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壺裡的風暴~由「證所稅」之改革,談「政府失靈」
撰文◎藍一鴻(補教名師、典試委員高足)
一、楔子
立法院近日已三讀通過的修正法案,明訂自民國102年起,個人證所稅採「設算所得」與「核實課稅」雙軌制;104年起設算所得制落日,只剩核實課稅制單軌運行。這並非財政部的原始構想,據說前財政部長劉憶如也是因無法認同此一版本,堅持拒絕為其背書,寧可遞出辭呈,也不願為了烏紗帽「妥協」利益團體之「競租」於一個已造成「政府失靈」且又失去公平理想的「證所稅」。
劉憶如辭官後,親自撰文還原證所稅改革的部分真相。她特別強調,證所稅的課徵目的,在「追求有所得就繳稅」的稅制公平原則,而不是在追求增加政府稅收。因此,課徵證所稅的對象,特別是初期,應只針對少數股市「賺到大錢」的人,而不是在股市「沒有賺到錢」的大多數股民。但是,即將開徵的證所稅,與劉憶如當時堅持的理念完全背離。
完成立法的證所稅課徵案,幾乎完全參照101年6月4日「財委會立委動議版本」通過。其與財政部版(或行政院版)最大的差別,即是採行「設算所得制」。在設算所得之下,股市達8,500點時,即要就出售股票金額加徵最低千分之0.2的「證所稅」,這項「表面是證所稅,裡子卻是證交稅」的課徵方式,投資人不論賺賠都要繳稅,散戶更是加稅的首當其衝者。
工商界看法認為,「塵埃落定」對市場情勢總是好的影響,反正因為復徵「證所稅」的條件太多,根本違反公共政策之「時間一致性」,因此不可能在兩年內課到稅,只可惜股市應該會在8500點前就止步。但也有看法認為,「證所稅」最大的衝擊在於「嚇走大戶」,未來資本市場恐將成為「一灘死水」。
二、「政府失靈」之定義
政府未能成功扮演配置、重分配、穩定的功能,使政府功能不彰而引發各種不良的副作用,謂之。
三、造成「政府失靈」之原因
(一)依公共選擇理論的觀點:
1.被隔離了有效率的競爭:缺乏競爭的環境,行政官員沒有降低成本的壓力,形成Leibenstein所謂的X-無效率,使產出落在社會生產可能線內。
2.過度生產的服務造成不必要的浪費:過度生產使公共財相對過多,造成社會失衡,且Niskanen認為官員好大喜功形成不必要的浪費,產生所謂的分配上的無效率。
3.監督者控制的無效率:監督者要確實控制行政部門,就必須對其生產狀況瞭若指掌,但提供資訊的往往是行政部門。
(二)依反管制大師Stigler的觀點:
1.政府資訊不足:政府在政策施行前對結果無法完全預知。
2.政府對未曾預見的負面效果影響有限:政府在政策施行後,對未曾預見的負面效果應變無方,不能有效解決。
3.利益團體的影響:政客與官僚易為利益團體所俘虜(Capture),做出的決策與通過的議案可能都不是為了全民的福祉。
4.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之間出現偏差:立法部門通過的決策交由行政部門來執行可能產生偏差,使政策目標難以達成。
(三)其它原因:
1.公共決策本身具有公共財的性質(不可分割性):公共決策中,多數者所爭取到的利益分配給每個人的利益很低,再加上Free-rider的問題(讓別人去抗爭,等到成功時我再坐享其成),所以代議政體的多數決,不能保證最適公共財的提供。
2.民主政治運作本身的缺陷(代議政治的流弊):選民要付出極高昂的代理成本來監督民代等代議士,所費不貲的結果可能乾脆放任不管。
3.官員與民代的私心作祟:官員追求預算極大,民代追求選票極大為目的,不見得為全民福祉盡心盡力。
四、「政府失靈」的後果及解決之道
(一)政府失靈的後果:
1.造成不正確的公共財觀念:傅利得曼(M. Friedman)認為政府失靈的現象反映出現代政府所做的都比它所能夠做的還要多,並非讓社會大眾獲得最大滿足的公共利益。
2.過度消費公共財,造成社會失衡,大部分由於「財政幻覺」所致。
3.吸取社會資源,犧牲民間其他利益:公共支出逐步擴大,使社會既有的生產資源大部分移向公共部門,使私部門可用資源減少,產生「排擠效果」。
4.政府介入,易減損經濟自由:海耶克(F. V. Hayek)曾強調政府持續干預的結果,會逐漸減低人民的經濟自由。
※(二)解決政府失靈之道:
1.國會議員應由一般大眾中隨機選出(Random Selection)。
2.某些重要議案表決不應採簡單多數制,應改採必要多數制。如三分之二以上的人贊成才獲得通過。
3.重大政策應改為由「全民直接投票」的簡單多數決制(全民公投)。
4.每一律預算支出的提出,必須列明因此增加的租稅,以便每一選民能很容易的知道他們分攤的成本(引進專款專用的觀念)並落實稅式支出評估決策機制。
5.降低法定投票年齡、放寬候選人登記資格及限制政治獻金等。
【結論】政府不當的介入經濟事務中所引發的各種副作用謂之政府缺失。與政府政策性質及行政官員、政客等的追求私利本質有關,使得政府介入運作的結果,比不盡完善的私經濟更差。
五、為什麼大多數政府的表現總是不如人意?
(一_民代、官員的私心作祟,政府的目標往往並非追求社會福利極大:
1.政府是由人組成的,而既然為人就免不了有私心。進而操守、道德出了問題,在民主社會中,執政黨念茲在茲的往往是下次選舉的勝利,而其成員則往往是希望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能順便撈一些油水。另外,政黨的意識形態也會導致某些政策過度偏斜,不利大多數民眾。
2.注意:選票極大化未必與社會福利極大一致,例如個人可因挑起族群或階級問題而當選,但這顯然不利國家長治久安。另外,政治人物選舉時濫開福利支票可能有利選情,而這也不利國家長期穩健發展。
(二)政府資訊不足,政府部門並非全知者:政府與任何民間部門一般,都會面臨資訊不完整的問題,而這個限制往往會使有心服務的政府有志難伸,例如:
1.解決土石流為害的最佳方法為何?是否應發揮人定勝天的精神開闢山區快速道路?
2.要消除火蟻前需先發現火蟻以及找到能有效克制其族群繁殖之方法?
3.失業與通膨問題的成因為何,最佳貨幣與財政政策組合為何?
4.人民喜歡何種公共財、適當的數量為何?然而免費的東西,人民傾向多多益善。
5.公務人員是否在工作崗位上努力不懈,高層官員往往難以直接觀察。或謂共產制度失敗的主因是人民自私,也可以說是因為政府缺乏完整預測人民行動之能力(資訊不對稱中的隱藏行動問題)。
(三)政策的設計與執行間出現偏差,政黨的執行力不足,改革只是空喊口號:古人說:「知易行難」、「坐而言不如起而行」,知道怎麼做是一回事,但要如何落實就是另一回事了,再加上普天下的政府官員往往在為民服務這一件事上十分缺乏熱心,因此立意良好的政策往往帶來荒腔走板的結果。例如:十年教改帶來紛擾不斷。
(四)政府決策面臨不同目標間的衝突:由於追求社會福利極大涉及眾多目標之追求,因此決定每種目標的先後次序或權重就變成是一個相當重要且棘手的問題,例如效率與公平孰重、社會觀感與個人自由孰重、就業成長與物價安定何者優先、環保與經濟成長以及國防與民生如何取捨等。
(五)政黨間的衝突:民主政治的特色在於政黨之間處於既競爭又合作的微妙關係。但政黨之間競爭的過程中可能流於意氣之爭以致結下樑子,若再加上重點目標並不一致,則彼此缺乏互信基礎的政黨鬥爭將使政府部門的行政效率大打折扣,甚至陷於癱瘓。藍綠對抗就是如此!
(六)利益團體壓力:由於政府擁有權力,因此有些團體會試著藉由集體的力量對政府施壓或透過競租(Rent-seeking)以便政府按其目標行事,而政府決策有時也的確會牽就少數利益團體的壓力(因為受害的多數人不易有足夠的凝聚力),造成社會整體利益受到損害。例如:山坡地開發政策、農業政策走向等。
※(七)公共政策時間不一致問題:(根據理性預期理論)政府必須有信用,施政才能順利推行,但政府卻擁有推翻一切承諾之能力,這使其可信度受到質疑;而新官上任三把火(任意更改政策)更加深了人們對其承諾跳票的質疑,果真如此,施政焉能不處處受制!
【結論】
1.政府不當的介入經濟事務中所引發的各種副作用謂之政府失靈。與政府政策行政官員、政客等的追求私利本質有關,使得政府介入運作的結果,比不盡完善的私經濟更差。
2.如同 國父孫中山先生說的:「國者人之積,人者心之器」,政府(公務員、民意代表)也是人組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傅立曼曾說過:「沒有人花別人的錢會比花自己的錢更小心」,意思就是說:人民為了支付政府提供服務或產品而納稅(規費),等於把資源移轉到政府的手裡,政府就成了「代理人」(Agent),過程中間自然會出現「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例如:為了減輕自然獨占的問題而成立的公營事業,可能因為負有照顧民生的社會責任,當作效率不彰的藉口;公共財因為難以真正依照「受益原則」收費,政府可能不會「把錢花在刀口上」;政府動不動就會濫開社會福利支票(例如:2001年編列了160億元的老人津貼),用納稅人的「鈔票」買「選票」等等,造成貪污、浪費、低效率等等「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的問題,有時比市場失靈還要嚴重!所以,我們看到政府支出不斷增加,部會數目服務和人事規模不斷擴張,就不足為奇了。也因此當看到「政府貪瀆、納稅人要求退稅」的新聞,亦非天方夜譚了。
六、「時間一致性」對公共政策的重要性
(一)時間不一致性(Time Inconsistency):指政府的最適政策會隨著時間改變而有所變化,甚至政府會違背原先的承諾,到頭來終歸無效。
(二)時間不一致性之舉例:其可應用在政府經濟政策各房市等多方面的配套措施。政府未考慮到時間一致性的問題,制定出的經濟政策很多時候都無法達到預期效果,例如:經濟政策目標是穩定物價,但國家仍可能受到高通膨影響。
1.例如:金融風暴後亞洲國家經濟衰退,有些政府推出減稅措施並增加開支,卻未能刺激民眾消費,因為民眾知道政府長遠有刪減赤字的需要,所以寧願選擇儲蓄:結果,政府在財政壓力下最終得選擇加稅。200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Prescott
指出,因為政府沒有「時間一致性」的措施,因此刺激消費的政策無效。
※2.又如在某社會中,有X、Y及休閒三種商品,勞動供給及所得為固定下,現在僅對X商品課稅,以最適租稅觀點來看,此稅制為產生超額負擔,稅制為無效率的。故為不產生超額負擔,亦對Y課相同稅率,如所得,稅將不會產生超額負擔。惟若以政治觀點來看:
(1)假設人民有疑心認為政府就算准許對Y課稅,其也不會降低X稅率,反而只會利用機會課新的稅,使得稅收愈多愈好。即知道政府有食言的誘因下,他們將改變儲蓄行為來反應次年將會被課更多稅的預期,因為預期的稅負改變了行為,也造成了無效率。
※(2)就政府而言,因有誘因違背承諾,故在下一年度時,又玩相同把戲,即可增加稅收又不產生超額負擔。因此,租稅政策與政府的誘因將隨時間而互相矛盾(不符時間一致性)。
(3)由上述可知,若人民不相信政府,從最適商品租稅之觀點看來無效率的稅制,或許較為合理、有效率。故,除非政府能夠信守承諾,否則便無法實施完全效率的租稅政策。
(三)不隨時間改變才是最優政策:
1.實際舉例比比皆是,顯示他們的研究工作具有廣泛適用性,例如,某個政府想要抑制人民在容易有暴風肆虐的區域蓋房子,所以它會警告民眾,在該區域蓋的房子,如果遭遇災害打擊將不會提供任何補償,如果人民相信政府的警告,他們就不會興建房屋,但如果他們預期(如歷史經驗建議他們可以有這樣的預期)政府終究會軟化立場、提供暴風雨損害的補償,那麼他們將忽視政府的警告。在災害發生前,政府想要阻止建屋;事件發生後,政府想要補償受災民眾,基德藍德(Kidland)和普雷斯科特(Prescott)將這樣的難題稱為「時間一致性問題」(Time Consistency Problems)。
2.這兩位諾貝爾得主將重點擺在時間一致性最令人困擾的兩個領域:徵稅和貨幣政策,例如:假設政府保證將持續對未來逐漸減少的資本課稅,以鼓勵今天的儲蓄,不過當未來的時間點來到時,政府則有動機對資本累積課以重稅。人民預期到未來的重稅,根本不會儲蓄,而是在被政府課稅收歸公庫前先將它花掉。
【結論】只要政府有反悔的誘因,人民就會有猜疑的存在,進而瓦解實施效率政策企圖。故又可稱最適政策之時間不一致性(Time Inconsistency of Optimal Policy)。
〈席德蘭(Finn
E. Kydland)的經典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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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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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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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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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時間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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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政策制定者如果無法事先承諾一個法則機制,隨著決策時空條件改變,事前宣示的政策與事後執行往往有落差,造成經濟政策看似「朝令夕改」,此為「政府失靈」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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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通澎的政策目標,會造成民間對低通膨率及失業率的預期。假如之後貨幣政策改變、利率降低,例如,政治上利用漸增通膨促進繁榮,或短期刺激就業市場,與民間預期相反,會造成決策者的威信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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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循環的驅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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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循環是由個人、家戶及企業,根據對未來景氣前景的判斷做出的決策,而產生的集體成果。也就是說,企業根據對經濟前景的判斷,做出關於消費、投資、勞動力等決策,都是驅動景氣循環的重要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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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科技改變或供給面受到衝擊,如油價飆高,就可能反映在企業的投資活動及物價上,因而在長期的經濟發展中造成短期景氣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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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只是朱顏改,載不動許多愁」~「證所稅」之紛紛擾擾
(一)利空出盡?仍是問號?
證所稅量能課稅、公平正義的理想,在台股連番下挫、企業反彈後,政府態度轉弱,「先求有再求好」原則下,版本一修再修,「只剩有不見好」,早已違反公共政策的「時間一致性」,使得「證券交易所得稅」空有其名已不復其精神。但這項不確定因素在今日拍板定案後,雖然利空出盡,台股能否止跌回升,仍是問號,實際執行也是挑戰,「政府失靈」恐難以倖免!
證所稅不論是從財政部版、行政院版、國民黨修正動議版,再到近來的「協商修正動議版」,看似複雜難懂,其實只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有所得就課稅」。「修正動議版」設定明年施行2年的雙軌制,而設算所得更以台股指數8,500點為起徵點。財政部強調,「修正動議版」僅會影響約1萬人,而年稅收約60億元至110億元,完成修法後,自102年起將有4類個人股市投資者必須核實課稅。
(二)按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民國102年起依「設算所得」與「核實課徵」制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財政部估每年稅收新台幣60億到110億元。
1.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102年到103年證所稅採雙軌制,「設算所得」制為當台股指數達8,500點以上時,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0.2;台股9,500點以上時,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0.4;台股1萬500點以上,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0.6。「核實課徵」制對象為出售10張以上102年以後掛牌的初次上市、上櫃(IPO)股票;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賣出100張以上的興櫃股票;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採分離課稅,稅率15%,長期持股滿1年以上減半(稅率7.5%)課徵,IPO部分持有超過3年再減半(稅率3.75%)。
2.核實課徵部分,採當年度盈虧互抵,當年證券交易損失,可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另外,股票成本認定採「先進先出」法,如果投資人同一檔股票數量很多,依最先買進與賣出的時間計算成本。
3.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民眾要在101年12月15日以前向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102年適用設算所得或核實課徵,個人同一年度選定後不得再變更;102年1月1日首次開立證券戶者,應於申請時選定。
4.104年後全面取消「設算所得」制,回歸「核實課徵」單軌制,課徵對象再增加全年出售證券金額超過10億元以上的個人。
5.法人部分採最低稅負制,稅率12%到15%,免稅金額為50萬元,長期持有3年以上享減半優惠。
※(三)三大爭議未解─衝擊政府、企業互信:或謂證所稅係向利益團體妥協、被俘虜(Captured)的產物更留下更多爭議,包括證所稅案開徵時機不宜、課稅方案不全、政府施政衝擊企業互信原則,都有待當政者與國人或企業界做更進一步的溝通,甚至修補其動議版證所稅的不足。
1.證所稅案第一個爭議之處,就是開徵時機不宜:歐債危機嚴重,美國景氣不佳,中國經濟也比預期差,台灣經濟成長率更是保三無望,促使國內工商業界大老紛紛向政府喊話,要求「緩議或撤案」,連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都不得不親上火線,強調他支持開徵證所稅,但現在全球經濟情勢日趨惡化,是增稅的最壞時機。
政府或許明知眼前並非開徵證所稅的最佳時機,但台灣社會已經歷此案逾半年的折騰,如今,就算外界砲火愈發猛烈,政府也不甘願被貼上「無法推動決策的政府」之標籤。為了避免馬政府提前跛腳,從政治層面來看,復徵證所稅已是騎虎難下,勢在必行。
2.第二是課稅方案不全,量能課稅原則根本看不到:證所稅不論是從財政部版、行政院版、國民黨修正動議版,再到近來的協商修正動議版,看似複雜難懂,其實只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有所得就課稅」。
如今,修正動議版設定明年施行2年的雙軌制,而設算所得更以台股指數8,500點為起徵點,雖已形同宣布「緩徵」,但股市不論行情好壞,永遠都有人在賺錢,也有人在賠錢,因而被外界質疑只有「假公平沒正義」,稅收恐怕只是全由未真正賺大錢的散戶在貢獻。
3.最後是,政府的施政已衝擊企業間互信:證所稅案之前在立法院闖關,企業界要求撤案的聲浪不絕於耳,其中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更是摃上財政部,指控「不能假證所稅之名,行營所稅之實。」積極反對因開徵證所稅,而調高企業課徵最低稅負的所得稅率,促使政府和企業間已十分脆弱的互信再次受到考驗。政府施政應以多數民意為依歸,依目前國內外情勢來看,復徵證所稅時機不對是無可否認的事實,若政府堅持要先行確立證所稅制度,同時達到公平正義與縮小貧富差距等課稅原則,就必須符合公共政策「時間的一致性」,才不致於讓政策淪為「欺世盜名」之說,徒留「政府失靈」之罵名!
【后記】
證所稅120天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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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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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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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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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政健全小組首次召開委員會議,票選資本利得課稅為第1波稅收優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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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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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財長劉憶如公布證所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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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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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政院版證所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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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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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財委會委員與劉憶如研擬出「黨團證所稅整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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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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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憶如表態與黨團證所稅整合版理念不合,宣布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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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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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批准劉憶如辭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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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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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宣布由張盛和接任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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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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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財委會立委與張盛和協調出「修正動議版」,與其他提案一併通過財委會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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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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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表決通過開徵證所稅案,明年起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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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負責審查所得稅法,過程並未觸及調降證交稅,但行政院過去立場一向主張證交稅不予更動,至今沒有改變。至於最後考量不課徵期所稅,主要考量證券市場透過交易增值,課稅合理,但期貨市場是「零和遊戲」,因此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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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所得稅」之修正重點內容
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今(25)日就有關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5版本修正草案進行表決,修正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並完成三讀。財政部對於本案之通過,感謝立法院各位委員之支持。財政部說明,上開修正案之主要內容如下(課稅方案詳附表):
(一)個人─課徵綜合所得稅:
1.102至103年:雙軌制,少數核實、其餘設算。
(1)核實課稅範圍:
a.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b.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0張以上。
c.IPO股票(排除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張以下者)。
d.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設算課稅:股價指數8,500點以上,上市、上櫃、興櫃股票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並就源扣繳0.2‰~0.6‰。
2.104年以後─核實單軌制:就102至103年之核實課稅範圍另新增「當年度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在10億元以上之個人」。
3.稅率:核實課稅15%。
4.長期優惠:持股滿1年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按1/4課稅。
5.盈虧互抵:當年度盈虧互抵,虧損不得後延。
(二)營利事業─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扣除額50萬元、稅率12%至15%、持股滿3年減半課稅:財政部表示,本次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兼顧租稅公平、經濟發展、簡政便民及稅收四個面向,稅收可徵起約60億元至110億元,上市、上櫃、興櫃影響人數約1萬人,對股市影響輕微,且修法通過後相信對股市不確定性因素將降至最低,使股市回歸基本面。本案係我國稅制改革上之重要里程碑,適度回應社會上對租稅公平及縮小貧富差距之呼聲,落實有所得就要課稅之精神。財政部表示,該部將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儘速修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規,積極進行後續稽徵作業之規劃,俾利該法案推動與實施。未來政府將持續進行各項改革,使經濟更繁榮、社會更公義、環境更永續。
年度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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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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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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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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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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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課徵綜合所得稅,雙軌制
(1)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2)核實課稅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註: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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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課徵綜合所得稅,單軌制「核實課稅」
註: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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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
範圍 |
1.上市、上櫃、興櫃股票:設算與核實課稅,擇一適用
2.下列情形應核實課稅:
(1)上市、上櫃、興櫃股票:
a.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b.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c.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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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下列情形應核實課稅,其餘情形,所得以0計算(即免稅):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a.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b.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3)當年度賣出金額10億元以上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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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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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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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算課稅:20%
2.核實課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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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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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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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算所得就源扣繳: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並就源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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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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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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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計
純益率 |
依賣出金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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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9.99點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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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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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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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0~9,499.9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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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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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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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0~10,499.9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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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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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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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點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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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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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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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實課稅: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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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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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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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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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
優惠 |
1.持股滿1年者,所得半數課稅
2.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者,按所得1/4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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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虧
互抵 |
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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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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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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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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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2.本國營利事業註之證券、期貨及選擇權交易所得
3.稅率12%~15%
4.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5.扣除額50萬元
6.持有滿3年以上,半數所得課稅
7.盈虧互抵:當年度及以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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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所稅Q&A
1.證所稅何時開始課稅?
Ans:102年起實施,施行2年採「設算所得」及「核實課稅」雙軌制。104年起,設算所得制落日,由核實課稅制單軌課稅。設算所得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核實課稅則是分開計算、合併報繳。
2.什麼是設算所得?
Ans:設算所得是採就源扣繳方式課徵,原則上只實施2年,104年以後,即不再採行。也就是102年及103年間,台股指數達8,500點時,除了適用核實課稅者外,多數出售股票的投資人,將進入設算所得的課徵範圍,每出售一筆股票,就要按其出售金額乘上扣繳稅率,繳納證所稅。但104年之後,即不再受台股指數約束,除非適用核實課稅者,其餘投資人買賣證交易所得,等同回復免稅。
3.設算所得的課徵標準與稅率為何?
Ans:設算所得以台股指數8,500點為分界,低於8,500點維持免稅;8,500點到9,499.99點,按賣出金額的0.02%課稅;9,500點到10,499.99點,稅率為0.04%;10,500點以上,按0.06%課稅。
4.設算所得的指數門檻以何日為準?
Ans:首先,設算所得的指數標準是以「出賣前一日」的台股收盤指數為準,舉例來說,102年1月1日台股收盤指數是8,501點,在102年1月2日出售股票的投資人,就要按出售金額扣繳0.02%的證所稅。換句話說,102年1月2日當日台股收盤指數跌破8,500點時,在102年1月3日出售股票的投資人,即不必繳納證所稅,依此類推。
5.設算所得的方式為何?
Ans:設算所得因是就源扣繳,投資人不必再就這筆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其所得計算公式為:賣出金額扣繳稅率。例如,甲在102年1月2日出售A股票,出售金額是100萬元,若前一日台股收盤指數為8,500點,甲應扣繳的證所稅就是200元(出售價100萬元扣繳率0.02%)。
6.什麼是核實課稅?哪些人適用?
Ans:核實課稅與設算所得只會擇一課徵,即設算所得課稅者,不必擔心要核實課稅。
依據法條,核實課稅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是102年及103年,課徵對象包括四大類: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達100張、出售102年以後掛牌的初次上市櫃股票(IPO)逾10張者、出售未上市及未上櫃股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買賣證券交易所得。104年起,核實課稅進入第二階段,除前述四類課徵對象外,再增加當年度出售股票總額逾10億元以上者。
7.核實課稅的投資人,如何報繳證所稅?
Ans:核實課稅是採「分開計算、合併報繳」的課徵方式,投資人需在103年5月時,就102年全年出售股票的交易所得,按15%的稅率,計算出證所稅的應納稅負,再與一般所得的應納稅負合併報繳。
8.如何計算核實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Ans:適用核實課稅計算證所稅的投資人,課徵公式是:
證券交易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以甲出售未上市櫃股票10張為例,其取得成本分別是10元2張、13元2張、15元3張、16元3張,合計10張未上市櫃股票的加權平均成本是13.9元。甲在102年全部出售,每股售價20元,支付證交稅600元、買進及賣出手續費483元,其證交所得為:20元X 10張X 1,000股-13.9元X 10張X 1,000股-(600元+483元的稅費)=59,917元證所稅即為:59,917元X 15%=8,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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