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之探討
撰文◎蕭鋼柱(長榮大學資訊會計系講師)
壹、前言
  資訊公開係證券市場健全之基石,故發行公司應及時、公正及充分公開財務、業務資訊,供投資人作為決策依據。而資訊揭露與透明度(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是公司治理的原則之一,由市場力量驅使公司重視股東與債權人權益的重要基礎,公司應確保及時與真實的揭露公司所有的重大資訊,在企業定期公開之資訊中,財務報表通常係投資人或股東據以作出決策之重要工具,會計準則是財務報導的主要語言。
  資本市場之全球化已是一股不可擋之潮流,鑒於國內許多大型之上市(櫃)公司均已前往國外交易所掛牌交易,或於國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以募集資金,相關財務資訊之編製及揭露均須符合當地規定;且考量國際間之商業交易日趨頻繁,國內企業設置海外子公司之情形亦漸普遍,國內企業之會計資訊與國際規定一致,將可節省企業編製相關報表之成本,有助於企業之國際化,並利於吸引外資投資國內企業,故為提升全球競爭力,我國應致力於建構與國際接軌的資訊公開制度,並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
貳、新聞剪影
【2009.05.15 工商時報/彭禎伶/台北報導】
  台灣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全面接軌,正式倒數3年!金管會委員會14日決議,自2013年起,第一階段公司,即上市櫃、興櫃公司與金管會主管的金融業,將依IFRS編製財報,且要在2011年起,在期中及年度財報附註中揭露採用IFRS的計畫及影響,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說:「2013年一旦宣布,就不會再變化!」
  吳當傑表示,還有3年多的準備時間,大部分的業者都認為足夠,同時台灣近年來已翻譯並施行不少IFRS公報,如10號、34號、39號等,未來全面接軌,對企業「影響應不會太大」,但金管會與相關單位已組成專案小組及4分組,會積極協助所有企業、會計人員順利與IFRS接軌。
  證期局主管財務準則組長張振山表示,日前台積電指出,若能用IFRS的匯兌準則編製財報,即以「功能性貨幣」計價,例如:台積電出進口都用美元,則以美元計價,1年可省掉5,000萬元的避險成本,張振山說:「接軌後,如匯兌準則即對外銷型廠商有很大利基!」
  金管會昨日公布的採用IFRS推動架構(Roadmap),即2013年第一階段上路,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金管會主管的金融業(不含信合社、信用卡公司及保經、保代),自2013年開始用IFRS編製財報,但前2年,即2011、2012年的年中及年度財報,即要在附註中揭露採用IFRS的計畫及影響。
  2015年第二階段上路,即非上市櫃及非興櫃公開發行公司、信合社及信用卡公司,開始用IFRS編製財報,同樣2年前就要在附註內揭露計畫及影響。
  另外,願意提早適用者,即已發行或已向金管會申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或總市值逾100億元的公司,可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在2012年開始,依IFRS編製合併報表,但同時還是得依國內的會計制度,編製另一份報表。
  金管會表示,與IFRS全面接軌,即是會計準則不再用國內翻譯的34號、10號、39號等公報,而是直接用IAS、IFRS的準則,對於國際化的企業及面對國際投資人,等於用同一套會計語言,不用再調整財報,有助提升國際競爭力及國際形象,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也不用再重編財報,節省籌資成本。
參、會計準則之制定
一、我國會計準則
  我國會計準則之制定機關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民國72年11月3日財政部召開首次「全面提升會計師制度計畫」研討會,決定推動設立會計學術發展基金,以期提高會計水準及簽證品質,成立九人籌募小組。民國73年4月14日召開「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成立大會」,並遴定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人選。民國73年5月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並於6月19日完成法人登記。該基金會下設有財務會計委員會與審計準則委員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審計準則委員會制定審計準則公報,財務會計準則之制定及其相關之研究發展,由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負責。準則以公報方式公布,提供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之指引,使財務會計工作有明確準則可循,財務報表能允當表達企業之財務狀況、經營績效與現金流量之變動情形。截至目前為止,制定之財務會計準公報共計41號,分述如下:
| 
號數 | 
名稱 | 
發布(修訂)日期 | |
| 
第1號 | 
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 
95.7.20修訂 | |
| 
第2號 | 
租賃會計處理準則 | 
89.11.23修訂 | |
| 
第3號 | 
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 | 
90.1.11修訂 | |
| 
第5號 |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 
94.12.22修訂 | |
| 
第6號 | 
關係人交易之揭露 | 
74.6.15發布 | |
| 
第7號 | 
合併財務報表 | 
95.11.30修訂 | |
| 
第8號 | 
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 | 
95.7.20修訂 | |
| 
第9號 | 
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 | 
75.9.15發布 | |
| 
第10號 | 
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 | 
96.11.29修訂 | |
| 
第11號 | 
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 | 
76.7.20發布 | |
| 
第12號 | 
所得稅抵減之會計處理準則 | 
90.11.8修訂 | |
| 
第13號 | 
財務困難債務整理之會計處理準則 | 
77.6.1發布 | |
| 
第14號 | 
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 | 
94.9.22修訂 | |
| 
第15號 | 
會計政策之揭露  | 
94.9.22修訂 | |
| 
第16號 | 
財務預測編製要點 | 
78.12.28發布 | |
| 
第17號 | 
現金流量表 | 
94.9.22修訂 | |
| 
第18號 | 
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 | 
94.9.22修訂 | |
| 
第19號 | 
創業期間之會計處理準則 | 
91.3.21修訂 | |
| 
第20號 | 
部門別財務資訊之揭露 | 
81.6.25發布 | |
| 
第21號 | 
轉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準則 
(95.1.1日起,依34號公報處理) | 
82.4.15發布 | |
| 
第22號 | 
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 | 
94.9.22修訂 | |
| 
第23號 | 
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 | 
88.7.29修訂 | |
| 
第24號 | 
每股盈餘 | 
90.11.1修訂 | |
| 
第25號 | 
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 | 
95.11.30修訂 | |
| 
第26號 | 
附認股權公司債會計處理準則 
(95.1.1日起,依34號公報處理) | 
85.3.7發布 | |
| 
第27號 | 
金融商品之揭露 
(95.1.1日起,依36號公報處理) | 
86.6.20發布 | |
| 
第28號 | 
銀行財務報表之揭露 | 
94.9.22修訂 | |
| 
第29號 | 
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 | 
88.6.24發布 | |
| 
第30號 | 
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 | 
95.6.22修訂 | |
| 
第31號 | 
合資投資之會計處理準則 | 
94.9.22修訂 | |
| 
第32號 | 
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 
94.9.22修訂 | |
| 
第33號 | 
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 | 
92.5.22發布 | |
| 
第34號 | 
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 | 
97.12.4修訂 | |
| 
第35號 | 
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 | 
95.11.30修訂 | |
| 
第36號 |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 
94.6.23發布 | |
| 
第37號 | 
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 | 
95.7.20發布 | |
| 
第38號 |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 | 
95.11.30發布 | |
| 
第39號 | 
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 | 
96.8.23發布 | |
| 
第40號 | 
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 | 
97.12.4發布 | |
| 
第41號 | 
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 | 
98.4.9發布 | |
| 
資料來源:參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網站 | |||
二、美國會計準則
  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成立於1973年,設有7名委員,截至目前為止FASB已發布163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SFAS)。FASB之前身APB(1959~1973)共發布31號Opinion,CAP(1934~1959)共發布51號ARB公報。
  美國主要係採Rule-based方式訂定會計準則,對於各項會計處理之適用條件及方法作鉅細靡遺地規範,以利外界遵循。由於過去美國會計準則最具權威性,許多國家會計準則均參酌美國會計準則訂定當地會計準則。
  因為美國是世界最大的經濟體,美國會計準則影響世界各國甚鉅,也往往引導我國會計準則之發展。而美國會計準則制定有關的團體如下:
(一)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簡稱FASB)(制定會計準則公報最主要的機構,該委員會發行四種公報:財務會計觀念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解釋公報、技術公報)。
(二)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SEC)。
(三)美國會計師公會(簡稱AICPA)。
(四)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簡稱GASB)。
(五)其他有影響力單位。
三、國際會計準則
  在1972年於雪梨所舉行之第十屆國際會計師會議中,有若干國家的會計專業團體代表,建議大會應該設立一個國際委員會,以制定國際會計準則。1973年由澳洲、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墨西哥、荷蘭、英國、愛爾蘭與美國等國共同成立了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負責制定國際會計準則公報(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IASC於2001改組為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改組後所制定之國際會計準則改稱為IFRS(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於2001年成立於英國倫敦,其委員計有14名,分別來自9個國家,截至目前為止,IASB已發布8號IFRS公報。IASB之前身IASC發布41號IAS公報。國際會計準則主要係採Principle-based方式訂定,不訂定細部之規定,允許使用會計專業判斷。
  各國文化、政治、法律與商業習慣等因素有所不同,使得各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所公布之會計原則也存有差異,造成財務報表對同一經濟事項之表達也可能有所不同,讓使用者對不同國家財務報表之解讀上形成困擾。隨著跨國企業之成長以及國際市場資金募集需求之增加,不論財務報表之提供者(企業)、查核者(會計師)、使用者(投資大眾)或管制者(政府),都愈來愈重視國際間各國會計準則不一致所造成之影響,對於制定出能夠通行世界各國的一套會計準則的呼聲愈來愈高,國際會計準則之重要性也隨之受到各國高度重視。
  我國與國際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比較如下:
|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1984~2008年) | 
國際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1975~2008年) | ||
| 
公報號次 | 
公報名稱 | 
公報號次 | 
公報名稱 | 
| 
第1號 | 
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 
IAS 1 |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 
| 
IAS 16 |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 ||
| 
第2號 | 
租賃會計處理準則 | 
IAS 17 | 
Leases | 
| 
第3號 | 
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 | 
IAS 23 | 
Borrowing
  Costs | 
| 
第5號 |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 
IAS 28 | 
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 | 
| 
第6號 | 
關係人交易之揭露 | 
IAS 24 | 
Related
  Party Disclosures | 
| 
第7號 | 
合併財務報表 | 
IAS 27 | 
Consolidated.and Separate Financial  
Statements  | 
| 
第8號 | 
會計變動及期前損益調整之處理 | 
IAS 8 | 
Accounting
  Policies, Changes in Accounting Estimates and Errors | 
| 
第9號 | 
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 | 
IAS 10 | 
Events After.the Balance sheet
  Date | 
| 
IAS 37 | 
Provisions, Contingent.Liabilities 
and.Contingent Assets | ||
| 
第10號 | 
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 | 
IAS 2 | 
Inventories | 
| 
第11號 | 
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 | 
IAS 11 | 
Construction
  Contracts | 
| 
第12號 | 
所得稅抵減之會計處理準則 | 
國際會計準則未定 | |
| 
第13號 | 
財務困難債務整理之會計處理準則 | 
國際會計準則未定 | |
| 
第14號 | 
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 | 
IAS 21 | 
The.Effects.of.Changes.in.Foreign 
Exchange.Rates | 
| 
第15號 | 
會計政策之揭露 | 
IAS 1 |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 
| 
第16號 | 
財務預測編製要點 | 
國際會計準則未定 | |
| 
第17號 | 
現金流量表 | 
IAS 7 | 
Cash
  Flows Statements | 
| 
第18號 | 
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 | 
IAS 19 | 
Employee.Benefits | 
| 
IAS 26 |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by Retirement Benefit Plans | ||
| 
第19號 | 
創業期間之會計處理準則 | 
國際會計準則未定 | |
| 
第20號 | 
部門別財務資訊之揭露 | 
IAS 14 | 
Segment
  Reporting | 
| 
第22號 | 
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 | 
IAS 12 | 
Income
  Taxes | 
| 
第23號 | 
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 | 
IAS 34 | 
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 | 
| 
第24號 | 
每股盈餘 | 
IAS 33 | 
Earnings
  Per Share | 
| 
第25號 | 
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 | 
IFRS 3 | 
Business
  Combinations | 
| 
第28號 | 
銀行財務報表之揭露 | 
IAS 30 | 
Disclosures i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Banks and Simila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 
| 
IFRS 7 | 
Financial
  Instruments:Disclosures | ||
| 
第29號 | 
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 | 
IAS 20 | 
Accounting for
  Government Grants 
And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Assistance | 
| 
第30號 | 
庫藏股票之會計處理準則 | 
國際會計準則未定 | |
| 
第31號 | 
合資投資之會計處理準則 | 
IAS 31 | 
Interests.in Joint Ventures | 
| 
第32號 | 
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 
IAS 18 | 
Revenue | 
| 
第33號 | 
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準則 | 
IAS 39 | 
Financial.Instruments: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 
| 
第34號 | 
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 | ||
| 
第35號 | 
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 | 
IAS 36 | 
Impairment
  of Assets | 
| 
第36號 |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 
IAS 32 | 
Financial
  Instruments:Presentation | 
| 
IFR S7 | 
Financial
  Instruments:Disclosures | ||
| 
第37號 | 
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 | 
IAS 38 | 
Intangible
  Assets | 
| 
第38號 |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 | 
IFRS 5 | 
Non-Current
  Assets Held for Sale and Discontinued Operations  | 
| 
第39號 | 
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 | 
IFRS 2 | 
Share-based
  Payment | 
| 
第40號 | 
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 | 
IFRS 4 | 
Insurance
  Contracts | 
| 
第41號 | 
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 | 
IFRS 8 | 
Operating
  Segments | 
| 
我國尚未訂定 | 
IAS 29 | 
Financial.Reporting.in.Hyperinflationary Economies | |
| 
我國尚未訂定 | 
IAS 40 | 
Investment
  Property | |
| 
我國尚未訂定 | 
IAS 41 | 
Agriculture | |
| 
我國尚未訂定 | 
IFRS 1 | 
First-time Adoption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 |
| 
我國尚未訂定 | 
IFRS 6 | 
Exploration
  for and Eval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 |
| 
資料來源:參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網站 | |||
四、會計準則類型
(一)一般而言,會計準則可分為兩大類:
1.原則性會計準則(Principle-based)。
2.規則性會計準則(Rule-based)。
(二)會計準則類型比較如下:
| 
會計準則類型 | 
原則性會計準則 | 
規則性會計準則 | 
| 
意義 | 
財務會計準則採用較寬鬆、具解釋彈性的方式訂定。 | 
財務會計準則採用較精準文字及條文的方式訂定之外,對某些特定會計交易事項、標的等,另制定應遵循的會計處理方式。 | 
| 
有關準則 |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IAS),和其改組後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制定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發布的會計準則公告、緊急問題工作組(EITF)發布的具體解釋、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AICPA)和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布的有關會計規則等。 | 
| 
特色 | 
規定各有關經濟交易通用的會計處理原則,不規定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需要運用較高的專業判斷。 | 
內容詳細具體、操作性強。 | 
| 
優點 | 
1.以原則為基礎制定的會計準則簡單、明瞭,更容易理解和應用。 
2.重視經濟實質和基本會計原則不拘泥於形式,有利於真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3.原則性規定較具備一定的前瞻性,比規則基礎的會計準則更能經得住時間演變和交易創新的考驗。 | 
1.詳細會計規則,減少專業判斷的濫用,可以減少會計操縱。 
2.專業判斷因人而異,減少專業判斷可以降低會計風險,特別是一些新興業務(如金融創新)。 | 
| 
缺點 | 
1.專業判斷由人做出,因此有可能因人而異。 
2.增加會計操縱。 | 
1.內容過於詳細、複雜,非專業人士很難看懂。 
2.為了迎合會計規則中的具體條文進行帳務處理,可能不顧交易的經濟實質和基本會計原則。 | 
肆、台灣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過程
一、接軌方式
  為因應全球化時代之來臨,增加國際企業間財務報表之比較性,並降低企業於國際資本市場之募資成本,各國均致力將當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接軌,並陸續訂定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之工作計畫及出具相關聲明。
  按目前世界各國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之方式,可概分為Adoption(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與Convergence(逐步增修國內會計準則以與國際接軌)二種:
1.Adoption(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就是直接確認一個時間,在那個時間之後,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
2.Convergence(逐步增修國內會計準則以與國際接軌)就是一個一個慢慢修改,也一個一個慢慢開始適用。舉例:08年改存貨,09年適用;09年改每股盈餘,10年開始適用。
  直接採用的話,對公司會有比較大的負擔,因為以前的會計教育一直都採美國會計準則(這跟國際會計準則略有不同),且目前的會計人員對國際會計準則都不熟,突然要轉換,可能沒有能力,且目前相關辦法都還沒出來,只是發布一個大方向而已,不過這個是一個趨勢,所以在所難免,公司最好提早做準備比較好。
  我國與美國現行均係以Convergence方式與國際接軌,惟美國證管會於2008年8月27日就規劃要求其國內公司於2014年採用IFRS乙案對外徵詢意見,並將於2011年決定是否於2014年全面採用IFRS。基於Adoption方式已逐漸成為世界各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之主流,金管會已朝此方向,並成立專案小組,邀集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各工商團體與會計師公會,及相關政府單位等共同研商我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相關事宜,對於採用之預計時程、適用之公司範圍(含是否自願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直接採用之運作方式及相關法規之調整等,將於該專案小組討論。
二、各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之作法
  IOSCO於2000年建議其會員國允許跨國發行人在申請有價證券發行及上市時,得採行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各會員國為增加國際企業間財務報表之比較性,並降低企業於國際資本市場之募資成本,已陸續推動將當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全世界已有115個國家強制或允許採用IFRS:
| 
國家 | 
作法 | 
| 
歐盟 | 
要求其境內上市公司自2005年起應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 | 
| 
美國 | 
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業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訂定雙方接軌之合作案,分三階段採用: 
1.2007年11月宣布外國發行人可以使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 
2.2008年8月27日宣布,允許符合一定條件之美國上市公司自2009年12月15日後開始得自願採用IFRS。 
3.將於2011年決定是否上市公司於2014年開始採用IFRS。 | 
| 
加拿大 | 
已對外宣布將於2011年全面改採IFRS。 | 
| 
日本 | 
日本會計準則委員會已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共同宣布雙方準則互相接軌之協議,並發布截至2009年底之接軌工作時程。 | 
| 
中國大陸 | 
大陸財政部已參酌IFRS發布38號企業會計準則,並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起依此編製財務報表。 | 
| 
韓國 | 
宣布將自2011年起全面改採IFRS,目前刻正進行相關接軌工作。 | 
| 
香港 | 
已採用IFRS。 | 
| 
新加坡 | 
已採用IFRS。 | 
三、我國企業採用IFRS之推動架構(98.5.14公布)
(一)背景說明:
因應全球化時代之來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近年來已陸續參酌國際會計準則(IFRS)研修相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惟邇來國際會計準則已成為全球資本市場之單一準則,直接採用(Adoption)國際會計準則亦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之趨勢,截至目前為止全球計有超過115個國家已要求或計畫要求當地企業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是以審酌國際發展趨勢,為加強國內企業及國際企業間財務報告之比較性,提升我國資本市場之國際競爭力並吸引外資投資國內資本市場,同時降低國內企業赴海外籌資之成本,推動我國企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已成為刻不容緩之工作。
(二)採用方式:
由會計基金會逐號翻譯國際會計準則(Taiwan-IFRS)並經一定之複核程序後發布,作為企業編製財務報告之依據。
(三)適用範圍及時程:
1.第一階段: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
(1)應自2013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2)自願提前適用:已發行或已向金管會申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或總市值大於新台幣100億元之公司,於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得提前自2012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增加編製合併報表,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報表者,則得依國際會計準則增加編製本身之個體財務報告(Individ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2.第二階段: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
(1)應自2015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2)得自2013年開始提前適用。
伍、台灣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國際會計準則訂定差異
(一)國際會計準則已訂有特定公報規範,而我國尚無相關準則規定:
1.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2.農業之會計處理。
3.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我國已參酌國際會計準則訂定相關公報,惟因國際會計準則近來已有修訂,而我國尚未配合修訂:
1.事業合併之會計處理。
2.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
3.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
4.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
5.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三)未來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對於公司帳務處理及財會資訊系統有重大影響者:
1.財務報表之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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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台灣規定 |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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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之組成 |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 | 
財務狀況表、綜合淨利表、業主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另當企業追溯適用會計政策、重編以前年度財務報表,或對其財務報表進行重分類時,應至少表達當期期末、上期期末及最早比較期間期初之財務狀況表及相關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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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損益項目 | 
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應於損益表上分別列示(與美國目前規定一致)。 | 
禁止使用。 | 
2.資產重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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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台灣規定 |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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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重估金額 | 
可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價,法令所允許之重估價金額非為公平價值。 | 
重估價金額為公平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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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資產進行重估,其同類別資產是否必須一致 | 
必須依法令規定申請辦理重估價,當一項資產進行重估,其同類別資產無須一致。 | 
當一項資產進行重估,其同類別之所有項目均須進行重估。 | 
| 
重估資產使用或處分時,未實現重估增值之處理 | 
(90)基秘字第204號函規定,未實現重估增值應於處分或提列折舊(攤銷)時視為已實現,列入當期損益。 | 
直接轉入保留盈餘。 | 
3.租賃會計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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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台灣規定 |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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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租賃判斷標準 | 
明確規定符合特定條件者屬資本租賃(與美國FAS
  13及FAS
  28目前規定一致) | 
IAS
  17規定依合約判斷承租人是否承受租賃資產幾乎所有之風險與報酬,以決定是否屬資本租賃,無絕對標準。 | 
| 
售後租回 | 
出售損益應予遞延,關於遞延之金額,見(80)基秘字第030號函進一步規定。但若該資產之公平價值低於其帳面價值,差額應於出售當期認列損失(與美國FAS
  13及FAS
  28目前規定一致)。 | 
IAS
  17規定若售價係公平價值,則出售利益立即認列。 | 
| 
最低租金給付額現值總額之計算 | 
未就第三人保證殘值及存出保證金是否應計入最低租金給付額有明確規定,且以租賃開始日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與出租人之隱含利率之較低者折現。 | 
第三人保證殘值及存出保證金應計入最低租金給付額。折現率採出租人隱含利率,若不可行,則採用增額借款利率。 | 
| 
土地與建物租賃之分類 | 
無明文規定。 | 
土地與建物合併租賃時,需就土地部分及建物部分分別判斷係屬融資租賃或屬營業租賃。 | 
4.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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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台灣規定 |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 | 
| 
或有負債定義 | 
分為很有可能、有可能、極少可能三類。屬很有可能且金額可合理估計者應予認列(與美國FAS
  5目前規定一致)。 | 
IAS 37將或有負債定義為不得入帳之負債。 | 
| 
或有損失之估列 | 
應以最允當之金額認列,無法選定時,宜取下限予以認列。 | 
係預期值之概念,應當考慮各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予以加權平均計算。如果各種可能的情況是一連續區間,且各種可能發生的可能性相同時,採用中間值予以認列。 | 
5.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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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台灣規定 |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 | 
| 
對於不符合完工比例法適用條件之工程合約 | 
採全部完工法。 | 
當工程之產出無法可靠衡量,惟已實際發生成本很有可能回收時,應採成本回收法(零利潤法),就已實際發生並預計能夠收回之工程成本予以認列等額之收入,工程成本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費用。然而,若已實際發生成本很有可能無法回收時,僅就已實際發生工程成本於當期認列為費用。 | 
| 
工程合約銷售 費用認列 | 
(74)基秘字第083號指出,若屬專案銷售之廣告支出,確含預付性質且其效益尚未實現者,可予以遞延。(84)基秘字第025號指出,在建房地若屬專案銷售支出時,上述遞延費用於採全部完工法時,應於工程完工認列收入年度轉列費用;採完工比例法時,則按完工比例計算並轉列費用。 | 
廣告及銷售等相關支出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並無對專案銷售支出允許資本化之例外規定。 | 
6.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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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台灣規定 |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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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導幣別 | 
當國外營運機構之功能性貨幣係高度通貨膨脹,則外國營運機構之財務報表應以新台幣作為功能性貨幣,並以新台幣再衡量。 | 
當國外營運機構之功能性貨幣係高度通貨膨脹,財報換算前應先以當時的購買力作調整,然後再依當期期末收盤匯率換算。 | 
| 
功能性貨幣定義對本國企業之 適用性 | 
功能性貨幣之定義,係指「國外營運機構」經營決策及收支所使用之主要貨幣,在台母公司因非屬國外營運機構,故無須評斷功能性貨幣。 | 
所有包含在報告內之個體(含單獨個體、有國外營運機構之個體,如母公司,或國外營運機構,如子、分公司)均須依IAS
  21規定決定其功能性貨幣,並非單指「國外營運機構」(IAS
  21-IN7)。 | 
7.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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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台灣規定 |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 | 
| 
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 | 
遞延所得稅資產必須全額認列,並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機率無法實現部分設立備抵評價科目(與美國FAS
  109目前規定一致)。 | 
Probable實現時,始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 | 
| 
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之分類 | 
依其相關資產或負債之分類劃分為流動或非流動(與美國FAS
  109目前規定一致)。 | 
一律列為非流動。 | 
8.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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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台灣規定 |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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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忠誠度計畫 | 
無明文規定。 | 
說明客戶忠誠計畫(銷售時給與客戶點數用以換取未來免費或折扣之商品或服務)係屬包含數個可辨認項目之交易類型,企業係販售兩種項目予客戶,一為商品或勞務,另一為點數部分;企業應就點數部分,參考歷史經驗上客戶兌換之機率,予以估計並遞延其相對應之公平價值,俟客戶未來轉換時方予認列為收入(IFRIC
  13)。 | 
9.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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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台灣規定 |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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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不良債權之應收款項續後衡量 | 
(92)基秘字第025號函、(95)基秘字第094號函及(97)基秘字第218號函規定,購入不良債權續後衡量採成本回收法認列收益。 | 
以攤銷後成本作續後衡量。 | 
| 
金融商品─衡量1 | 
上市櫃股票用收盤價,其他未明確規範。 | 
公開市場價格,係指買價和賣價。買賣價差,係僅包括交易成本,其他公平價值的調整並不包括在買賣價差中。 | 
| 
金融商品─衡量2 | 
1.放款及應收款及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應以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按直線法攤銷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 
2.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原始認列金額與到期金額間之差額,採用利息法攤銷之利息應認列為當期損益,惟按直線法攤銷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 | 
1.放款和應收款以及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應以利息法進行攤銷。 
2.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應以利息法進行攤銷。 | 
| 
金融商品慣例交易會計之一致性 | 
同類金融資產應一致採用。所謂同類放寬為同一性質金融商品(如股票或債券等)。 | 
依公報定義之資產類別(如交易目的)應一致採用。 | 
| 
備供出售之權益投資提列減損後,續後價值減少之處理 | 
無明文規定。 | 
備供出售之權益投資提列減損後,其續後公平價值下跌,亦應列為當期損益。 | 
| 
同一商品分列不同資產類別處分限制 | 
(94)基秘字第017號函釋,投資同一公司同種股票得分列不同目的持有,惟於處分該種投資標的時,應視為先處分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 | 
未規範。 | 
10.利息資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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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台灣規定 |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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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息資本化之資產 | 
1.短期間內經常製造或重複大量生產之存貨。 
2.已供或已能供營業使用之資產。 
3.目前雖未能供營業使用,惟亦未在進行使其達到可供使用之必要購置或建造工作之資產。另,土地如未進行開發或建造工作,不得將購置土地之利息資本化。 | 
1.短期間內製造或重複大量生產之存貨。 
2.已達預期使用或出售狀態之資產。 
3.以公平價值衡量之資產,例如生物性資產。 
4.金融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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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權平均利率 之計算 | 
並未允許採用企業集團之借款總額來計算加權平均借款成本並適用至集團內之各聯屬公司。 | 
在某些情形下,採用母公司及子公司之借款總額以計算加權平均借款成本是適當的;在其他情形下,每一家子公司採用其借款以計算加權平均借款成本是適當的。 | 
| 
暫時停止資產 購建之期間 | 
當停止購建之大部分工作為整個過程之必要部分,則不須停止利息之資本化,但以該暫停期間未超過3個月為限。 | 
若暫時停止資產購建是資產達可供使用或出售之必要過程,則毋須停止資本化。至於資產購建可暫停多久,並未限制之。 | 
11.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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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台灣規定 |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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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商譽 | 
應就非流動資產(非採權益法評價之金融資產、待處分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預付退休金或其他退休給付除外)分別將其公平價值等比例減少之,若減少至零仍有差額時,應將該差額列為非常利益。 | 
負商譽直接列為當期損益。 | 
陸、結論
  金管會決議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時間將訂在2013年,我國會計準則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可增加我國企業財務報表與國際之比較性,有助於提升我國資本市場之評比,且國內企業赴海外籌資,即無需重新依當地國會計準則重編財務報表,可適度降低會計處理成本,並提升資本市場的國際評比與形象、吸引外資投資國內資本市場,由於時間緊迫,所以會計相關人員應明瞭國際會計準則,有關機關也應舉辦「推動我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宣導說明會,讓企業提早準備會計制度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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