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負債與權益商品之區分─以衍生性商品為例
撰文◎江明哲(會計師、內部稽核師、高普考會審人員考試及格)
自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參照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第32號「金融商品:表達」(Financial Instruments:Presentation
),於民國94年發布了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適用)後,對權益商品以及金融資產/負債的區別有了清楚的定義。然而,或許是定義本身即讓人不易理解,若搭配上較為複雜的交易(如衍生性商品),則會計處理常使初學者感到困難。本文之架構,先以簡單介紹與解釋權益商品的定義開始,再將第36號公報的相關重點條文作一整理,並搭配衍生性商品之釋例以解釋其會計處理方式,期使讀者可以更深入瞭解第36號公報之精神。
壹、權益商品之定義
第36號公報之精神,在於改採經濟實質而不再以法律形式來判斷金融負債與權益商品。因此,若所發行之金融商品不符合第36號公報對於權益商品之定義,則一律歸類為金融負債,而定期性之支付無論稱為股利或是利息,一概作為本期費損。根據第36號公報規定,發行人所發行之金融商品同時符合下列(一)與(二)兩條件時,應分類為權益:
(一)非具有下列任一合約義務者:
1.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
2.按潛在不利於己之條件與另一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研析
按以上定義,只要發行人負有交付現金或其他資產給投資人之義務,則該金融商品應歸類為負債,因此原則上,強制贖回特別股以及附賣回權特別股都應分類為金融負債。至於股利的發放,雖然特別股的條款可能載明其為累積特別股,只要獲利足夠即應發放股利,似乎發行人具有交付現金之義務,惟獲利是否足夠,判斷之裁量權在於董事會,因此除非有贖回或賣回條款(因為通常會規定累積股利應於贖回或賣回時一併支付),否則累積與否皆不構成負債之條件。
(二)將以或可能以發行人本身之權益商品交割,且該金融商品係下列兩者之一:
1.發行人無合約義務交付(或收取)變動數量發行人本身權益商品之非衍生性商品合約(例如:發行100,000股交換公司債投資)。
2.發行人僅能以固定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交換固定數量發行人本身權益商品之方式交割之衍生性商品合約(例如:簽訂遠期合約或選擇權,以固定價格賣出或買回自己公司的股票)。
研析
要符合權益商品之定義,一定要「總額交割」,淨額交割(即使用的是權益商品來做淨額交割)必為金融資產或負債,且必為固定金額對應固定數量的權益商品。
貳、相關重點條文整理
(一)第36公報第77段:
企業以本身權益商品之收取或交付完成交割之合約,若該合約權利或義務為一固定金額,或者部分或全部隨著企業本身權益商品市價以外之變數變動,以收取或交付變動數量之企業本身權益商品,則該合約應屬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研析
再次強調固定金額對應固定數量方屬權益商品。
(二)第36號公報第78段:
企業之合約以收取或交付固定數量之本身權益商品方式交割,以交換固定數額之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者應分類為權益。任何收取之對價應列為業主權益之加項;任何支付之對價應列為業主權益之減項。企業不得於財務報表上認列本身發行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變動。
研析
若符合權益商品之定義,則收取之對價應視為業主投資,任何支付對價應視為分配給業主。另由於權益商品係表彰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故係隨著資產負債的評價方式而變動,本身並不依公平價值另行評價。
(三)第36公報第79段:
企業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購買本身權益商品之合約義務,應以贖回金額之現值列為金融負債;即使該合約本身為權益商品,企業仍應認列金融負債。即使企業購買本身權益商品之義務係屬交易對方執行賣回權利之條件性合約義務,亦應以贖回金額之現值列為金融負債。
研析
以股份總額交割,且是固定金額對應固定數量,應屬權益商品。但依第36號公報規定,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購買本身權益商品之合約義務,仍應列為金融負債。這裡所謂的「條件性」指的是選擇權類之衍生性商品,因為其是否實際履約,視選擇權之購買者決定;非選擇權類(如期貨、遠期合約)則一定要履約(否則即為違約),故屬於「無條件」。
(四)第36公報第81段:
金融商品視未來不確定事項之發生或不發生(或不確定情況之結果),而要求企業以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產生金融負債之方式交割,且不確定事項或不確定情況,不受該金融商品發行人及持有人之控制者,該金融商品屬發行人之金融負債。
研析
此即為或有事項。由於企業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產生金融負債亦不會以權益商品交割,故應認列為金融負債。
(五)第36號公報第82段:
當衍生性商品給予任一方選擇交割方式之權利,該衍生性商品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研析
因為權益商品一定要是固定對固定的總額交割,故若可自由選擇交割方式者,應列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參、衍生性商品釋例解析
釋例一〈以企業本身普通股為標的之遠期購買合約─改寫自第36號公報〉
華園公司於92/4/30與金寶公司簽訂一購回自己所發行股份之遠期合約。該合約相關資料如下:
簽約日 92/4/30
到期日 93/1/31
92/4/30 每股市價 $470
92/4/30 遠期合約執行價格 $490
92/4/30 遠期合約公平價值 $0
92/12/31 每股市價 $520
93/1/31 每股市價 $500
名目股數 1,000
92/12/31 遠期合約公平價值 $31,500
93/1/31 遠期合約公平價值 $10,000
假設華園公司所發行之標的股份在合約期限內不支付股利,因此,當遠期購買合約的公平價值為零時,遠期價格折現值等於即期價格(C會用到)。
★遠期合約價格=現貨價格 X(1+無風險利+預期持有成本率-持有期間預期收益率)。合約存續期間其原理為,若僅買入遠期合約而不購買現貨,則賣方必須負擔利息成本、持有成本以及享受持有期間的收益(例如:租金、股利)。遠期合約價格與現貨價格之差異,稱為時間價值(Time Value)。本題因持有股票無須負擔持有成本,且合約期間又無收益,故現貨與遠期合約之價差只有利息成本(無風險利率)。
以下四情況各自獨立:
(1)該合約約定以現金淨額交割。
(2)該合約約定以與合約公平價值變動等值之股份支付(又稱股份淨額交割)。
(3)該合約約定總額交割。
(4)華園公司可自由選擇交割方式。
試作:華園公司該遠期合約相關之分錄。
|
解析
(1)以淨額交割,非屬權益商品,而係金融資產/負債,因此應認列該遠期合約公平價值變動數。
92/4/30 無分錄(因公平價值為0)
92/12/31 借: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遠期合約 31,500
貸:金融資產評價利益 31,500
93/1/31 借: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21,5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遠期合約 21,500
借:現 金 10,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遠期合約 10,000
(2)以淨額交割,非屬權益商品,而係金融資產/負債,因此應認列該遠期合約公平價值變動數。只有在最後交割時認列為權益商品。
92/4/30 無分錄(因公平價值為0)
92/12/31 借: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遠期合約 31,500
貸:金融資產評價利益 31,500
93/1/31 借: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21,5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遠期合約 21,500
借:庫藏股 10,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遠期合約 10,000
★金寶公司應交付等同於 $10,000之華園公司股份給華園公司,計為 $10,000/$500=20(股)。
(3)以股份總額交割,且是固定金額對應固定數量,故應屬權益商品。但依據第36號公報第79段規定,企業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購買本身權益商品之合約義務,應以贖回金額之現值列為金融負債(雖然歸類在金融負債,但不以遠期合約作為入帳主角,而是假設在簽約時即收回股票以庫藏─這是一個十分特殊的做法)。
92/4/30 借:庫藏股─遠期合約 470,000
貸:應付款項 470,000
9個月後以 $490,000交割,故實質利率為5.6738%。
92/12/31 借:利息費用 17,778
貸:應付款項 17,778
93/1/31 借:利息費用 2,222
貸:應付款項 2,222
借:應付款項 490,000
貸:現 金 490,000
借:庫藏股 470,000
貸:庫藏股─遠期合約 470,000
(4)自由選擇交割方式非為權益商品。
a.總額交割是交割方式選項之一→做法同(3)。
b.僅有淨額交割之選項→做法同(1)、(2)。
釋例二〈以企業本身普通股為標的之遠期出售合約─改寫自第36號公報〉
華園公司於92/4/30與金寶公司簽訂一出售自己所發行股份之遠期合約。該合約相關資料如下:
簽約日 92/4/30
到期日 93/1/31
92/4/30 每股市價 $470
92/4/30 遠期合約執行價格 $490
92/4/30 遠期合約公平價值 $0
92/12/31 每股市價 $520
93/1/31 每股市價 $500
名目股數 1,000
92/12/31 遠期合約公平價值 ($31,500)
93/1/31 遠期合約公平價值 ($10,000)
假設華園公司所發行之標的股份在合約期限內不支付股利,因此,當遠期購買合約的公平價值為零時,遠期價格折現值等於即期價格。
以下四情況各自獨立:
(1)該合約約定以現金淨額交割。
(2)該合約約定以與合約公平價值變動等值之股份支付(又稱股份淨額交割)。
(3)該合約約定總額交割(發行新股)。
(4)華園公司可自由選擇交割方式。
試作:華園公司該遠期合約相關之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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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以淨額交割,非屬權益商品,而係金融資產/負債,因此應認列該遠期合約公平價值變動數。
92/4/30 無分錄(因公平價值為0)
92/12/31 借:金融負債評價損失
31,5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遠期合約 31,500
93/1/31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遠期合約 21,500
貸:金融負債評價利益 21,500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遠期合約 10,000
貸:現 金 10,000
(2)以淨額交割,非屬權益商品,而係金融資產/負債,因此應認列該遠期合約公平價值變動數。只有在最後交割時認列為權益商品。
92/4/30 無分錄(因公平價值為0)
92/12/31 借:金融負債評價損失 31,5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遠期合約 31,500
93/1/31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遠期合約 21,500
貸:金融負債評價利益 21,500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遠期合約 10,000
貸:股本與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10,000
★華園公司應發行相當於 $10,000之股份給金寶公司,相當於 $10,000/$500=20(股)。
(3)以股份總額交割,故是單純的權益商品。
93/1/31 借:現 金 490,000
貸:股本與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490,000
(4)自由選擇交割方式非為權益商品。
a.最後為現金淨額交割→同(1)。
b.最後為股份淨額交割→同(2)。
c.總額交割:
92/4/30 無分錄(因公平價值為0)
92/12/31 借:金融負債評價損失 31,5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遠期合約 31,500
93/1/31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遠期合約 21,500
貸:金融負債評價利益 21,500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遠期合約 10,000
現 金 490,000
貸:股本與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500,000
釋例三〈買進股份買權─改寫自第36號公報〉
華園公司於92/4/30與金寶公司簽訂一華園公司可買回自己股份之選擇權合約 (買進買權)。該合約相關資料如下:
簽約日 92/4/30
履約日 (歐式選擇權) 93/1/31
92/4/30 每股市價 $480
92/4/30 買權執行價格 $490
92/4/30 買權公平價值 $ 25,000
92/12/31 每股市價 $500
93/1/31 每股市價 $500
名目股數 1,000
92/12/31 買權公平價值 $15,000
93/1/31 買權公平價值 $10,000
以下四情況各自獨立:
(1)該合約約定以現金淨額交割。
(2)該合約約定以與合約公平價值變動等值之股份支付(又稱股份淨額交割)。
(3)該合約約定總額交割。
(4)華園公司可自由選擇交割方式。
試作:華園公司該選擇權合約相關之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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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以淨額交割,非屬權益商品,而係金融資產/負債,因此應認列該選擇權公平價值變動數。
92/4/30 借: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25,000
貸:現 金 25,000
92/12/31 借: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10,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10,000
93/1/31 借: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5,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5,000
借:現 金 10,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10,000
(2)以淨額交割,非屬權益商品,而係金融資產/負債,因此應認列該選擇權公平價值變動數。只有在最後交割時認列為權益商品。
92/4/30 借: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25,000
貸:現 金 25,000
92/12/31 借: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10,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10,000
93/1/31 借: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5,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5,000
借:庫藏股 10,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10,000
★金寶公司應交付等同於 $10,000之華園公司股份給華園公司,計為 $10,000/$500=20(股)。
(3)以股份總額交割,故是單純的權益商品(且華園公司並無買回義務)。
92/4/30 借:庫藏股—買進買權 25,000
貸:現 金 25,000
※企業之合約以收取或交付固定數量之本身權益商品方式交割,以交換固定數額之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者應分類為權益。任何收取之對價應列為業主權益之加項;任何支付之對價應列為業主權益之減項。
93/1/31(若確實買回)
借:庫藏股 515,000
貸:現 金 490,000
庫藏股─買進買權 25,000
(4)自由選擇交割方式非為權益商品。
a.最後為現金淨額交割→同(1)。
b.最後為股份淨額交割→同(2)。
c.總額交割:
92/4/30 借: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25,000
貸:現 金 25,000
92/12/31 借: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10,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10,000
93/1/31 借: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5,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5,000
借:庫藏股 500,000
貸:現 金 490,000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10,000
釋例四〈賣出股份買權─改寫自第36號公報〉
華園公司於92/4/30與金寶公司簽訂一選擇權合約,金寶公司可依履約價格向華園公司購買華園公司股票1,000股(賣出買權)。該合約相關資料如下:
簽約日 92/4/30
履約日 (歐式選擇權) 93/1/31
92/4/30 每股市價 $480
92/4/30 買權執行價格 $490
92/4/30 買權公平價值 $25,000
92/12/31 每股市價 $500
93/1/31 每股市價 $500
名目股數 1,000
92/12/31 買權公平價值 $15,000
93/1/31 買權公平價值 $10,000
以下四情況各自獨立:
(1)該合約約定以現金淨額交割。
(2)該合約約定以與合約公平價值變動等值之股份支付(又稱股份淨額交割)。
(3)該合約約定總額交割(發行新股)。
(4)華園公司可自由選擇交割方式。
試作:華園公司該選擇權合約相關之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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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以淨額交割,非屬權益商品,而係金融資產/負債,因此應認列該選擇權公平價值變動數。
92/4/30 借:現 金 25,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25,000
92/12/31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10,000
貸:金融負債評價利益 10,000
93/1/31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5,000
貸:金融負債評價利益 5,000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10,000
貸:現 金 10,000
(2)以淨額交割,非屬權益商品,而係金融資產/負債,因此應認列該選擇權公平價值變動數。只有在最後交割時認列為權益商品。
92/4/30 借:現 金 25,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25,000
92/12/31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10,000
貸:金融負債評價利益 10,000
93/1/31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5,000
貸:金融負債評價利益 5,000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10,000
貸:股本與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10,000
★華園公司應發行相當於 $10,000之股份給金寶公司,相當於 $10,000/$500=20(股)。
(3)以股份總額交割,故是單純的權益商品。
92/4/30 借:現 金 25,000
貸:資本公積—認股權 25,000
93/1/31 借:資本公積—認股權 25,000
現 金 490,000
貸:股本與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515,000
(4)自由選擇交割方式非為權益商品。
a.最後為現金淨額交割→同(1)。
b.最後為股份淨額交割→同(2)。
c.總額交割:
92/4/30 借:現 金 25,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25,000
92/12/31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10,000
貸:金融負債評價利益 10,000
93/1/31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5,000
貸:金融負債評價利益 5,000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10,000
現 金 490,000
貸:股本與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500,000
釋例五〈買進股份賣權─改寫自第36號公報〉
華園公司於92/4/30與金寶公司簽訂一可賣出華園股份之選擇權合約(買進賣權)。該合約相關資料如下:
簽約日 92/4/30
履約日 (歐式選擇權) 93/1/31
92/4/30 每股市價 $525
92/4/30 賣權執行價格 $515
92/4/30 賣權公平價值 $25,000
92/12/31 每股市價 $500
93/1/31 每股市價 $500
名目股數 1,000
92/12/31 賣權公平價值 $20,000
93/1/31 賣權公平價值 $15,000
以下四情況各自獨立:
(1)該合約約定以現金淨額交割。
(2)該合約約定以與合約公平價值變動等值之股份支付(又稱股份淨額交割)。
(3)該合約約定總額交割(發行新股)。
(4)華園公司可自由選擇交割方式。
試作:華園公司該選擇權合約相關之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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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以淨額交割,非屬權益商品,而係金融資產/負債,因此應認列該選擇權公平價值變動數。
92/4/30 借: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25,000
貸:現 金 25,000
92/12/31 借: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5,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5,000
93/1/31 借: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5,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5,000
借:現 金 15,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15,000
(2)以淨額交割,非屬權益商品,而係金融資產/負債,因此應認列該選擇權公平價值變動數。只有在最後交割時認列為權益商品。
92/4/30 借: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25,000
貸:現 金 25,000
92/12/31 借: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5,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5,000
93/1/31 借: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5,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5,000
借:庫藏股 15,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15,000
★金寶公司應交付等同於 $15,000之華園公司股份給華園公司,計為 $15,000/$500=30(股)。
(3)以股份總額交割,故是單純的權益商品。
92/4/30 借: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25,000
貸:現 金 25,000
93/1/31 借:現 金
515,000
貸:股本與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515,000
(4)自由選擇交割方式非為權益商品。
a.最後為現金淨額交割→同(1)。
b.最後為股份淨額交割→同(2)。
c.總額交割:
92/4/30 借: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25,000
貸:現 金 25,000
92/12/31 借: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5,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5,000
93/1/31 借:金融資產評價損失 5,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5,000
借:現 金 515,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選擇權 15,000
股本與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500,000
釋例六〈賣出股份賣權─改寫自第36號公報〉
華園公司於92/4/30與金寶公司簽訂一金寶公司可將華園公司股票賣回之選擇權合約(賣出賣權)。該合約相關資料如下:
簽約日 92/4/30
履約日 (歐式選擇權) 93/1/31
92/4/30 每股市價 $525
92/4/30 賣權執行價格 $515
92/4/30 賣權公平價值 $25,000
92/12/31 每股市價 $500
93/1/31 每股市價 $500
名目股數 1,000
92/12/31 賣權公平價值 $20,000
93/1/31 賣權公平價值 $15,000
以下四情況各自獨立:
(1)該合約約定以現金淨額交割。
(2)該合約約定以與合約公平價值變動等值之股份支付(又稱股份淨額交割)。
(3)該合約約定總額交割。
(4)華園公司可自由選擇交割方式。
試作:華園公司該選擇權合約相關之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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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以淨額交割,非屬權益商品,而係金融資產/負債,因此應認列該選擇權公平價值變動數。
92/4/30 借:現 金 25,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25,000
92/12/31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5,000
貸:金融負債評價利益 5,000
93/1/31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5,000
貸:金融負債評價利益 5,000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15,000
貸:現 金 15,000
(2)以淨額交割,非屬權益商品,而係金融資產/負債,因此應認列該選擇權公平價值變動數。只有在最後交割時認列為權益商品。
92/4/30 借:現 金 25,000
貸: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25,000
92/12/31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5,000
貸:金融負債評價利益 5,000
93/1/31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5,000
貸:金融負債評價利益 5,000
借:交易目的金融負債─選擇權 15,000
貸:股本與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15,000
★華園公司應發行相當於 $15,000之股份給金寶公司,相當於 $15,000/$500=30(股)。
(3)以股份總額交割,且是固定金額交換固定數量,故屬權益商品。但依據第36號公報第79段規定,企業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購買本身權益商品之合約義務,應以贖回金額之現值列為金融負債。即使該合約本身為權益商品,企業仍應認列金融負債(假設在簽約時即收回股票以庫藏─這是一個十分特殊的做法)。
92/4/30 借:現 金 25,000
貸:庫藏股─賣出賣權 25,000
又,將來交割之金額為515,000元($515 X 1,000),將其折現,並假設現值為$500,000。
借:庫藏股─賣出賣權
500,000
貸:應付款項 500,000
經計算,實質利率為4%。
92/12/31 借:利息費用 13,333
貸:應付款項 13,333*
*$500,000
X 4% X 8/12=$13,333
93/1/31 借:利息費用 1,667
貸:應付款項 1,667
借:應付款項 515,000
貸:現 金 515,000
借:庫藏股 475,000
貸:庫藏股─賣出賣權 475,000
(4)自由選擇交割方式非為權益商品。
總額交割是交割方式選項之一→做法同(3)。
僅有淨額交割之選項→做法同(1)、(2)。
參考資料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2005,台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張仲岳,2008,金融負債與權益商品之區分問題與其可能改善方向,會計研究月刊,第277期(12月):1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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