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型社會—遺產稅之稅改方向
撰文◎金仲文(台北稅捐稽徵處稅務員)
壹、前言
近年來國人貧富差距逐漸擴大,從民國87年的32.74倍,92年成長至51.33倍,以往代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中產階級,也逐漸向「新貧階級」邁進了。豪宅價格履創新高,進口昂貴名車也是有多人買,藝術拍賣品價格亦創天價,富者逾富,貧者貧到不能再貧,中產階級的沒落亦是大勢所趨,這就是「M」型社會。然M型社會的發展如傳染病般,始於美國,在日本蓬勃發展了10多年,臺灣則處於「成長」階段。姑且不論我國形成的所有原因為何?然其中一部分與中華民國不公平的稅制,有著一定的關係。
民國92年12月7日英業達已故前董事長溫世仁因腦溢血辭世,留下120億元以上的龐大財產,即使其遺孀呂峟萱逕行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後,仍為國庫帶來約30億元的稅收。但是,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呂峟萱亦因心肌梗塞於民國96年3月18日辭世,然遺產稅究竟能為國稅帶來多少稅收,至遲在今年9月17日前即可知道。繼承遺產在5年內不會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當年溫世仁留下的60億,這次不會計入遺產範圍內。但依溫世仁遺孀當時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拿到60億元財產估算,這次溫家人也要繳約30億的遺產稅。另外,可以確定的是夫妻在4年內相繼辭世,即使呂峟萱有妥善利用租稅規劃將資產代際移轉,惟死亡前2年的贈與仍是「擬制遺產」,但時間過於短暫,租稅規劃效果有限,只有將資產轉化為海外資產、不記名金融資產或動產隱匿起來,比較不容易被查獲。民國96年7月4日鴻海集團郭台成因血癌病逝,截至4月中旬為止,郭台成持有鴻準股票3,932張,以鴻準96年7月5日市價每股421元計算,總價約16.55億元,最高可能被課徵8.27億元遺產稅。至於鴻海股票部分,郭台成大多是透過投資公司持有,實際握有鴻海股票的數量難以判斷。
富者遺產稅繳納單位是以億元為單位,當然會處心積慮的進行租稅規劃,但對資本的配置卻是不具效率的。因此,財政部在今年5月研擬將遺產稅免稅額從現行的779萬元放寬至1千萬元,並仿效美國「終身財富移轉制」,期望發揮減稅之實質效益,其立意雖佳,但「M型社會」的來臨,中產階級的資產積蓄能力已大不如從前,解決「生」時候的問題比解決「死」時候的問題來的重要。尤其對富者而言,1千萬的免稅額無關痛癢,其所關心的是調降稅率和課稅級距的放寬,當然更甚遺產稅的廢除。根據大前研一針對「M型社會」的稅制改革方案,其一就是廢除遺產稅,但其配套措施係對財產稅採淨變現價值(接近市價)課1%(符合國父遺教之值百抽一)的資產稅(現階段僅遺產稅及贈與稅針對財產信託採淨現值課稅)。未來立法院立委連署廢除遺產稅,是早晚的趨勢,但有無配套措施,攸關國家整體財政的運作。尤其遺贈稅是地方稅款的一大來源,一旦廢除,地方政府勢必反彈,因為遺贈稅在直轄市可分得徵起稅額之50%,縣(市)政府可分得徵起稅額之80%,中央政府在短期內亦找不到替代財源的情況下,只有刪減中央政府支出以補足地方統籌稅款。所以財政部長何志欽說:「我一向在所有的公開場合主張,遺產稅不會廢除。」但即便是學者出身的部長也只能聽命行事!就連民國95年1月1日施行的最低稅負制,說是維護租稅公平,實質租稅公平的精神已逐漸喪失,因為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規範(最低稅負制全台僅有百位以內的人適用)富者有600萬的扣除額,而中產階級只有7萬8千元薪資特別扣除額。M型社會的擴大宛如貴族封建的時代已儼然形成。
本文先就富者常用之租稅安排作一簡單介紹,並就M型社會下,富者、貧者對遺產稅存廢正反兩方面做一闡述,接著以總體、個體、實證觀點討論減免遺產稅的影響。最後簡單介紹大前研一解決M型社會的稅革方法。
貳、M型社會下貧者拼經濟,富者拼稅制
富者常用方式如下:
購買高額躉繳壽險保單:
高額的躉繳壽險保單,是流行的遺產稅節稅方法。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理賠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對於保險金額超過3千萬的部分,要列入基本所得額中,再考量600萬的免稅額,即3千6百萬元可以免稅。
財產公司化:
將財產以公司名義的方式持有,尤其是不動產等記名性質的資產,由於遺產稅係對自然人課徵,法人無遺產稅之課徵問題。通常中小型未上市(櫃)之家族企業會採行此法。
財產證券化:
成立投資公司將主要的財產放在投資公司內,再將原投資公司的股份移轉給子女,由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這類交易即使再高,也只須繳交3的證券交易稅,即可規避遺產稅稅率上限之50%,兩者相差近167倍。例如:國泰集團蔡家的財產即以此種方式規避。
財團法人化:
大部分之企業集團負責人死亡時,除其生前已有計畫地移轉其財產,並製造假債務,以達到毫無遺產淨額。若經核算仍有遺產淨額時,則幾乎會把遺產淨額全部捐獻給自己控制之財團法人,而捐贈給財團法人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規定,不必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於財團法人,既然係大企業老板在幕後控制,在會計、財務動手腳,則這些資金最終還是會回流至幕後控制者的荷包。
財產動產化: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4款規定:「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由於國內無公開拍賣市場,高單價藝術品,尤其是古董、字畫、珠寶具價值認定不易,變現時間長,流動性差且保存、保管成本過高,非一般人所能採用方式,除非對藝術品有特殊偏好者才會收集。例如:廣達董事長林百里特別鍾愛張大千的字畫。然而較理性者不會以此作為租稅規劃。
財產信託:
信託租稅規劃課徵遺贈稅時,係以考量市場利率折現觀念,作為計算信託財產價值基準,在財務管理學上現值是常識,但在稅法上卻是劃時代的課稅觀念。
由於成立他益信託,必須課贈與稅。因此,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由受託人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當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規定計算之所得,由受託人(大多為銀行)於繳稅期限內,採用分離課稅就源扣繳,申報繳納,作為「不特定受益人」之各年度最終稅負。
透過生前信託規劃和死亡時所課徵之遺產稅相較,信託規劃產生之節稅效益,對富者有相當大的吸引力,尤其在低利率環境下,折現值逾大,孳息金額也逾小,此為吸引許多大公司股東競相採取股權信託的原因之一,鴻海集團郭家即偏好此種方式。會採用此種方式的人,通常財富以前述幾種方式,仍無法完全安排時所採用之終極手段。
參、M型社會下,貧者、富者對遺產稅存廢之意見
一、富者贊成廢除
違反樹果原則:
課稅不得侵害稅本,遺產稅乃直接對資本課稅,不利資本累積。
重複課稅:
資本係長期累積,於累積過程中要繳納各稅,死後仍要納遺產稅,顯有重複課稅。
不符世界稅制:
廢除遺產稅是世界趨勢,加拿大自1972年始廢除,美國亦將於2010年廢除遺產稅。
不利經濟成長:
遺產稅會降低稅後資本報酬,間接鼓勵消費,減少儲蓄誘因,資本成長率趨緩,減緩經濟成長。
吸引資金回流:
資金回流,有利資本市場和產業發展,有利其它相關稅收成長。
強化國際競爭力:
欲發展亞太金融中心,成為國內外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在國際上有競爭力,廢除遺產稅可間接鼓勵外國人來台投資。
稽徵成本高:
依據財政部民國93年申報資料,資產1億元以上之申報案件占全年3.6%,而4千萬以下中產階級占了88.7%。中產階級申報資料易查核,且大部分皆為可歸戶資料。富豪有專業會計師進行租稅規劃,財產多隱匿於海外,無法查核、歸戶,一有爭議案件,即委託專業律師逕行行政救濟,國稅局贏面不大,且徵收期間拉長,不利稅金入庫。
被迫變賣家產繳稅:
有土斯有財,一直是中國人流傳久遠的理財法則。遺產稅須先完納後,始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中產階級資產多以不動產持有,銀行存款比重不高,為繳遺產稅,必須變賣不動產,且至遲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11個月內完納(9個月申報及2個月內繳納)。然因不動產交易時間長,非短期能變現,若強迫提前變現,變現價值低,侵害人民財產。
二、貧者反對廢除
違反租稅及社會公平:
遺產稅有95%左右國民都在免稅額的範圍內,是不會被課徵到的。只有5%的富者才會被課徵到,一旦免徵則有厚富薄窮。
喪失社會公平:
貧富差距已日益擴大,對富人減免不易說服社會大眾,且易造成階級對立,使執政當局喪失選票。
違反國父遺教:
國公遺教:發達國家資本,節制私人資本。私人資本一旦過大,易影響國家施政方向,以商逼官,且易形成世襲之王宮貴族。
防堵逃稅的最後防線:
各種稅目在申報或查定課徵上必有節稅、避稅及逃漏稅之方式,對於應收而未能徵收的節捐,可在人生命終了時進行最後一番檢視。
減稅不一定能吸引資金回流:
在經濟活動中稅捐是最後的結果,有點類似股票分紅,差別在於股東是國家,公司沒有紅利就不分紅,有紅利才分紅,國家亦是如此。資金回流的因素有許多,非單一因素所能決定,應以總合性做綜效判斷,像是政府行政效率、廉明度、政策方向、產業結構等。若硬要以單一因素歸結,資本市場的利率或匯率應該才是決定資金回流的影響因子。而且資金回流更應檢視其流向,將資金導向生產性事業,才有利於經濟成長。若是流向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等淺碟型經濟,反而易曇花一現、泡沬化。例如:許多股市大亨、地產大亨,今已不復在。反觀鴻海集團郭台銘對世界工業的經濟,卻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力。
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短缺:
遺產稅和贈與稅是地方政府不可或缺的財源。在我國統籌分配稅款中,直轄市占所徵起地之50%,縣(市)占所徵起之80%。例如:本文預估溫世仁、呂峟萱各約應繳30億元遺產稅、郭台成至少應繳16億元遺產稅,若三者同時都設籍臺北市,則臺北市政府可挹注約38億的財政收入;若設籍在臺北縣,則臺北縣政府可有60.8億元的財政收入。尤其臺北縣已升級為準直轄市,一旦短缺60.8億元的財政收入,對其政策的推動更是雪上加霜。
未考慮我國與他國稅目環境:
在美國,房地產、股市交易,資本利得要課所得稅,課稅基礎在價差(稅基),而我國股市資本利得免徵所得稅,房地產交易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契稅和土地增值稅,此二種稅都是以查定方式課徵(一是比例稅、一是累進稅)和市價遠遠脫勾,遠不及市價十分之一,若以市價計值,應課10元,卻只課到1元。一旦減免,這應收的9元就永遠都收不到了。
未考慮配套措施:
減免遺贈稅時應同時在其它稅目作一完整改革,將計徵偏低的稅基,重新做一檢討,並整合各稅目間之關聯性。
綜上,主張廢除和反對廢除者,都患了不切實際的毛病,贊成廢除者認為有先進國家之例,但目前時機未到,一旦廢除,無法說服全民。反對廢除者,亦不能否認現今的遺贈稅不能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表徵,反而成為課不到富人的「惡法」。依個人淺見,現制對於免稅額、課稅級距已有「通貨膨脹調整機制」,過多的調整,充其量是在討好富者,何況提案立委究竟有多少係代表富者發言,大部分都還是做為選舉利多的政治工具或是和己身日益擴大的資產規模有關,擔心自己財富不能長遠流傳,而假公(富者)濟私(己)的一種手段。
減稅,使商品市場需求增加(IS線右移至IS'),產出水準增加,由於物價仍維持在P0的水準下,此時總合需求曲線由AD右移至AD',進一步促使物價由P0上升至P1,實質貨幣供給減少,LM曲線左移,得出一均衡之物價(P1)、產出(Y1)、利率(i1),且由生產函數和勞動市場觀察,雇主對勞動僱用量增加至N1,名目工資水準也上升至w1。
在不考慮減稅之稅目種類為何?單就減稅之行為,其直接好處可促使產出、就業量、工資水準增加,更可做為政府施政政績,以換取政府未來繼續執政之工具。因此在經濟景氣不佳時,減稅常被用做選票工具,而經濟景氣熱絡時,又不加稅,是導致國庫不斷空虛的原因之一。且減稅應同時考量稅目種類,不是每一種稅目都有效。
二、個體經濟分析
由於遺產稅在某些國家已相繼廢除,若本國仍維持課徵該稅目,在替代效果和所得效果交互作用下,會影響長期資本之配置。茲以下圖為例:
假設:
將國內資產、國外資產視為兩商品市場,此兩市場間商品可彼此替換。
國內外資產轉換無機會成本或機會成本極低。
投資者資產配置符合效率前緣曲線,即追求資產配置報酬極大化、風險極小化為考量。
不考慮其它因素,僅以遺產稅稅負有無,逕行決定資產配置組合情形。
|
A點為原資產配置組合點,代表在資產組合配置效率點。由於外國資產免除遺產稅之課徵,相對於國內資產而言其報酬率較高,在資本存量不變的情形下,價格預算線由ab移至ab',投資者為追求報酬極大化,無異曲線右移至B點,致國內資產配置減少而海外資產配置增加,此即租稅之替代效果。由於海外資產報酬較高,資本存量累積較國內為多,可有多餘的資本進行再投資,價格預算線轉成cb',和無異曲線交至C點,致使海外資產配置量增加,此即租稅之所得效果。因此,綜合租稅之替代效果和所得效果,有可能會使國內資本外移。
三、實證
我國目前就遺產稅仍未有調降稅率之稅改方案,僅以美國昔日調降之遺產稅稅率和調升之遺產稅免稅額作一實證分析結論介紹,其目的在於探討減稅是否能有效吸引資金回流。
期 間
|
投資
/GDP |
遺產稅稅 率
|
市場
利率
|
免稅額/每人GDP
|
期 間
|
投資/GDP
|
遺產稅
稅 率
|
市場利率
|
免稅額/每人GDP
|
1997/3
|
0.1796
|
50%
|
5.25%
|
20.1847
|
2001/9
|
0.1555
|
50%
|
2.30%
|
19.0049
|
1997/6
|
0.1883
|
50%
|
4.91%
|
19.8505
|
2001/12
|
0.1478
|
50%
|
1.70%
|
18.8354
|
1997/9
|
0.1870
|
50%
|
4.85%
|
19.5391
|
2002/3
|
0.1434
|
50%
|
1.82%
|
27.8942
|
1997/12
|
0.1826
|
50%
|
5.27%
|
19.3331
|
2002/6
|
0.1396
|
50%
|
1.70%
|
27.6446
|
1998/3
|
0.1871
|
50%
|
5.05%
|
20.1004
|
2002/9
|
0.1402
|
50%
|
1.62%
|
27.3799
|
1998/6
|
0.1793
|
50%
|
4.93%
|
19.9351
|
2002/12
|
0.1376
|
50%
|
1.16%
|
27.2153
|
1998/9
|
0.1788
|
50%
|
4.53%
|
19.6366
|
2003/3
|
0.1334
|
49%
|
1.15%
|
27.1610
|
1998/12
|
0.1792
|
50%
|
4.44%
|
19.2763
|
2003/6
|
0.1356
|
49%
|
0.84%
|
26.8414
|
1999/3
|
0.1820
|
50%
|
4.39%
|
20.0255
|
2003/9
|
0.1402
|
49%
|
0.93%
|
26.2536
|
1999/6
|
0.1757
|
50%
|
4.61%
|
19.7908
|
2003/12
|
0.1449
|
49%
|
0.88%
|
25.9064
|
1999/9
|
0.1735
|
50%
|
4.65%
|
19.4946
|
2004/3
|
0.1407
|
48%
|
0.93%
|
38.4462
|
1999/12
|
0.1759
|
50%
|
5.38%
|
19.0727
|
2004/6
|
0.1418
|
48%
|
1.29%
|
37.7574
|
2000/3
|
0.1674
|
50%
|
5.74%
|
19.7973
|
2004/9
|
0.1422
|
48%
|
1.69%
|
37.2696
|
2000/6
|
0.1735
|
50%
|
5.66%
|
19.4075
|
2004/12
|
0.1373
|
48%
|
2.17%
|
36.7215
|
2000/9
|
0.1653
|
50%
|
5.98%
|
19.3302
|
2005/3
|
0.1373
|
47%
|
2.80%
|
36.3548
|
2000/12
|
0.1632
|
50%
|
5.51%
|
19.1525
|
2005/6
|
0.1378
|
47%
|
2.98%
|
35.8285
|
2001/3
|
0.1574
|
50%
|
4.27%
|
19.2203
|
2005/9
|
0.1398
|
47%
|
3.44%
|
35.1813
|
2001/6
|
0.1584
|
50%
|
3.42%
|
19.0165
|
─
|
─
|
─
|
─
|
─
|
經由複回歸模型以遺產稅稅率、市場利率、免稅額/每人GDP為自變數,以投資/GDP為應變數,在信賴水準95%得出其解釋結果如下(過程略):
遺產稅稅率與免稅額每人GDP之比例,並不影響投資。
市場利率對投資有顯著的影響力。
因此,關於調降遺產稅稅率和提高遺產稅免稅額,對投資都無顯著影響,所以減稅能促使資金回流效果並不存在。
綜上所述,在其它變數不變的情形下,減稅對總體經濟的改善是有效的,使商品市場線右移,惟影響商品市場線的因素很多,減稅只是其中一項變數,且要視該項變數占所有變數權數的多少,才有明顯的效果,且應同時考慮減稅稅目為何?才能和經濟成長、增加勞動市場就業率有直接關係,例如:要促進資本累積、減免印花稅或娛樂稅,對經濟成長的貢獻可謂趨近零。此外,稅目的課徵和商品的產銷流程有相類似的概念,產業有上、中、下游之分,我國稅目若以此三種方式劃分,大致如下:
上游:關稅、貨物稅。
中游:營業稅、所得稅(營所稅、綜所稅)。
下游: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證交(期交)稅、印花稅、娛樂稅、菸酒稅、土增稅、契稅、遺贈稅。
上游稅目通常在國家之貿易政府有直接的關係,中、下游稅目是國家稅收之最重要來源,同時下游稅目會影響資產、財貨間不同的配置。因此,減免上、中游稅目對商品、勞動市場有立竿見影的效果。若減免下游稅目,像是使用牌照稅等,就總體市場而言,對經濟成長和勞動就業市場無顯著的影響力。然就個體市場分析,僅能導引資產(財貨)配置呈現不同的組合狀態,雖違反租稅中立性,但通常是有效的,仍需個案進行實證分析。本文對減免遺產稅能引導資金回流的看法,就總體、個體分析是有效,但實證分析顯示利率才是影響資本流動的首要因素,減稅無顯著影響力。
肆、如何解決M型社會─稅改方向
一、贊成廢除遺產稅
大前研一認為解決M型社會在稅目上的調整手段係廢除一切不必要的稅目(資源配置效率觀點),僅要保留兩種稅目即可,一是資產稅,另一是加值型營業稅(本文不贅述)。理由如下:
高度成熟的社會,資產存量增加(邊際增量遞增),反而所得的流量是邊際增量遞減,未來所得稅收也必減。致貧者所得累積能力,趕不上富者的資產累積,產生貧富資源配置不均,因而貧者越貧,富者越富。
富者持有大量金融資產,多以遺產方式移轉給自己後世子孫(可享較多免稅額、扣除額),或於生前長期做租稅規劃等不當安排,貧者不易取得資產,因而阻礙資產之活絡。
因此廢除遺產稅的前題條件下,必須重課資產稅,而且資產要以「淨現值法」來評估。好處如下:
促進資產流動:
長期而言,成熟的社會在高度成長後,資產總額增加,而所得是在減少。對存量課稅才能維持成熟的社會之所需,因為龐大的不流動的資產,會阻礙經濟活力,就好比人體的血流無法順暢流通一樣。尤其不動產除了繼承,幾乎沒什麼流動,無法發揮不動產的效用。若重課資產稅,富者會將用不到的資產賣掉,量增價低,貧者也比較有機會取得資產。
維持租稅中立性:
由於繼承移轉可享受較多的稅負優惠(較高的免稅額和扣除額),且相對便宜(替代效果,點A至點B),亦可保有較高之資產價值(所得效果,點B至點C),於是資產多延至繼承時才移轉(點A至點C)。
而消弭上述價格效果的方法,即應廢除遺產稅,使得生前移轉和死後移轉的決策,不應稅負不同而影響資產流通,維持租稅中立性。同時輔以重課資產稅的方式,以建立資產持有之高機會成本,促使資產流通效率。
惟淨現值法,未明確指出稅基評價方式是採市價評估或是採政府查定方式課徵,僅單一考慮利率予以折現計值。若採市價評估,方能符合重課資產,有效資產流通效率;若採查定方式計值,由於查定價值較市價為低,使得重課資產之效果大打折扣。
二、我國現況
富者資產持有型態,不外乎不動產、動產(金融商品、名車、古董、珠寶、字晝)。我國不動產持有時,土地課地價稅、房屋課房屋稅,移轉時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課契稅。土地在持有和移轉時,稅基有兩種計值方式;而房屋僅一種方式(雖可選擇以市價計值,但無強制性,亦可選擇政府評定資料為稅基):
不動產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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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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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時
|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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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價
|
公告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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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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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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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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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表可知,我國不動產之資產價值評估方式係採以政府評定值價為準,不論何時均遠低於市價,尤其是房屋之評定現值通常也僅能反應出每單位建材成本,和市價完全脫勾。
動產除證交稅和期交稅以市價為稅基,由於其為流通稅性質,只能輕課,而車輛亦因外部性問題以排氣量多寡課稅,其餘動產皆課不到稅收。唯一採現值方式課稅的,僅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有關資產信託部分提及到。所以一旦廢除遺產稅,且又不能「重課資產稅」(大前研一觀點),則M型社會極端化之兩極態勢將愈形明顯。因此,廢除遺產稅之論點在我國以現狀評估,似乎不可行,宜有審慎配套措施做一配合,否則動不如一靜。
、結論
事實上,我們知道富貧分配在惡化,財團在家族化(傳子不傳賢),國家經濟命脈逐漸落入貴族封建的富者手中,遺產稅仍是落實社會公平的手段之一,致少每當富者逝世時,新聞媒體競相報導其遺產稅應納多少時,不可否認,你我心裡仍有一些公平正義的感覺存在,這對社會民心的安定是有作用的。惡法亦法,富人眼中的惡法,至少在大部分人的眼人是良法。竟然是惡法,那麼就會處心積慮的去規避。富者有專業會計、法務人員為其做租稅安排(常用的租稅安排技巧如本文所述),因此實際上能課徵到的稅收仍是有限,由我國遺產稅稅收占國家稅收比重(95年度僅2.2%)可資佐證,就財政收入面而言,真的不敷所需,只是課徵公平的「感覺」而已。奇怪的是,對於一些年紀大的已做完租稅安排的,郤仍未辭世;而壯年還來不及作租稅安排的,卻突然辭世,證明了百密必有一疏!
贊成廢除有贊成的理由,反對廢除有反對的理由,遺產稅的存在的確會影響M型社會的右邊群體,這些人對租稅課徵是很敏感的。而資金會外移,只有三個原因,不是畏罪潛逃(王又曾),就是經濟因素(因為美元利率在漲囉),最後亡國時。不然資本在國際間的流動是很正常的。而對於減免遺產稅真的能吸引資金回流嗎?這個問題一再被討論,尤其是每當新的行政院長上任時,就被用來做未來的政績宣導(最廉價的方式)。殊不知,遺產稅在本質上是下游稅目,且從實證分析得知,減免遺產稅對資金回流無顯著影響力,外國資本家,對於投資臺灣首重未來前瞻性、政府效能、產業環境、國民素質、行政措施、利率、匯率等綜合因素做整體考慮。龐大的資金也是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投資(法人無課徵遺產稅),鮮少人會以個人名義進行投資,除非是客死異鄉的遊客,但遊客不會置產,更不會因為我國廢除了遺產稅,才來台觀光。重點是「未來」,未來在哪?有未來就有投資,就好比台灣要有好山好水才足以吸引外國遊客(如果沒有太多土石流的話)。
大前研一認為廢除遺產稅需同時輔以重課資產稅,才是一個有效「發達國家資本、節制私人資本」的好方法,同時又可解決地方政府財源短絀的窘境,而我國有不動產估價師的制度,在採行以市價之淨現值法評估,並非難事,但須做為遺產稅廢除的配套措施,否則遺產稅不可廢除!現制擬降低稅率或提高免稅額,充其量對富者而言,只是「數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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