未協商前債權帳面值之差額即為減損損失。
(2)債務人:實務上進行債務整理時,可能以新約取代原有合約,或僅修改原有合約條款。就法律形式觀之,前法代表了以新債換舊債,而後法係原債務的延續,似應採不同之會計處理,然而為避免造成損益操縱的空間,國際會計準則係以債務整理的實質條件作為區分的標準,即:
a.若債務整理後之現金流量依原始有效利率折現後之現值,與原金融負債之剩餘現金流量所計算現值間之差異若達10%.以上,則其條款具實質差異,應視為舊債的消滅(立即認列債務整理利益)與新債之產生。債務協商簽訂相關成本或費用應認列為負債消滅相關損益。
b.反之,若差異未達10%,則其條款被視為不具實質差異,應視為舊債的延續。此時,應重新試算有效利率,以作為後續攤銷之用,不得立即認列債務整理利益。其原因為債務整理係因財務困難所造成,若於原債務仍存在時立即認列債務整理利益,反而有誤導報表使用者「公司財務狀況已改善」的可能。至於債務協商簽訂相關成本或費用,應用已調整負債之帳面價值,並於修改後負債之剩餘期間攤銷。
參、釋例
壹.一次清償之債務整理
樂山公司對樂水公司之應付票據,面額 $5,000,000,利率10%,到期日為97/12/31。96/12/31樂山公司因財務困難,致到期之利息 $500,000未克支付,乃與樂水公司達成協議,進行財務困難之債務整理。樂山公司以成本 $3,000,000、累計折舊
$1,800,000之房屋一棟,並發行面額 $10之普通股100,000股交付樂水公司,清償積欠之票據本息。當日樂山公司普通股市價 $12,房屋公平價值 $2,500,000,發行普通股共發生費用 $100,000。在債務整理前,樂水公司已就該應收票據提列備抵呆帳 $200,000。
試作:
(一)樂山、樂水公司之相關分錄。
(二)若樂山公司普通股市價為 $9,樂山、樂水公司之相關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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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樂山:96/12/31
借:應付票據 5,000,000
應付利息 500,000
累計折舊—房屋 1,800,000
貸:房 屋 3,000,000
處分房屋利益 1,300,000
普通股股本 1,000,000
資本公積—普通股發行溢價 100,000
現 金(或應付發行費用) 100,000
債務整理利益 1,800,000
樂水:96/12/31
借:房 屋 2,500,00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普通股 1,200,000
備抵呆帳 200,000
債權整理損失 1,600,000
貸:應收票據 5,000,000
應收利息 500,000
(二)樂山:96/12/31
借:應付票據 5,000,000
應付利息 500,000
累計折舊—房屋 1,800,000
資本公積—普通股發行溢價 200,000
貸:房 屋 3,000,000
處分房屋利益 1,300,000
普通股股本 1,000,000
現 金(或應付發行費用) 100,000
債務整理利益 2,100,000
樂水:96/12/31
借:房 屋 2,500,00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普通股 900,000
備抵壞帳 200,000
債權整理損失 1,900,000
貸:應收票據 5,000,000
應收利息 500,000
貳.─修改債務條件之債務整理
廣東公司於95/1/1起,以7%之年利率(亦為廣東公司之增額借款利率),向上海銀行借款 $20,000,000,約定每年底付息1次,104/12/31到期。嗣後由於廣東公司經營不善,導致無法繳付97/12/31到期的利息。廣東公司乃於98/1/1與上海銀行進行債務協商,並因此發生協商費用 $300,000。其協商條件為借款利率降為4%,並免除97年度積欠利息,到期日不變。協商當時廣東公司之增額借款利率為10%。上海銀行針對該債權,在債務協商之前即已認列備抵呆帳 $1,000,000。
試作:
(一)廣東公司與上海銀行98年相關分錄。
(二)協商條件改為:借款利率降為6.5%,並免除97年度積欠利息,到期日與本金不變。廣東公司與上海銀行98年相關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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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債務協商後之現金流量以原始有效利率折現值:
$20,000,000 X 4% X PVIF(7%;7)+$20,000,000
X PVIF(7%;7)
=$16,766,426
與原負債現值 $21,400,000之差異為
$21,400,000-16,776,426/21,400,000=21.65%>10%
故該協商條件具備實質差異。
廣東公司:
98/1/1 借:應付利息 1,400,000
長期借款(舊) 20,000,000
貸:長期借款(新) 14,157,897
現 金 300,000
債務整理利益 6,942,103
由於是以新債換舊債,故新債應以廣東公司目前(98/1/1)的增額借款利率10%作為原始有效利率。
$20,000,000
X 4% X PVIFA(10%;7)+$20,000,000 X 4% X PVIF(10%;7)=$14,157,897
98/12/31 借:利息費用 1,415,790
貸:現 金 800,000
長期借款 615,790
上海銀行:
依協商後之條件以原始有效利率折現為 $16,766,426,故減損損失為
$21,400,000-$16,766,426-$1,000,000=$3,633,574,並將應收利息轉為放款的一部分。
98/1/1 借:呆帳損失 3,633,574
中期放款 1,400,000
貸:中期放款備抵呆帳 3,633,574
應收利息 1,400,000
98/12/31 借:現 金 800,000
中期放款 373,650
貸:利息收入
1,173,650
(二)債務協商後之現金流量以原始有效利率折現值:
$20,000,000 X 6.5% X PVIFA(7%;7)+$20,000,000
X PVIF(7%;7)
=$19,461,071
與原負債現值 $21,400,000之差異為
$21,400,000-19,461,071/ 21,400,000=9.06%<10%
故該協商條件不具備實質差異。
廣東公司:
98/1/1 借:應付利息 1,400,000
貸:現 金 300,000
長期借款
1,100,000
由於是舊債務的延續,故應依據未來現金流量試算新的有效利率,經試算約為5.53%。
98/12/31 借:利息費用 1,166,830
長期借款 133,170
貸:現 金 1,300,000
上海銀行:
依協商後之條件以原始有效利率折現為 $19,461,071,故減損損失為
$21,400,000-$19,461,071-$1,000,000=$938,929,並將應收利息轉為放款的一部分。
98/1/1 借:呆帳損失 938,929
中期放款 1,400,000
貸:中期放款備抵呆帳 938,929
應收利息 1,400,000
98/12/31 借:現 金 1,300,000
中期放款 62,275
貸:利息收入 1,362,275
肆、第34號公報的最新發展
邇來國際經濟情勢動盪,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為穩定市場,故聽取各界之建議,於10月13日發布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IAS39)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IFRS7)修訂條文,放寬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之重分類限制。由於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第34號公報)係參考IAS39訂定,且國際經濟情勢亦嚴重影響我國企業,故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本會)經過充分、審慎之討論後,決議參考IAS39及IFRS7修訂第34號公報。本會已於10月16日二讀通過第34號公報第二次修訂條文,對外公開徵詢意見;並於本日(2008年10月17日)三讀通過第34號公報第二次修訂條文,正式發布。
第34號公報第二次修訂條文放寬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之重分類限制,使原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之非衍生性商品,僅於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且企業有意圖及能力持有該金融資產至可預見之未來或到期日,或極少情況下(如本次全球性之金融風暴)方可重分類為其他類別之金融資產;亦規定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若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且企業有意圖及能力持有該金融資產至可預見之未來或到期日,則可重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第34號公報第二次修訂條文雖放寬部分金融資產重分類規定,但亦同步加強要求已重分類金融資產之資訊揭露。企業若重分類金融資產,須於重分類當期及以後各期,揭露所有重分類資產之帳面價值、公平價值,若未重分類而應認列為損益或業主權益調整項目之各期公平價值變動(自重分類年度起),及其重分類後認列為損益之各期收益與費損。因此,財務報表使用者仍可於財務報表附註中,獲悉已重分類金融資產之公平價值相關資訊。
第34號公報第二次修訂條文允許企業追溯至2008年7月1日開始適用該修訂條文,企業第三季季報即可適用。
伍、結論
第34號公報第二次修訂的目的,原僅在將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納入規範中,惟隨著近期全球性金融風暴之影響,尚增訂有關金融商品重分類之新規定。惟本文在撰寫時,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尚未就重分類之規定發布具體釋例,故本文僅介紹債務整理之會計處理,待第34號公報第二次修訂本正式發布時,再以專文介紹重分類之會計處理。
參考資料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次修訂條文討論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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