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各論」之藍海攻略
撰文◎藍一鴻(補教名師、典試委員高足)
一、考選部發布租稅各論科目命題大綱
●租稅基本概論
1.租稅意義與分類:從量稅與從價稅比較及其優劣;直接稅與間接稅之比較。
2.租稅原則:
(1)租稅與效率:Ramsey Rule;Corlett-Hague Rule;租稅中立性。
(2)租稅與公平:受益公平與量能公平;犧牲相等說。
(3)最適租稅理論:最適貨物稅制度與最適所得稅制度。
3.租稅轉嫁與歸宿:租稅資本化;影響轉嫁的因素;差異歸宿與平衡預算歸宿。
二、所得稅理論與制度
(一)個人所得稅部分:
1.所得的概念:課稅所得學說(尤其是H-S法則)及我國的定義。
2.個人所得稅的型態與稅額的計算:我國採綜合所得稅(兩岸四地所得課稅情形)。
3.課稅主權(屬人主義、屬地主義):就公平、效率來比較。
◎屬人主義符合量能公平、不符受益公平,但符合中立性(效率)。
◎屬地主義既不符合量能與受益公平且違反中立性,但符合稅務行政原則。
4.排除額(免稅所得與未稅所得)問題:其訂定的目的及其不良影響。
◎免稅所得違反社會公平(破壞普遍性、不符水平、垂直公平)、不符經濟效率(違反中立),亦不利財政收入。
5.免稅額問題:影響免稅額訂定考量因素及其計算方式。
6.扣除額問題:其訂定的目的及各項扣除額規定並討論其妥適性。
◎標準扣除目的在:減少大量申報案件;減輕低所得者負擔。
◎列舉特別扣除目的在:生活成本;社會福利;減輕痛苦;慈善公益。
7.稅式支出概念與經濟影響:稅式支出定義、類型、編製預算理由、舉例。
◎稅式支出又謂「看不見預算」,因:超限度;成本高;效率低,應編入預算,此外,稅式支出相較於一般支出上區別是較無時間落後與排擠效果,引發不中立情況。
101年所得稅前五大稅式支出概況 (億元)
|
|||
個人
|
企業
|
||
減免項目
|
金額
|
減免項目
|
金額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27萬元免稅
|
329
|
公司投資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
|
741
|
雇主負擔公勞保及全民健保保險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
193
|
新興重要產業五年免稅
|
340
|
退休金等退職所得
|
114
|
製造業五年免稅
|
82
|
員工伙食費每月1,800元免稅
|
81
|
投資資源貧瘠地區投資抵減
|
75
|
年滿70歲免稅額加扣50%
|
70
|
OBU所得免稅
|
37
|
8.稅率結構:朝向「扁平化」(降低稅率、擴大稅基、簡化級距)的理由。
9.資本增益之課稅問題:應否課稅及如何課稅。
(1)贊成課稅的理由(優點):
a.實現量能課徵之目標。
b.實現利益全民共享之目標。
c.防止資本資產之投機。
d.實現社會公平之目標。
e.資本增益往往是高所得者所賺取。
f.資本增益大抵是不勞而獲之所得。
(2)反對課稅的理由(缺點):反對資本利得課稅者,認為對之課稅,會造成下列不良之影響:
a.緊縮效果(閉鎖效果)。
b.稅負集中效果(集遽效果)。
c.造成虛盈實虧、虛盈實稅之現象。
d.妨害證券市場的發展。
e.可能會減少事業投資及擴張所需資金,對經濟發生不利影響。
f.加重納稅人之負擔,容易造成逃漏稅現象。
g.資產交易行為不易控制及捕捉,課稅資料難以掌握,例如「人頭戶」買賣股票、逃漏稅捐。
(3)折衷觀點:
a.資本利得原則上應課稅,但因其不具經常性及規則性,故應採優惠或分離課稅,以避免造成上述不利之後遺症。
b.長期資本利得屬於投資之性質,應採優惠減免措施,短期資本利得因屬於投機性質,應全部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10.課稅單位問題:課稅單位的種類及其優劣。(結合大法官釋字第696號)
◎課稅單位計有合併申報(又分一般合併申報、所得分割法~折半乘二制與家庭係數制;薪資分開計稅制)、個別申報、多組稅率制。
11.配合物價調整問題:指數化的目的、優劣及現制規定。
◎指數化目的在:消除通貨膨脹稅與級距爬升作用;我國採指數調整法。
12.個人所得稅經濟效果(對勞動、儲蓄、投資與風險承擔、住宅租買選擇、所得分配、經濟穩定,及與貨物稅在租稅中立性方面的比較)。
◎定額稅、比例所得稅、累進(線性與非線性)所得稅之比較;負所得稅意義、優缺點及其經濟效果;負所得稅與負工資稅做比較;利息稅對儲蓄影響。
(二)公司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1.課徵公司所得稅的正反理由。
2.稅基與稅率問題:結合所得稅法第5~24條以及施行細則第31條。
3.未分配盈餘(ARE)課稅問題:課稅正反意見、加課10%理由及如何計算ARE。
◎贊同課稅理由為消除公司藉盈餘保留來規避股利符合所得稅誘因。
4.兩稅合一問題:兩稅合一的意義、理由、方式、優劣。
◎全部合一與部分合一方法上的差異。
◎設算扣抵法與股利免稅法之比較。
5.對跨國企業課稅問題:結合「移轉訂價(T.P.)之意義、目的、常規交易方法」。
(1)源:a.所得稅法第43條之1;b.「企業併購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c.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0條第1項。
(2)預先訂價協議(APA):針對涉及關係人交易及期間、交易價格及採用之常規交易內容進行協議條件(T.P.查核準則之§23、§27、§32)。
6.信託課稅問題:尤其「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課稅規定。
7.加速折舊問題:定義、採行的理由、其與資本成本的關係。
(1)加速原理模型,加速折舊(乃至於投資扣抵)對投資沒有影響。
(2)新古典投資模型,認為凡是能降低資本財成本者,即可促進投資。
(3)現金流量模型,認為擁有高部位現金流量的企業,其投資能力即較高。
8.公司所得稅的轉嫁與歸宿:結合新、舊觀點及折衷觀點並注意Harberger分析法。
9.公司所得稅經濟效果(對總實質投資、購買資產型態、籌資決策與所得分配之影響)。
(三)我國所得稅制度重要問題:
1.稅基侵蝕問題:結合所得稅法第4、17條及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20條之1。
2.稅率結構問題:綜所稅應採累進稅率、營所稅應採比例稅率的理由。
3.所得稅改革:擴大稅基、降低稅率之探討、新興電子商務課稅(網拍課稅)問題、最低稅負制(A.M.T.)之探討。
三、消費稅理論與制度
(一)消費稅概論:
1.消費稅(或銷售稅)的意義與歷史演進:特產稅→製造稅→批發稅→零售稅→轉手稅→加值稅。
2.消費稅的類型:特種消費稅與一般消費稅;單階段消費稅與多階段消費稅;製造消費稅、批發消費稅、零售消費稅;加值型消費稅與毛額型消費稅;銷售稅與支出稅(即綜合消費稅)。
(二)課徵消費稅的理論基礎:受益公平、中性效率(單一稅率)、環境保護(糾正外部性)、節約能源、稅務行政等。
◎課徵消費稅較符合自然公平(比例稅率)、較不影響工作意願,促進儲蓄、投資,也對舉債募股選擇較不干擾。
(三)消費稅的經濟效果分析(與所得稅相比較):綜合「無異曲線分析法」與「生命循環假說(終身消費模型)」。
1.對效率(價格機能)的影響:注意預算線斜率變化。
◎按對Harberger之一般均衡分析而言,對所有財貨課同一比例稅如同課所得稅,預算線平行下移。
※2.對跨期消費(或儲蓄)的影響:
(1)如對兩期消費皆課消費稅,形同課所得稅,此時只有所得效果(兩期消費皆降低)。
(2)若只對第一期消費課稅,則同時有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
3.對工作誘因(或休閒)的影響:
◎相較於所得稅而言,較不影響勞動供給與工作意願。但有人認為課徵消費稅,意謂休閒相對便宜,此時變有替代效果。
4.對受益與量能公平、水平與垂直公平的影響:
(1)受益公平認為稅率應採累進,比例、累退,須視人對公共財需求的所得彈性與需求彈性大小而定。
(2)就量能公平而言,一般銷售稅會帶來累退性,但特種銷售稅卻可減輕累退性。
5.對經濟穩定(產出、物價)的影響。
(四)消費稅的課徵方式與原則:
1.課徵方式:投入或產出、生產或消費階段、加值額與毛額、間接課徵(銷售稅)或直接課徵(支出稅或現金流量稅)、單階段或多階段。
2.課徵原則:效率、公平、稅務行政(最適銷售稅課徵原則)。
3.從量課徵與從價課徵的比較(進行差異歸宿分析):
(1)站在相同單位稅收下比較,此時從價稅後市價較高(轉嫁幅度較大),稅後產量較小。
(2)站在相同總稅收下比較,此時從量稅的單位稅收(有效稅率)較高。
(3)(站在相同單位稅後價格下比較,此時從價稅的單位稅收(有效稅率)較高。
(五)消費稅各論:
1.貨物稅(與一般消費稅之比較)。
2.多階段毛額稅(與單階段消費稅之比較)。
3.加值稅(V.A.T.):
(1)稅基設定方式(V.A.T.的類型):毛所得型、淨所得型、消費型(我國採此)。
(2)稅額計算方式:加計法、稅基相減法、稅額相減法(我國採此)。
4.支出稅(綜合消費稅):意義、特性、優缺點。
◎此稅係就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其個人總消費額所課徵的租稅。由於人們所賺取的所得對社會有正面貢獻,對所得課稅似乎對有貢獻的人懲罰,反之消費是消耗社會的資源,因此發展出支出稅。其特性為對人課直接稅,採累進課稅,且對儲蓄投資免稅。
(六)消費稅的歸宿分析:
1.稅負轉嫁問題:轉嫁與產品供給彈性成正比;與需求彈性大小成反比。
2.以年所得或終身所得衡量的累退性問題(結合終身消費模型)。
(七)消費稅的理論發展趨勢:
1.以消費稅替代所得稅的趨勢(提高間接稅比重、降低直接稅比重─成長為重、公平其次)。
◎就效率而言:所得稅結合累進課稅不利工作、儲蓄;但消費稅干擾工作、儲蓄的影響較小且採比例稅率,較不影響工作意願,且透過消費稅抑制消費而有助於儲蓄,促進企業資本形成,有利經濟成長。
2.均一稅(Flat Tax)、綠色租稅(碳稅或能源稅)、及電子商務課稅(如網路交易課稅)。
(1)均一稅係指H-R均一稅。
※(2)綠稅係與環境有關,強制且無償的稅捐,可發揮雙重紅利效果(既求降低污染又可減少一般扭曲性租稅之無謂損失甚而可提高就業)。
(3)網路交易課稅應遵循公平性、簡單性、中立性及效率原則。
a.網路拍賣課稅和營業登記標準:
月營業額
|
營業稅率和義務
|
20萬元以上
|
開發票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
20萬元以上,貨物8萬元以上;勞務4萬元以上
|
查定營業稅1%,由國稅局按季(每月1、4、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
|
貨物8萬元以下;勞務4萬元以下
|
免營業稅
|
營業額達8萬元以上,勞務4萬元以上
|
須辦理營業登記
|
b.網路拍賣所得課稅規範:
項目
|
內容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
|
1.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維持與現行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如商店)銷售貨物相同課稅原則,例如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者,應依法報繳稅捐
2.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者,要開立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月營業額在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者,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每月營業額在8萬元以下者,免課徵營業稅,但需將月營業額換算成全年所得後,按6%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
個人透過網路(含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
|
1.個人透過網路銷售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不論銷售金額大小,都免課綜合所得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2.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應辦理營業登記比照營利事業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
(八)消費稅的比較:
1.支出稅、加值稅、一般消費稅、所得稅之比較(列表分析比較)。
2.加值型消費稅與毛額型消費稅之比較:V.A.T.與非V.A.T.的區別。
(九)關稅的意義與經濟效果:
1.關稅的意義與WTO:加入WTO對我國產業的影響。
◎WTO的前身為GATT,最後一次談判回合為烏拉圭回合,決議成立WTO。
※2.關稅的經濟效果:以部分均衡分析法分析小國課徵關稅情形。
◎對小國課徵關稅,必惡化經濟福利,不利貿易條件,且會造成Harberger三角形(即稅率損失)與Tullock四方形(即競租成本);但大國課徵關稅卻可能改善經濟福利。
(十)我國消費稅制度重要問題:
1.貨物稅稅目選擇與稅率訂定的問題。
2.貨物稅完稅價格的問題:完稅價格公式訂定。
3.營業稅課稅範圍的問題(金融、遺贈是否課徵)。
4.營業稅免稅與零稅率的問題:免稅的效果以及免稅與零稅率之比較。
比較項目
|
免稅
|
零稅率
|
1.是否課稅
|
為對該銷售行為免稅
|
要課稅
|
2.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
因該階段免稅,故進項稅額不可扣抵
|
因需課稅,故進項稅額可扣抵
|
3.免稅利益方面
|
除對物免稅具有免稅利益,對後手為最終消費者之免稅者具減稅利益外,常形成懲罰
|
具實質免稅利益(完全免稅)
|
4.是否可申請退稅
|
不可
|
可以
|
5.適用範圍
|
(1)一般(廣泛)
(2)出售之土地等31項
|
(1)外銷為主
(2)外銷貨物等9項
|
6.法源
|
營業稅法第8條
|
營業稅法第7條
|
5.調高營業稅稅率的問題(優缺點)。
6.娛樂稅與印花稅存廢的問題(注意正反意見)。
7.菸酒課稅的問題(結合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規定)。
8.綠色租稅課稅問題(雙重紅利假設是否必成立)。
◎注意能源稅立法與碳稅問題。
四、財產稅理論與制度─靜態財產稅與動態財產稅
(一)財產稅的意義與分類。
(二)財產稅與財富稅之比較:就稅基、稅率、稅收歸屬、稅務行政來區別。
(三)財產稅與地方財政:解釋財產稅是地方財政主要財源之理由。
◎注意Seligman觀點(效率、適當、相宜三原則)與Hicks夫人地方稅建制三要件(稅收的安定性、稅制的獨立性與稅源的地區性)。
(四)財產稅的管理:
1.稅基的評價:不動產價值評價的方法。
2.稅率的訂定:差別稅率、單一稅率、累進稅率。
(五)財產稅之經濟效果:
1.資源配置效果。
2.所得分配效果(財產稅的歸宿理論:舊觀點、新觀點、Tiebout觀點─使用費觀點)。
(1)舊觀點:以部分均衡分析法,認定為貨物稅觀點,土地稅具累進課稅;房屋稅具累退性質,但整體而言,呈「累退性」。
(2)新觀點:以一般均衡分析法,認定為資本稅觀點:就一般稅效果(單一稅率),土地稅與房屋稅具「累進」課稅性質;就貨物稅效果(差別稅率),稅率無從判斷。
(六)我國財產稅制度重要問題:
1.遺產贈與稅課稅範圍問題:屬人兼屬地主義。
2.遺產贈與稅宜否併入所得稅問題:正反意見。
(1)正方:a.符合量能公平;b.免除劃分手續困難;c.單獨課稅形同分離課稅,不符公平。
(2)反方:a.繼承或受贈未必代表經濟能力增加;b.併入所得稅徒增稅制複雜性;c.可能帶來Bunching Effect。
3.配偶間財產移轉課稅問題:正反意見。
4.財產評價問題:重置成本法、買賣比較法及收益還原法。
5.農地免稅問題:農業用地的租稅優惠;田賦廢除改課地價稅之爭議。
6.累進起點地價問題:累進起點地價的意義、功能及缺失。
7.地價稅稅率結構問題:現行規定及比例稅率與累進稅率的爭議。
8.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合併問題:就理論與現實觀點評論之。理論上應合併,但現實觀點是既違憲又易引發地方反彈。
9.土地增值稅稅基問題:土地漲價總數額。
10.土地增值稅稅率結構問題:漲價倍數累進的評論(結合土地稅法§33)。
11.土地增值稅調降與地價稅調升之結構調整問題:輕課增值稅、重課地價稅的理由。
12.房屋稅與地價稅合併問題:正反意見。
(1)正方:a.簡化稅務行政;b.符合國際租稅潮流;c.利於徵收的彈性有助地方自治。
(2)反方:a.兩稅政策目的不同;b.稽徵技術困難;c.課徵資料如何整合有問題。
13.房屋價值評估問題:房屋標準價格考量因素(依地段等級調整之正反意見)。
(1)按建造材料區分種類與等級。
(2)考慮耐用年數與折舊標準。
(3)考量房屋交通、商業活動情形與房屋供求狀況。
14.房屋稅稅率結構問題:複式稅率採行的缺失及其改進之道。
15.房屋稅稅率與地價稅稅率配合問題:應重課地價稅、輕課房屋稅。
五、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證所稅
|
個人
|
法人
|
|||||
課稅時間
|
102到103年
|
104年起
|
102年起
|
||||
課稅方式
|
採「設算所得扣繳」、「核實課稅」擇一適用
|
核實課稅
|
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
||||
課稅範圍
|
1.核實課稅:下列情形應核實課稅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張以上
(2)承銷取得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IPO)10張以上,不溯及既往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4)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設算所得扣繳: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就源扣繳
|
1.上市、上櫃、興櫃股票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張以上
(2)承銷取得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IPO)10張以
上,不溯及既往
(3)當年度賣出金額10億元以上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法人
|
本國營利事業的證券、期貨及選擇權交易所得
|
||||
|
|
|
|
|
|||
|
股價指數
|
推計
純益率 |
依賣出
金額課徵 |
|
|||
|
8,499.99點以下
|
0%
|
0‰
|
|
|||
|
8,500~9,499.99點
|
0.1%
|
0.2‰
|
|
|||
|
9,500~10,499.99點
|
0.2%
|
0.4‰
|
|
|||
|
10,500點以上
|
0.3%
|
0.6‰
|
|
|||
稅率
|
1.設算課稅:20%
2.核實課稅:15%
|
股票:15%
|
12%~15%(扣除額50萬元)
|
||||
長期優惠
|
1.持股滿1年者,所得半數課稅
2.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者,按所得1/4課稅
|
持有滿3年以上,半數所得課稅
|
|||||
盈虧互抵
|
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
當年度及以後5年
|
六、剪不斷、理還亂的證券交易所得稅
(一)按證券市場為「資訊不對稱」市場,少數內部人因擁有資訊優勢,不論買或賣股票,總可提前行動,甚至可配合期貨市場操作,輕鬆賺進大筆轉售價差。反之,多數外部人尤其是散戶,僅擁有落後資訊,又未配合運用期貨之保險功能,長期以往買賣股票必然虧損。這也是證券市場中,多數人總是賠錢,只有少數人尤其是內部人,才能賺錢的主因。正因如此,證交法才要制裁「內線交易」行為,只是實務上,「內線交易」絕不因此消失。
(二)在稅捐(競爭)「中立性原則」下,國家課稅不應成為影響市場競爭之要素。此一原則,並非否定國家對市場課稅的必要,而是要求國家應對同樣事物,課以相同稅負,讓市場競爭者立於平等地位。從而,稅捐中立不僅具經濟效率,法學思想上亦與平等乃至「量能課稅原則」相通。就此而言,參與證券市場者,不論其為個人法人、本土外資、大戶小咖,只要有賺就課,有賠則原則准予減除,乃證所稅立法時本應具備的基本常識。
(三)然而,立法院實際通過的「假」證所稅,不僅背離上述常識,還自創聞所未聞之「設算課稅」,並拉高「核實課稅」門檻,意欲淘空自然人課證所稅的可能。又法人證所稅因適用最低稅負制,立院在提高本土法人之徵稅率,降低基本所得額扣除額同時,獨給予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之外資法人,免去證所稅負的「超國民待遇」。此舉不僅違反稅捐中立,不利於同樣參與市場之本土法人,更是形成「假外資」的溫床,蓋實務查核「假外資」因涉境外,勢必事倍功半,其績效不彰亦將讓守法之本土法人,處於實質不利的競爭地位。
(四)實際上,縱使為真外資,資金也很可能來自國內,蓋因我國綜所稅採境外所得免稅,本即讓人有稅捐誘因,將閒置小額資金交付設於境外的外資法人,加上自102年起,國內發放股利所得,將加徵補充保費,反之,境外基金分配依然免稅,將來更免補充保費,勢將促使更多國內資金流向外資法人。外資法人只要在境內募集資金後,透過帳戶轉換,回頭投入台股,利用所擁有股權優勢,掌握內部人才會有的提前資訊,相對一般散戶已占絕對優勢,又可同時利用證所免稅,壓迫本土法人,同時可利用期貨市場,牟取利潤的極大化,卻完全無庸負擔任何所得稅,連「最低稅負制」(A.M.T.)的基本稅額亦無。如此這般證所稅法,還有繼續施行的必要嗎?
(五)禍不單行的是,監察院在證所稅開徵四個月後,發文糾正行政院與財政部,認為開徵證所稅過程,犯了嚴重的決策瑕疵,「在不對的時機,即使課了對的稅」結果還是錯。監察委員甚至形容,這是比貪污更可怕的政策。嚴格來說,有所得即應課稅,本不該有所例外,證所稅若有錯,錯的不是「時機」,而是「方法」。
※(六)監察院糾正文就已施行的證所稅提出三點質疑。第一、現行0.3%的證券交易稅已隱含所得稅,證所稅有不當加重人民稅負嫌疑;第二、政府選在全球經濟停滯的時點,義無反顧開徵證所稅,與主要國家降息、降稅策動經濟引擎的做法大相逕庭,導致台股動能不足、資金出走,量縮價跌久久不歇,國庫損失上百億交易稅收;第三、證所稅排除對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課稅、訂定大戶條款,未顧及假外資與人頭戶問題,恐將衍生難以收拾的弊端。
(七)譬如,檢討「設算扣繳制」的存在必要性。實施中的證所稅,前二年(即2013及2014年)採核實與設算雙軌併行制;2015年起,設算扣繳制退場,僅餘核實制繼續課徵。設算扣繳制以台股8,500點為起徵點,不問賺賠都課稅,性質如同變相的「證券交易稅」。股市未達8,500點,99.99%的投資人都免稅;反之,所有投資人都逃不過證所稅的法網。8,500點因而成為台股天險,在投資人心中形成莫名壓力。
(八)因而,財政部有必要評估設算扣繳制提前退場的可行性。沒有了設算扣繳制,核實制仍然存在,若不解開設算扣繳制加諸股市8,500點的緊箍咒,證所稅將難以擺脫干擾股市的污名,既不利於股市發展,也無助於稅收。其次,政府應該誠實面對交易稅有無隱含證所稅的事實。監察院糾正文中,包括引用大法官第693號解釋,以及財政部過去因怠於開徵證所稅所做的公開「託詞」,均承認0.3%的證交稅中,確實含有證所稅的基因。時至今日,政府所以堅持不降證交稅,不過是礙於困窘的財政。
七、夫妻分開稅還是懲罰婚姻
(一)行政院會為呼應大法官解釋文第696號,而近日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最快103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夫妻間除薪資所得外,其他類所得皆得分開計算稅額,再合併申報。對行政院會的決議,吾人深表遺憾。
(二)首先,行政院的修正草案,並不能完全解決夫妻因婚姻關係而導致租稅負擔增加的問題。換言之,此一修正草案仍然違反大法官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的解釋。
(三)其理在於,夫妻即使各類所得皆分開計稅,但在計算各類扣除額時,仍然是以夫妻合併作為計算與申報稅額的單位,因此婚後租稅負擔的總額,必定大於或等於雙方婚前各自租稅負擔的加總。
(四)舉例而言,我國現行所得稅法仍充斥著「獎勵離婚條例」(或謂「促進同居條例」)的諷刺說法,一年最高27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不論是根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或是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夫妻倆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最高限額,皆將由婚前的54萬元,降低為婚後的27萬元;因為婚姻關係,可扣除的金額降低,租稅負擔當然增加。類似的問題,也出現在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費用,以及房屋租金支出等列舉扣除項目。因此,為澈底解決所得稅對婚姻可能帶來的懲罰,唯有改採澳洲、加拿大與西歐多國實施的獨立申報之綜合所得稅制。
(五)其次,除所得稅法外,土地稅法中,夫妻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又例如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夫妻有須納入計算基本所得額之所得來源應一併加總計稅。
(六)再者,例如奢侈稅之中,夫妻所擁有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須繳納奢侈稅者,僅以一戶為限。這些規定也都違反大法官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的解釋,但在修法過程中卻視而不見。最後,為消彌現行所得稅法對婚姻造成的懲罰,走向獨立申報稅制會是無可避免的趨勢。希望立法部門能審慎處理此一修正草案外,也呼籲行政部門,應明確提出因此而造成的稅收損失該如何彌補。再者,為防堵夫妻藉非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所開啟的方便之門,行分散所得以規避稅負之實,應同時修改遺產與贈與稅法中,對於夫妻間贈與的相關規定,不再無限制地免稅。
(七)相信大法官們也知道第696號解釋,對國家稅收與所得分配所帶來的嚴重衝擊,所以給予行政部門2年的期限,但以目前行政院提出之修正草案,實在辜負了大法官的良意。
★各國申報制度之比較:目前各國所得稅制所採行之課稅單位制度,主要有三大類,茲列表如下:
類別
|
方法
|
優點
|
缺點
|
個別
申報制 |
以個人為申報單位,即夫、妻、子、女等所得均可單獨申報
|
1.無婚姻懲罰
2.尊重夫妻間之隱私權
3.鼓勵已婚之婦女就業
|
1.易藉分散所得,規避累進稅負
2.申報單位增多,稅務行政較繁
3.相同所得家庭,有差別課稅之不公平現象
|
合併
申報 |
以生活消費單位為申報單位,或為夫妻、或為父母子女,或為共同生活之家屬,其所得必須合併申報。尚可分為:
1.一般合併申報
2.折半乘二制
3.家庭係數制
4.薪資分開計稅制
|
1.防杜藉分散所得規避累進稅負,較能維持其稅制的累進性
2.可以使相同所得家庭達成稅負相同的公平目標
3.申報單位較少,簡化稅務行政
|
1.夫妻皆有所得時,所得越相近,「婚姻懲罰」的程度愈大
2.破壞夫妻間的隱私權
3.影響已婚婦女外出工作誘因
|
多組
稅率制 |
以兩組或兩組以上之稅率表,分別適用單身、單親家庭、夫妻或不同人數的家庭(美國現制)
|
1.不同稅率表適用不同情況,使稅制較具彈性
2.妻合併或單獨申報稅負相差無幾,家庭與單身間的稅負亦較公平
|
稅制較複雜,增加稅務行政之困難
|
八、101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財源及分配方式
(一)稅款財源:
A=10% X (全國所得稅+全國貨物稅)+40%
X (全國營業稅-統一發票獎金)
B=20% X (縣市土地增值稅)
C=其他收入
(二)分配方式:
1.(6%A+C):特別統籌分配稅款(行政院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要事項)。
2.(61%A):分配至直轄市及準用直轄市。
(1)50%:按營利事業營業額比率。
(2)20%:按人口比率。
(3)20%:按土地面積比率。
(4)10%:按最近三年度財政能力平均值(與自有財源有關)。
3.(24%A+B):分配予縣(市)。
(1)85%:個別縣市分配比例為依最近三年度受分配縣(市)之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的平均值,占全部縣(市)該差額平均值合計數之比率分配。
(2)15%:個別縣市分配比例為依各縣(市)轄區內最近一年營利事業營業額占全部縣(市)營利事業營業額比例設算應分配各縣(市)之比率分配。
4.(9%A):分配予鄉(鎮、市)。
(1)50%:按正式編製人員人事費。
(2)50%:按基本建設需求。
a.30%:平均分配。
b.10%:按人口比率。
c.10%:按面積比率。
九、特種貨物及勞務法(奢侈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業經總統公布,計6章共26條條文,已於100年6月1日起正式上路,針對條文歸類以下應注意細節:
(一)課稅範圍: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之都市土地。
(二)稅率:其持有1年以內稅率15%、持有1年以上2年以內10%。
(三)銷售稅額計算:依實際銷售價格課徵,並非以公告現值(所謂的銷售價格,是指原有權人在銷售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
(四)納稅義務人:房屋或土地原所有權人(即賣方)。
(五)持有期間:係指房屋或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訂定銷售不動產契約之日止之期間(持有期間超過2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六)申報期間: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另填具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七)所徵收之稅課收入將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
奢侈稅課徵稅率及項目
|
||||
課徵項目
|
門檻
|
稅率(%)
|
課稅時點
|
|
不動產(房屋土地)
|
非自用住宅
|
持有1年以內
|
15
|
出售時的交易價
|
持有2年以內
|
10
|
|||
自用汽車
|
300萬元
|
|
10
|
出廠價或進口價
|
私人飛機
|
||||
私人遊艇
|
||||
保育類動物及其製品(皮草、珊瑚、玳瑁及龜殼等)
|
50萬元
|
|
10
|
出廠價或進口價
|
俱樂部及高爾夫會員證或不予退還的入會費
|
50萬元
|
|
10
|
初次發行時的交易價
|
納稅義務人與課徵時點
|
||
項目
|
納稅義務人
|
課稅時點
|
房屋、土地
|
原所有權人
|
銷售時
|
產製特種貨物者
|
產製廠商
|
出廠時
|
進口特種貨物者
|
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
進口時
|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
|
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
拍賣或變賣時
|
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而不符免稅規定者
|
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
轉讓或移作他用時
|
銷售特種勞務者
|
銷售之營業人
|
銷售時
|
出售不動產徵免奢侈稅比較
|
|||
項目
|
條件
|
奢侈稅(%)
|
|
免稅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且僅有一屋的自用住宅(無出租且無營業)
|
0
|
|
因先買後賣以重購自用住宅者,取得新屋後1年內出售舊屋
|
|
||
銷售給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的不動產
|
|
||
經核准免徵土增稅的土地
|
|
||
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前的移轉
|
|
||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不動產
|
|
||
建商興建房屋後第一次移轉
|
|
||
法拍屋及銀拍屋
|
|
||
名下已有一屋,因工作需要另購一屋後遭非自願性離職時,出售新購入的自住房屋
|
|
||
非免稅
|
短期買賣、非自住不動產
|
持有未滿1年即出售
|
15
|
持有滿1年但未滿2年出售者
|
10
|
換屋免徵奢侈稅條件
|
||
項目
|
買新賣舊
|
買新賣新
|
適用情況
|
一般換屋
|
非自願性換屋
|
買賣條件
|
買進新屋後,1年內須出售舊屋
|
符合調職或非自願性離職等條件
|
免稅要件
|
兩屋均須符合自用住宅條件,無出租、無營業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
|
兩屋均須符合自用住宅條件,無出租、無營業且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辨妥戶籍登記
|
戶籍登記時點
|
不論出售新屋或舊屋,售屋後三個月內要將戶籍遷入最終留供自住的房屋
|
|
從買進新屋到出售舊屋(或新屋)期間,戶籍只限在新舊兩屋之間遷移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