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撰文◎蕭靖(補教10年教學經驗、內部稽核師、執業會計師、大學教授)
壹、概述
一、目的
二、範圍
金融資產之投資可分為二,一為一般性之金融資產,二為衍生性之金融資產。
(一)一般性之金融資產:
1.權益商品:(1)有影響力之權益投資;(2)無影響力之權益投資。
2.債務型商品。
3.其他(如債務型商品同時嵌入權益之混合工具等)。
(二)衍生性之金融資產:
1.非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
2.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避險;現金流量避險;國外淨投資避險。
註:1.金融資產有關定義詳見IAS 32。
2.購買或出售非金融項目之合約,若得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淨額交割者,視為金融工具,適合用IAS 39、IFRS 9之規定。但若合約之訂定係因應企業預期購買、出售或使用之需求,其目的在於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項目者,則不適用。
三、認列
企業僅於成為(金融)工具合約條款之一方時,始應於其財務狀況表中認列金融資產)。企業首次認列金融資產時,應將該金融資產依相關規定分類並依相關規定衡量。金融資產之慣例交易,應依IAS 39第38段之規定認列與除列。
貳、衡量
一、金融資產之原始衡量
(一)於原始認列時,企業應以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若非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則應加計直接可歸屬於取得該金融資產之交易成本。
(二)依據IFRS 9規定,企業原始認列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衡量且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不應加計取得或發行之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列費用(營業費用);但非以公允價值衡量且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上應加計取得或發行之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列資產。
(三)交易成本包含主管機關與交易所規定之交易稅、規費及經紀商之手續費等其他必要支出。交易成本不包含債務之溢價或折價、融資成本及分攤之內部管理或持有成本。
二、金融資產之後續衡量
(一)於原始認列後,企業應依規定以公允價值或攤銷後成本衡量金融資產。
(二)企業應將國際會計準則之減損規定,適用於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企業應將IAS 39第89 至102 段之避險會計規定,適用於指定為被避險項目之金融資產。
三、利益及損失
(一)以公允價值衡量且非屬避險關係一部分之金融資產,其利益或損失應認列於損益中,除非該金融資產係權益工具投資,且企業已規定選擇將該投資之利益及損失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中。
(二)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且非屬避險關係一部分之金融資產,應於該金融資產除列、減損或依規定重分類時,以及透過攤銷程序,將其利益或損失認列於損益中。
(三)金融資產若為被避險項目,其利益或損失應依IAS 39第89至102段之規定認列。
(四)若採交割日會計處理,其利益或損失應依IAS 39第57 段之規定認列。
(五)對於屬IFRS 9範圍內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企業於原始認列時,可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其後續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中。企業若作此選擇,則應依IAS 18「收入」之規定,於企業收取股利之權利確立時,將該投資之股利認列於損益中。
(六)權益投資產生之利益與損失應認列為損益(即,以FVPL 衡量),除非企業於原始認列時進行不可撤銷之指定,將其以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於其他綜合損益(指定為FVOCI)衡量。
(七)若權益投資係持有供交易,則不得指定以FVOCI衡量。
(八)若權益投資指定以FVOCI衡量,則所有利益與損失(除股利收益外)將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且後續不得將之重分類至損益科目(但允許將累積利益於權益項下轉列其他科目)。股利收益係依照IAS 18「收入」認列於損益。
(九)指定以FVOCI衡量即表示現行IAS 39執行之減損評估,及處分時將累積公允價值損益重分類之規定將不再適用,因所有公允價值變動(除股利收益外)已永久列於權益項下。
(十)IFRS 7配套修改要求增加有關權益投資指定以FVOCI衡量之揭露資訊,包括企業選擇指定以FVOCI衡量之原因。
釋例1
台北公司X1年1月2日以每股 $30購入長榮公司普通股10,000股,X1年底市價每股 $35,X2年底市價 $38,X3年1月31日以每股市價 $34售出全部持有股。試求:
(一)該投資為交易目的,試作相關分錄。
(二)該投資選擇為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試作相關分錄。
解析
(一)X1.1.2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 300,000
現 金 300,000
X1.12.31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 50,000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50,000
說明: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也可採用「金融資產評價損益」。
X2.12.31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 30,000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0,000
X3.1.31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40,000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 40,000
現 金 340,000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 340,000
註:若出售時發生手續費及證交稅 $500,則分錄如下:
現 金 339,500
處分金融資產損失(手續費) 500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 340,000
(二)X1.1.2 金融資產─FVOCI 300,000
現 金 300,000
X1.12.31 金融資產─FVOCI 50,000
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50,000
X2.12.31 金融資產─FVOCI 30,000
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30,000
X3.1.31 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40,000
金融資產─FVOCI 40,000
現 金
340,000
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40,000
金融資產─FVOCI 340,000
保留盈餘 40,000
註:若出售時發生手續費及證交稅 $500,則分錄如下:
現金 339,500
保留盈餘 500
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40,000
金融資產─FVOCI 340,000
保留盈餘 40,000
說明: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出售時發生手續費及證交稅,不應當作處分金融資產損失(手續費)。按IFRS 9,只有收到股利才可認損益,其他變動都不得透過損益。
參、分類
一、分類原則
企業應按下述兩項基礎將金融資產分類為後續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或以公允價值衡量:1.企業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2.金融資產之合約現金流量特性。
(一)攤銷後成本衡量:金融資產若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1.該資產係於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而持有資產之經營模式下持有。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該等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該工具純粹付息還本)。
註:雖然企業經營模式之目的可能係為收取合約現金流量而持有金融資產,但企業無須將該等工具全數持有至到期日。因此,即使發生金融資產之出售,企業之經營模式仍可能為持有金融資產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例如,企業於下列情況下可能出售金融資產:
(1)該金融資產不再符合企業之投資政策(例如該資產之信用評等下跌至低於企業之投資政策所要求者)。
(2)保險人調整其投資組合,以反映預期存續期間(即預期付款時點)之變動。
(3)企業必須支應資本支出。
(二)公允價值衡量:
1.除依規定以攤銷後成本衡量外,金融資產均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2.企業於金融資產原始認列時可將其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若此舉可消除或重大減少如不指定將會因採用不同基礎衡量資產負債或認列其利益及損失而產生之衡量或認列不一致(有時稱為「會計配比不當」)。
二、企業經營模式釋例
企業經營模式釋例如表: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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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之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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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之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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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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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為收取合約現金流量而持有多項投資,但於特殊情況下會出售單項投資。
雖然企業除考量其他資訊外,尚可能按流動性觀點(即企業若須出售資產則將實現之現金金額)考量金融資產之公允價值,但企業之目的仍為持有該等金融資產並收取合約現金流量。部分出售並不會與該目的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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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組合若按公允價值基礎管理並評估績效,則非持有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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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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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之經營模式為購買金融資產(如放款)之組合。該等組合可能包含或不包含已發生信用損失之金融資產。若放款並未及時付款,企業試圖透過各種方法追索合約現金流量─例如透過信件、電話或其他方法與債務人聯繫。在某些個案中,企業簽訂利率交換,而將組合內特定金融資產之利率由浮動利率變更為固定利率。企業經營模式之目的,係持有該等金融資產並收取合約現金流量。企業並非購買該投資組合以出售而獲取利潤。即使企業不預期會收取所有合約現金流量(如某些金融資產已發生信用損失),仍適用相同之分析。此外,企業已簽訂衍生工具以修改該投資組合現金流量之事實本身,並不會改變企業之經營模式。若該投資組合並非按公允價值基礎管理,則企業經營模式之目的可為持有該等資產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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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持有供交易定義之金融資產組合亦非持有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此種工具組合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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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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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經營模式之目的,係原始承作對客戶之放款,後續再將該等放款出售予證券化機構。證券化機構則發行工具予投資者。該創始企業控制證券化機構,因而將其納入合併財務報表中。該證券化機構收取放款之合約現金流量,並將其轉交予投資者。就本釋例之目的而言,假設證券化機構並未除列該等放款,故該等放款仍持續認列於合併財務狀況表中。該合併集團原始承作放款之目的,係持有該等放款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惟創始企業之目的係藉由出售該等放款予證券化機構以實現該放款組合之現金流量,故就單獨財務報表之目的而言,創始企業並非為收取合約現金流量而管理該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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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組合之績效係以出售資產以實現現金流量為目的,則為一種非以持有工具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例如,企業若積極管理一資產組合,以實現因信用價差及殖利率曲線變動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則其經營模式並非持有該等資產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企業之目的導致活絡之買賣,且企業係管理該等工具以實現公允價值利益,而非為收取合約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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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例2
國光公司X1年1月1日以 $95,196取得長榮發行之公司債(市場利率12%),面額 $100,000,利率10%,X3年底到期,每年底付息。X1年底債券投資市價$98,620,X2年底債券投資市價 $94,214。試求:
(一)若該債券投資為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而持有資產之經營模式下持有,作國光公司X1、X2、X3年有關分錄。
(二)若該債券投資為非已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而持有資產之經營模式下持有,作國光公司X1、X2年有關分錄。
解析
(一)利息法折溢價攤銷表編製如下:
日期 現金(借) 利息收入(貸) 債券投資(借) 年終債券投資帳面價值
X1.1.1
─ ─ ─ $195,196
X1.12.31 10,000 11,424 1,424 $196,620
X2.12.31 10,000 11,594 1,594 $198,214
X3.12.31 10,000 11,786 1,786 $100,000
X1.1.1 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95,196
現 金 95,196
X1.12.31 現 金 10,000
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1,424
利息收入 11,424
X2.12.31 現 金 10,000
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1,594
利息收入 11,594
X3.12.31 現 金 10,000
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1,786
利息收入 11,786
現 金 100,000
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100,000
X1.1.1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 95,196
現 金 95,196
X1.12.31 現 金 10,000
利息收入 10,000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 3,424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424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98,620-$95,196=$3,424
X2.12.31 現 金 10,000
利息收入 10,000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4,406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 4,406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94,214-$98,620=-$4,406
三、無公允價值情況
(一)成本可能為公允價值適當估計之情況:所有權益工具及權益工具合約之投資均應以公允價值衡量。惟在有限情況下,成本可能為公允價值之一適當估計。此種情況可能包括:
1.無充分之較近期資訊可供決定公允價值。
2.可能之公允價值衡量區間廣而成本代表該區間內公允價值之最佳估計。
(二)成本可能無法代表公允價值之情況:企業應使用於原始認列日後可得之所有與被投資公司之績效及營運有關之資訊。在任何此類攸關因素存在之範圍內,該等因素可能顯示成本或許並不代表公允價值。在此種情況下,企業必須估計公允價值。成本可能無法代表公允價值之指標包括:
1.與預算、計畫或設定目標相較,被投資公司之績效出現重大變動。
2.對被投資公司技術性產品之設定目標將會達成之預期出現變動。
3.被投資公司之權益、產品或潛在產品之市場出現重大變動。
4.全球經濟或被投資公司營運所處之經濟環境出現重大變動。
5.比較企業之績效出現重大變動,或整體市場所隱含之評價出現重大變動。
6.被投資公司之內部問題,如舞弊、商業糾紛、訴訟、管理階層變動或策略變動。
7.被投資公司權益之外部交易之證據,該交易係來自被投資公司(如新發行權益)或第三方之間權益工具之移轉。
注意:成本絕非具公開報價權益工具(或具公開報價權益工具合約)投資之公允價值之最佳估計。
四、重分類
(一)條件:
1.僅於企業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時,企業始應依規定重分類所有受影響之金融資產。
2.經營模式變動之情況:
(1)某企業持有欲於短期內出售之一商業放款組合。該企業收購一家管理商業放款之公司,且該公司之經營模式係持有放款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該商業放款組合不再出售,且該組合現與收購所得之商業放款共同管理,所有商業放款均屬為收取合約現金流量而持有。
(2)某金融服務公司決定終止其零售抵押貸款業務。該項業務不再承接新業務,且該金融服務公司正積極行銷其抵押貸款組合之銷售。
3.下列情況並非經營模式之變動:
(1)與特定金融資產有關之意圖變動(即使於市場狀況有重大變動之情況下)。
(2)金融資產之特定市場暫時消失。
(3)於企業具不同經營模式之部門間移轉金融資產。
4.企業經營模式目的之變動須於重分類日前生效。例如,若金融服務公司於2 月15日決定終止其零售抵押貸款業務,且因而須於4 月1 日(即該企業次一報導期間之首日)重分類所有受影響之金融資產,則該企業於2 月15 日後不得承接新零售抵押貸款業務,亦不得從事與先前經營模式一致之活動。
(二)會計處理:
1.企業若依規定重分類金融資產,該項重分類應自重分類日起推延適用。
2.企業不得重述所有先前已認列之利益、損失或利息。
3.企業若依規定將金融資產重分類致使其以公允價值衡量,其公允價值應於重分類日決定。由先前帳面金額與公允價值間之差額所產生之所有利益或損失均應認列於損益中。
4.企業若依規定將金融資產重分類致使其以攤銷後成本衡量,其重分類日之公允價值成為其新帳面金額。
5.重分類日:導致企業重分類金融資產經營模式變動後之第一個報導期間之第一天。
釋例3
資料同釋例2,若在X1.12.31,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試求:
(一)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金融資產,重分類為按公允價值衡量。
(二)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重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解析
(一)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按公允價值衡量
X2.1.1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 98,620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000
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96,620
(二)按公允價值衡量→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X2.1.1 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98,620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 98,620
肆、金融工具其他議題
一、金融資產減損
(一)金融資產減損情況:金融資產減損或無法收回之客觀證據通常包括下列資訊:
1.發行人發生顯著財務困難。
2.發行人已發生違約之情事,例如支付利息或清償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
3.債權人因經濟或法律因素考量,對發生財務困難之債務人讓步。
4.發行人很有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整。
5.企業前期財務報導期間曾認列該資產之減損。
6.由於發行人財務困難而使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絡市場中繼續交易。
7.依一組金融資產過去之回收經驗顥示無法收回所有到期本金及利息等金額。
8.發行因技術、市場、經濟或法令等因素之不利改變,重大影響其經營環境,使權益證券之持有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9.權益證券之公允價值發生持久性之大幅下跌。
註:發行人之信用等級下降本身未必是減損之證明,但與其他資訊同時考量後則可能成為減損之證明。
(二)金融資產減損會計處理:金融資產減損會計處理如下表:
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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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9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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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執行減損評估與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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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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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V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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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減損規定,亦不得認列減迴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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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VO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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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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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V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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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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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原始(歷史)有效利率以決定減損金額,減損可以迴轉,但不能超過未減損應有帳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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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IAS 28規範之投資關聯企業(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應按IAS 36有關規定做減損會計處理。
釋例4
X1年初長榮公司投資台北公司債券,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面額 $200,000,票面利率10%(五年期債券,X5年底到期),每年底付息一次,當時市場利率11%,X1年底市場利率沒有改變,X2年底台北公司財務困難進行重整,投資評估有減損跡象,債券公允價值 $95,196(每年利息 $10,000,本金可回收 $100,000,市場利率12%),X3年底長榮公司收取利息 $10,000,X4年初台北公司重整成功,投資有減損迴轉跡象,X4年初債券可回收金額 $220,000。試求:
(一)X1年初到X4年初有關分錄。
(二)若X4年初債券減損迴轉(將來每年利息 $20,000,本金可回收 $180,000),X4年初分錄有何不同?
解析
(一)X1年初債券公允價值=$20,000
X 3.695897(5期11%年金現值)+$200,000 X 0.593451(5期11%複利現值)=$192,608
溢折價攤銷表如下:
現金 金融資產 利息收入(11%) 金融資產餘額
X1.1.1 ─ ─ ─ $192,608
X1.12.31 20,000 1,187 21,187
$193,795
X2.12.31 20,000 1,317 21,317 $195,112
X3.12.31 20,000 1,462 21,462
$196,574
X4.12.31 20,000 1,623 21,623
$198,197
X5.12.31 20,000 1,803 21,803
$200,000
X1.1.1 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192,608
現 金 192,608
X1.12.31 現 金 20,000
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1,187
利息收入 21,187
X2.12.31 現 金 20,000
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1,317
利息收入 21,317
減損損失 82,893
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82,893
現付款條件現金流量按原始有效利率衡量=$16,000 2.443715(3期11%年金現值)+$100,000
X 0.731191(3期11%複利現值)=$112,219
減損損失=$195,112-$112,219=$82,893
X3.12.31 現 金 16,000
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3,656
利息收入 12,344
利息收入=$112,219 X 11%=$12,344
X4.1.1 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88,011
減損迴轉利益 88,011
減損迴轉前債權投資帳面價值=$112,219-$3,656=$108,563
若未減損X4.1.1應有帳面價值=$196,574 < 可回收金額
$220,000
減損迴轉利益=$196,574-$108,563=$88,011
減損迴轉利益=$196,574-$96,620=$99,954
X4年初債券可回收金額=$20,000 X 1.71252(2期11%年金現值)+$180,000
X 0.811622(2期11%複利現值)=$180,342
金融工具未實現利益=$180,342-$108,563=$71,779
X4.1.1 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71,779
減損迴轉利益 71,779
二、交易日與交割日會計
(一)慣例交易:慣例交易係指一項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並依法令規定或慣例所訂之時間內收取或交付該資產之合約。慣例交易合約為交易日與交割日間固定價格之承諾之遠期合約,符合衍生性金融工具之定義,但因承諾之期間短,故此類合約不應依衍生性商品處理,而應依交易日會計或交割日會計處理。
(二)意義:
1.交易日為企業承諾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之日期。交易日會計係指:
(1)企業於交易日認列應收取之資產及應償付之負債。
(2)企業於交易日除列出售之資產,並認列可向買方收取之應收款。
惟企業通常於交割日(所有權移轉日)後始認列相關之利息。
2.交割日為企業收取或交付金融資產之日期,交割日會計係指:a.企業於收取資產之日認列該資產;b.企業於交付資產之日除列該資產。
(三)會計處理:
1.採用交割日會計時,對於企業收取之資產於交易日及交割日間公允價值之變動,屬以攤銷後成本衡量者,不應認列;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應認列為當期損益;屬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則應認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
2.依交易慣例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應採用交易日會計或交割日會計處理,同類金融資產,其購買及出售之會計處理應採用一致之方法。
釋例5
台北公司於X1年12月28日以每股 $120自集中市場買入1,000股台東公司股票(X1年12月30、31日休市,X2年12月29日之市價為每股 $118),並於X2年1月2日(當日市價每股 $115)交割。台北公司於X2年2月15日以每股 $100出售上述投資,並於2月17日(當日市價每股 $99)完成交割。試求:
(一)台北公司將該投資歸類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並採用交易日會計作有關分錄。
(二)台北公司將該投資歸類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並採用交割日會計作有關分錄。
解析
(一)X1.12.28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 120,000
其他應付款 120,000
X1.12.31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000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 2,000
X2.1.2 其他應付款 120,000
現 金 120,000
X2.2.15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8,000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 18,000
其他應收款 100,000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 100,000
X2.2.17 現 金 100,000
其他應收款 100,000
(二)X1.12.28(無分錄)
X1.12.31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000
其他應付款 2,000
X2.1.2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 118,000
其他應付款 2,000
現 金 120,000
X2.2.15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8,000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 18,000
X2.2.17 現 金 100,000
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 100,000
伍、IAS 39到IFRS 9的轉變
一、背景
(一)IAS 39之規定難以瞭解、適用及解釋,相關人士催促理事會針對金融工具財務報導,制定採原則基礎且較不複雜之新準則。
(二)遵循二十國集團(G20)領導者之結論及各國際組織(如金融穩定理事會)之建議。
(三)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訂定改善並簡化金融工具報導之長期目標。
二、金融資產之處理應一致
所有金融資產均應:
(一)以企業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及金融資產之合約現金流量特性為基礎分類。
(二)原始以公允價值衡量,非屬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則加計其專屬之交易成本。
(三後續以攤銷後成本或公允價值衡量。
二、有兩種衡量基礎
(一)公允價值(fair value):a.FV-PL;b.FV-OCI。
(二)攤銷後成本(amortized cost):
注意:金融資產適用避險會計時,應依IAS 39規定處理,金融資產若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1.該資產之持有,係隸屬於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而持有資產之經營模式。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係於特定日期產生現金流量,該等現金流量僅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三、以金融資產種類區分,金融商品種類可選擇之會計方法
(一)上市櫃股票:FV-PL、FV-OCI。
(二)未上市櫃股票:FV-PL。
(三)有活絡市場債券:FV-PL、攤銷後成本法。
(四)無活絡市場債券、放款及應收款:FV-PL、攤銷後成本法。
(五)衍生性商品:FV-PL。
四、混合工具
(一)若主契約為IFRS 9所規範之金融資產時:不得拆解為主契約及嵌入式衍生性工具,亦即全部以攤銷後成本或公允價值(變動列為損益FV-PL)方式處理。
(二)若主契約非IFRS 9所規範之金融資產時:須依IAS 39考量是否須拆解為主契約及嵌入式衍生性工具。
五、未上市櫃股票
仍須用「FV」評價,在資訊不足以決定FV的情況下或估計區間極大,成本可能為FV之合理估計,亦即成本法「名亡實存」。
六、權益投資
(一)交易目的及指定:公允價值衡量,其變動列入當期損益。
(二)其它目的:公允價值衡量,但其變動列為OCI。
註:(1)權益投資—選擇OCI時:
a.以非交易目的或指定之權益投資為限。
b.不得重分類至其它會計方法。
c.無須於損益表認列減損損失。
d.即使出售,亦不得將OCI轉入當期損益(no recycling)。
e.只有現金股利認列於當期損益。
(2)a.IFRS 9:5.4.4→企業於原始認列時,對於屬本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範圍且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可能選擇將其後續公允價值變動表達於其他綜合損益中,且決定後不得更改。
b.IFRS 9:4.5→企業於原始認列時仍可能指定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衡量,其條件為此舉可消除或重大減少因採用不同基礎衡量資產或負債抑或認列其利益及損失,而產生之衡量或認列不一致(有時稱為「會計配比不當」)。
七、重分類
(一)只有當企業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之營運模式時,始能進行重分類。應自重分類日起開始適用,不得追溯以往已認列之利益損失或利息。
(二)兩種重分類方式:
1.FV-PL重分類為攤銷後成本法。
2.攤銷後成本法重分類為FV-PL。
(三)企業將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衡量,其公允價值係於重分類日決定。因原帳面金額與公允價值不同所產生之所有利益或損失,均認列為損益。
(四)企業將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日公允價值則作為新帳面金額。
八、其它改變
(一)不再有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HTM)。
(二)原先AFS之方法,僅限權益投資,且有很大的不同。
(三)無活絡市場之權益投資原則上必須使用公允價值,變動列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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