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員工福利

撰文◎李孟樵(財經法律研究所、三等稅務特考及格、現為執業律師)


壹、概述
一、意義與目的
()意義:
員工福利包括:
1.短期員工福利:如現有員工之工資、薪資及社會安全提撥、帶薪年假及帶薪病假、於期末12個月內應付之分紅及獎金,以及非貨幣性福利(如醫療照顧、房屋、汽車、免費或補貼之商品或服務)。
2.退職福利:如退休金、其他退休福利、退職人壽保險及退職醫療照顧。
   3.其他長期員工福利:包括長期服務休假或長期輪休年假、服務滿若干年之休假或其他長期服務福利、長期傷殘福利,以及非全部於期末12個月內應付之分紅、獎金及遞延酬勞。
4.離職福利。
註:員工福利包括提供給員工或其被扶養人之福利,且其可藉由直接支付(或提供商品或服務)給員工、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被扶養人,或其他個體(如保險公司),而予以清償。員工可能以專職、兼職、正式、不定期或臨時之方式提供服務予企業。就IAS 16之目的而言,員工包括董事及其他管理階層人員。
()IAS 19目的:
IAS 19之目的係訂定員工福利之會計及揭露。IAS19要求企業:
當員工提供服務以換取未來支付之員工福利時應認列負債。
當企業耗用員工為換取福利而提供之服務所產生之經濟效益時應認列費用。
二、範圍
()IAS 19適用於雇主對所有員工福利之會計,但適用IFRS 2「股份基礎給付」者除外。
()IAS 19不涉及員工福利計畫所為之報導(見IAS 26「退休福利計畫之會計與報導」)。
()IAS 19適用之員工福利,包括由下列各項所提供者:
1.企業與員工個人、員工群體或其代表之間所簽訂之正式計畫或其他正式協議。
2.依法律要求或透過產業協議,企業必須對國家、州政府、產業或其他多雇主計畫提撥資金。
3.由非正式慣例所產生之推定義務,當企業沒有實際可行之其他選擇,而只能支付員工福利時,非正式慣例即產生推定義務。
三、定義
  準則用語定義如下:
項次
準則用語
定義
1
員工福利
企業為換取員工提供之服務而給予之各種形式之對價。
2
短期員工福利
員工提供相關服務當期期末12個月內應清償之員工福利(離職福利除外)。
3
退職福利
結束聘僱後應付之員工福利(離職福利除外)。
4
離職福利
由下列情況之一產生之應付員工福利:
(1)企業決定在正常退休日期前終止對員工之聘僱。
(2)員工決定自願接受精減以換取福利。
5
其他長期員工福利
非於員工提供相關服務當期期末12個月內應清償之員工福利(退職福利計畫及離職福利除外)。
6
退職福利計畫
企業為一位或多位員工提供退職福利之正式或非正式協議。
7
確定提撥計畫
企業支付固定提撥金予一個單獨個體(一個基金),且若該基金並未持有足夠資產以支付與員工當期或以前期間服務相關之所有員工福利,企業不負有再支付提撥金之法定及推定義務之退職福利計畫。
8
確定福利計畫
非屬確定提撥計畫之退職福利計畫。
9
多雇主計畫
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之確定提撥計畫(政府計畫除外)或確定福
利計畫(政府計畫除外):
(1)集合多個不在共同控制下之企業提撥之資產。
(2)在提撥及福利水準之決定與員工隸屬企業無關之基礎下,使用這些資產為一個以上企業之員工提供福利。
10
既得員工福利
不以未來聘僱為條件之員工福利。
11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在不扣除任何計畫資產之情況下,為清償當期及以前期間員工服務所產生義務之預期未來支付之現值。
12
當期服務成本
員工當期服務所導致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增加數。
13
利息成本
因距清償福利減少一期,導致確定福利義務現值於一期間內之增加數。
14
計畫資產
包括長期員工福利基金持有之資產及合格保單。
(1)長期員工福利基金持有之資產:係指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資產(不包括報導個體發行之不可移轉金融工具):
a.由一個個體(一個基金)所持有,該個體於法律上與報導個體獨立且其存在僅為支付或支應員工福利。
b.僅能用於支付或支應員工福利,報導個體本身之債權人無法取得(即使於破產情況下),亦不能退還予報導個體。
(2)合格保單:係指由保險公司所發行之保單,該保險人非報導個體之關係人,且保單之收現僅能用於支付或支應確定福利計畫下之員工福利;且報導個體本身之債權人無法取得(即使於破產情況下)。
15
計畫資產之報酬
計畫資產之利息、股利及其他收入,以及計畫資產已實現與未實現之利益或損失,減除管理該計畫之成本(除包含於精算假設內用以衡量確定福利義務者外)及計畫本身應付之稅款。
16
精算損益
精算損益包括:
(1)經驗調整(指以前之精算假設與實際發生情況差異之影響)。
(2)精算假設變動之影響。
17
前期服務成本
因當期採用或改變退職福利計畫或其他長期員工福利,所導致員工前期服務之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變動數。前期服務成本可能係正數(採用或改變福利致確定福利義務現值增加)或負數(改變現有福利致確定福利義務現值減少)。

貳、短期員工福利
一、短期員工福利項目
()短期員工福利包括之項目如:
1.工資、薪資及社會安全提撥。
2.短期帶薪假(如帶薪年假及帶薪病假),該休假之報酬在員工提供相關服務之當期期末12個月內應予清償。
3.員工提供相關服務之當期期末12個月內應付之分紅及獎金。
4.現有員工之非貨幣性福利(如醫療照顧、房屋、汽車、免費或補貼之商品或服務)。
二、會計處理特色
  短期員工福利之會計通常比較簡單,因為衡量義務及成本時無需使用精算假設,且不可能產生任何精算損益。此外,短期員工福利義務係以非折現基礎衡量。
三、一般短期員工福利認列與衡量
  當員工於會計期間內為企業提供服務時,企業應認列為換取該項服務而預期支付之短期員工福利之非折現金額:
()為一項負債(應付費用),但應扣除任何已付金額。若已付金額超過福利之非折現金額,則企業應於該項預付金額將導致未來支付減少或現金退還之範圍內,將超過部分認列為一項資產(預付費用)。
()為一項費用,除非另一準則要求或允許將該福利包含於資產成本中(例如見IAS2「存貨」及IAS1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短期帶薪假
()企業可能對各種原因引起之員工休假進行補償,包括度假、生病、短期失能、產假或陪產假、擔任陪審團之陪審員及服兵役。帶薪假權益分為兩類:累積的;非累積的。
()累積帶薪假係指若當期已取得之休假權利未全數使用完畢,其可遞延且可於未來期間行使者。累積帶薪假可能是既得的(即員工離開企業時對未行使之權利有權獲得現金支付),亦可能為非既得的(員工離開企業時對未行使之權利無權獲得現金支付)。當員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其未來帶薪假權利時,即產生一項義務。即使帶薪假是非既得的,該義務依然存在並應予以認列,雖然員工在行使累積非既得權利前離開之可能性會影響該義務之衡量。
()企業因下列時點認列帶薪假形式之短期員工福利之預期成本:
1.在累積帶薪假情況下,於員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其未來帶薪假權利時。
2.在非累積帶薪假情況下,於休假發生時。
()企業應按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已累積未行使之休假權利而導致之預期額外支付金額,衡量累積帶薪假之預期成本。
釋例1
甲公司有10名員工,均已任職多年,依據甲公司在X1年新定之人事規定:自X1年起,凡員工每任職滿一年即可於次年元月開始擇期休假7天,且其假期可累積。甲公司在X1年之薪資水準為每日 $1,500X2年則將薪資調整為 $1,600X3年則調整為 $1,650。根據甲公司之人事資料統計,員工平均實際休假天數,在X2年為5天、X3年為6天。試問,甲公司在X1年、X2X3年應認列與員工休假相關之薪資費用?             99原三】
解析:
                                                計算式               負債
X1年初負債                                  0
X1年薪資費用                          105,000
X1年底負債      7 X $1,500 X 10      $105,000
X2年給付        5 X $1,600 X 10      (80,000)
X2年薪資費用                          119,000
X2年底負債      9 X $1,600 X 10      $144,000
X3年給付        6 X $1,650 X 10      (99,000)
X3年薪資費用                          120,000
X3年底負債      10 X $1,650 X 10     $165,000
   X1年薪資費用: $105,000X2年薪資費用: $119,000X3年薪資費用: $120,000
()非累積帶薪假不可遞轉下期,即若當期休假權利沒有全部行使完畢即失效,且員工在離開企業時對未行使之權利亦無現金收取之權利。病假(過去未行使之權利不增加未來之權利)、產假、陪產假、擔任陪審團之陪審員或服兵役之帶薪假通常屬於這種情況。企業僅於員工休假時才認列負債或費用,因員工之服務並不能增加其福利金額。
()分紅及獎金計畫:
1.企業僅於下列條件均成立時,始應認列分紅及獎金支付之預期成本:
(1)由於過去事件,企業負有現時法定或推定支付之義務。
(2)該義務能可靠估計。
  2.現時義務僅於企業除支付外無實際可行之其他選擇時才存在。
某些分紅計畫下,僅當員工在企業留任一段特定期間才能得到分紅。該計畫產生推定義務,因為員工若留任至特定期間終了,當其提供服務時即增加應付金額。此種推定義務之衡量反映員工可能於離職時並未獲得分紅支付之可能性。
釋例2
分紅計畫要求企業將其當年度淨利之一定比例支付給全年為企業提供服務之員工。如當年度沒有員工離職,當年度全部分紅支付比例為淨利之3%。企業估計人員流動將使支付比例降低至淨利之2.5%
試求:應認列多少負債及費用?
解析:
企業應認列淨利之2.5%為負債及費用。

3.企業可能沒有支付獎金之法定義務。然而於某些情況下企業有支付獎金之慣例,此時企業具有推定義務,因為企業除支付獎金外沒有實際可行之其他選擇。推定義務之衡量反映有些員工可能於離職時並未獲得獎金之可能性。
4.企業僅於下列任一情況下,始能靠估計其分紅或獎金計畫之法定或推定義務:
(1)計畫之正式條款包括決定福利金額之公式。
(2)企業於財務報表核准發布前決定將支付之金額。
(3)過去慣例為企業之推定義務金額提供明確之證據。
5.分紅及獎金計畫之義務起因於員工之服務,而非與企業業主之交易。因此,企業不將紅利及獎金計畫之成本認列為淨利之分配,而是認列為費用。
6.若分紅及獎金支付非全部於員工提供相關服務當期期末後12 個月內到期,該支付為其他長期員工福利。
五、揭露
  IAS16對於短期員工福利無特定揭露之要求,但其他準則可能有揭露之要求。例如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要求揭露主要管理階層之員工福利,國際會計準則第1 號「財務報表之表達」要求揭露員工福利費用。
釋例3
某企業有100名員工,每人每年可享有5個工作日之帶薪病假,未使用病假可以遞延一個日曆年。病假首先從當年度之權利中扣除,其次從上年結轉之餘額中扣除(後進先出基礎)。20X11231日,每名員工平均未使用權利為2天。依據過去經驗並預期此經驗將繼續,企業預期有92名員工於20X2年將使用不超過5天之帶薪病假,其餘8名員工每人平均使用6.5天半病假。
試求:20X11231日應認列負債。
解析:
由於20X11231日之累積未行使權利,企業預期將額外支付12天帶薪病假(8名員工每人1天半)。因此,企業認列等於12天帶薪病假之負債。
參、其他長期員工福利
()意義:
非於員工提供相關服務當期期末12個月內應清償之員工福利,其他長期員工福利例如:
1.長期帶薪假,如長期服務休假及長期輪休年假。
2.多年期服務福利或其他長期服務福利。
3.長期傷殘福利。
4.員工提供相關服務之期末12個月(含)以後支付之應付分紅及獎金。
5.在賺得福利之期末12個月以後支付之遞延酬勞。
註:其他長期員工福利之衡量,通常不會受到與退職福利之衡量同樣程度之不確定性的影響。此外,其他長期員工福利之採用或變動很少造成重大金額之前期服務成本。因此,IAS 19要求對其他長期員工福利採用簡化之會計方法,此方法與退職福利會計之差別在於:
1.精算損益立即認列且不適用「緩衝區」。
2.所有前期服務成本立即認列。
()認列與衡量:
1.其他長期員工福利認列為負債之金額應為下列金額加總之淨額:
(1)報導期間結束日確定福利義務之現值。
(2)減除報導期間結束日直接用以清償義務之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若有此資產)。
2.對於其他長期員工福利,企業應認列下列金額加總之淨額為費用或收益,除非另一準則要求或允許將其包括於資產之成本中:
(1)當期服務成本。
(2)利息成本。
(3)任何計畫資產之預期報酬及任何認列為資產的歸墊權之預期報酬。
(4)精算損益(應全部立即認列)。
(5)前期服務成本(應全部立即認列)。
(6)任何縮減或清償之影響。
3.其他長期員工福利之形式之一是長期傷殘福利。若福利水準取決於服務期間之長短,服務提供時即產生義務。該義務之衡量反映須支付之可能性及預期支付期間之長度。若福利水準對任何傷殘員工都一樣而與服務年限無關,這些福利之預期成本於長期傷殘事件發生時認列。
()揭露:
IAS 16對於其他長期員工福利無特定揭露要求,但其他準則可能有揭露之要求。例如:該福利引起之費用重大,致應依IAS 1揭露。依IAS 24之要求,企業應揭露主要管理階層之其他長期員工福利之資訊。

肆、離職福利
()意義:
1.企業決定在正常退休日期前終止對員工之聘僱,或員工決定自願接受精減以換取福利,產生之應付員工福利。
2.IAS 19將離職福利之處理與其他員工福利分開,因為產生義務之事件係離職而非員工之服務。
()認列:
1.企業僅在已明確承諾,終止對員工之聘僱或員工決定自願接受精減以換取福利時,始應認列離職福利為負債及費用,企業僅於有正式之詳細終止聘僱計畫且該計畫沒有撤銷之實際可能性時,始有明確承諾終止聘僱。詳細計畫至少應包括:
(1)將離職員工之工作地點、職務及估計人數。
(2)每一工作類別或職務之離職福利。
(3)計畫實施時間。該計畫應儘快開始實施,且完成所需之時間應無重大變更之可能。
2.企業可能依法律、與員工或其代表簽定之合約或其他協議,或基於商業慣例、習慣或平等之意願的推定義務,承諾當其終止對員工之聘僱時支付(或提供其他福利)予員工。此項支付係離職福利,離職福利典型上係一次性支付,但有時亦包括:
(1)間接透過員工福利計畫或直接提高退職福利或其他退職福利。
(2)若員工不再提供給企業具經濟利益之額外服務,薪資支付至特定通告期間之期末。
3.某些員工福利無論員工離開之理由為何均須支付。此福利之支付是確定的(受限於任何既得或最低服務要求),但其支付時間是不確定的,雖然此福利在有些國家被稱為離職保障或離職遣散費,但該福利係退職福利而非離職福利,且企業應按退職福利之會計處理。有些企業對員工提出之自願離職(實質上是退職福利)比企業提出之非自願離職,提供較低水準之福利,非自願離職應付之額外福利係離職福利。
4.離職福利不會提供企業未來經濟效益,應立即認列為費用。
5.企業認列離職福利時,可能亦必須認列退職福利或其他員工福利之縮減。
()衡量:
1.當離職福利到期時間超過報導期間後12個月,應使用折現率折現。
2.在鼓勵自願接受精減之提議下,離職福利應依預期接受該提議之員工人數衡量。
()揭露:
1.當接受離職福利提議之員工人數不確定時,即存在或有負債。根據IAS 37之要求,企業應揭露有關或有負債之資訊,除非清償時資源之流出可能性極低。
2.根據IAS 1之要求,若某項費用係屬重大,企業應揭露該費用之性質與金額。為遵循此規定,離職福利可能造成需要揭露之費用。

3.根據IAS 24之規定,企業應揭露主要管理階層之離職福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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